【抖音求職被騙怎麼辦?】誤信在家工作機會淪為人頭帳戶,經專業律師辯護後獲不起訴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需在家兼顧家庭與育兒,遂透過抖音尋找在家工作的機會,並因此與一名自稱可提供線上工作機會的人聯繫。對方表示,可從事網路商城的訂單處理、賣場經營及客服相關工作。起初,當事人也確實依照對方指示,實際從事訂單收發、商品處理及個人賣場經營等事務,雙方甚至另有相關經營協議,約定由當事人負責店舖管理,對方則負責資金面事宜。
其後,對方又以處理訂單、代墊貨款、設定收付款流程及後續提領營業收益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並進一步要求其申辦虛擬貨幣交易帳戶。由於當事人前期確有實際參與網路商城經營,遂信以為真,誤以為相關帳戶設定及虛擬貨幣操作,均屬商城經營、收付貨款及提領收益所必需的正常流程,因此才依照指示配合提供帳戶,並設定約定帳戶。
直到後來,當事人發現有款項匯入自己帳戶後旋即遭轉出,這才開始驚覺情況有異;進一步釐清後,才發現自己先前也曾因對方要求代墊貨款而受有財產損失。然而,因其帳戶曾被用於收受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當事人也因此遭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偵辦,並遭質疑涉有無正當理由交付多個帳戶之情形。面對這些指控,當事人一時相當錯愕,也深怕自己因此身陷刑責、甚至面臨入獄服刑的風險,於是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尋求協助,希望能替自己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當事人並非毫無原因地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而是先依對方安排,實際從事網路商城的訂單處理、賣場管理及客服工作,雙方之間也有相關經營協議。因此,當事人主觀上始終認為自己是在參與正常的商城經營流程,而非配合詐欺集團操作人頭帳戶。其後,當事人之所以配合提供金融帳戶、申辦虛擬貨幣交易帳戶,並設定約定帳戶,也是因誤信對方所稱,這些都是處理訂單、代墊貨款及提領營業收益所必須進行的流程,並非在明知對方是詐欺集團的情況下,仍故意配合提供帳戶。
謙聖進一步指出,依卷內資料可知,當事人自己也曾因對方要求代墊貨款而受有實際財產損失,足見其同樣是遭詐騙利用的被害人,而非從中獲利,或與詐騙集團分工合作的共犯。就「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而言,均須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故意;然而,本案當事人是因求職受騙而陷於錯誤,對帳戶遭利用於詐欺金流一事,既無預見,也無容任,自與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另外,就所謂無正當理由交付多個帳戶部分,謙聖也主張,依相關立法理由,若行為人係遭詐騙而對構成要件欠缺認識,即因欠缺主觀故意,而不該當犯罪。本案當事人是基於求職及商城經營的外觀事實,才交付、設定相關帳戶,其意思表示顯有瑕疵,並非出於無正當理由而任意提供,自不應以刑責相繩。綜上所述,本案充其量只是當事人因求職受騙而遭他人利用,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主觀犯意,自應依法作成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謙聖有條不紊的答辯與完整事證說明下,成功說服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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