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詐騙不起訴成功案例】誤信結婚交往陷阱而協助收款買幣,謙聖成功爭取不起訴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透過網路認識一名異性,雙方起初頻繁聊天,對方不斷以關心、陪伴及感情承諾取得當事人信任,並以未來共同生活、一起規劃人生為由,逐步讓當事人相信彼此確實是在認真交往。之後,對方再進一步以「一起投資虛擬貨幣、替未來做準備」為說法,向當事人推薦投資平台,並不斷鼓吹投入資金可獲取高額報酬。當事人因深信對方所言,陸續投入大筆款項,甚至為籌措投資金額而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幾天後,對方又以自身帳戶購買虛擬貨幣有額度限制、需要他人協助代收款項及代為操作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自己名下帳戶收款,再由當事人依指示,將款項換成泰達幣後轉出至指定錢包地址。當事人當時始終認為,自己只是在配合交往對象處理投資事宜,並未意識到相關金流可能涉及詐欺或洗錢。
直到後來,當事人不但始終未獲得任何投資收益,原先投入的大筆資金也無法取回,甚至發現對方開始失聯、投資平台出現異常,這才驚覺自己可能是落入了結合感情交友與投資話術的詐騙陷阱。另一方面,當事人也因帳戶曾收受他人款項,並依指示換成泰達幣後轉出,而遭以涉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偵辦。由於當事人本身任職於公部門約聘職務,深知一旦遭判刑,依法將通知任職單位,甚至可能面臨解聘處分,對其工作與人生影響重大,因此案發後便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尋求協助,希望替自己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鄧采其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本案不能只因當事人名下帳戶曾收受款項,且後續有依指示將款項換成泰達幣轉出,就直接推定當事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是在幫助詐欺集團或洗錢。關鍵仍在於,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究竟是否具有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的故意,甚至是否至少有不確定故意。
謙聖指出,從完整對話紀錄可清楚看出,詐欺集團成員並非一開始就直接要求當事人提供帳戶,而是先以每日頻繁聯繫、噓寒問暖、共同投資、未來結婚生活等方式,逐步建立信任關係,再誘導當事人投入資金,並進一步要求其協助處理虛擬貨幣相關操作。這樣的互動模式,與一般明知參與詐欺集團分工、故意提供帳戶或處理贓款的情形明顯不同。相反地,整體對話內容反而足以顯示,當事人自己也是遭感情詐騙與投資詐騙利用的被害人。
此外,謙聖也強調,當事人不但未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反而先後投入高額自有資金,甚至因聽信對方話術而向金融機構貸款投入,最終受有重大財產損失。若當事人真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實難想像其會在參與所謂犯罪過程中,反而將自己的資產及貸款一併投入,致自己承受如此龐大的損失。這也正是本案最重要的辯點之一。
謙聖進一步主張,刑事責任的成立,不能單憑帳戶流向、金流結果或事後客觀上確有被害人款項匯入,就逕自認定有罪。依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犯罪事實仍應有積極證據加以證明;若欠缺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知道相關款項係詐欺犯罪所得,或明知自己所為係在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即不得僅憑事後金流結果,反推其成立詐欺或洗錢犯行。因此,謙聖認為,本案至多只能證明當事人曾因誤信交往對象及投資話術,而依指示處理收款、購買泰達幣及轉出款項等行為,但尚不足以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亦難認其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謙聖有條不紊、論述周延的答辯與具體事證說明下,成功促使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這樣的結果,不僅讓當事人徹底擺脫不當指控所帶來的沉重壓力,也使整起案件最終回歸客觀事實與法律判斷,劃下公正且圓滿的句點。
《專打詐欺律師,詐欺律師推薦》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