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高雄市大寮區律師推薦】IG抽獎遇詐,用空軍一號,寄出提款卡遭控詐欺,經專業律師辯護後獲緩刑

謙聖緩刑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某日,當事人在 IG 上看到一則抽獎活動,認為僅需填寫資料即可參加,流程簡單,便報名參與。其後,對方主動通知「中獎」,並表示需提供銀行帳戶才能撥付獎金,當事人以為只是一般領獎程序,未察覺異狀,便依指示提供帳號資料。經過一段時間,對方又以「帳戶驗證、防止詐騙、需確認帳號與本人一致」等理由,稱僅提供帳號仍不足以完成撥款,尚須進行進一步身分與帳戶核對,並要求寄出提款卡作為確認之用。
期間,當事人被轉介至不同聯絡窗口,對方分別自稱金融整合單位或財務人員,說法前後一致,皆稱因系統整合或匯款異常,需先完成「提款卡確認」流程,才能排除問題,使當事人逐漸誤信該流程屬正常金融作業之一環。接著,對方具體指示寄送提款卡方式,要求將提款卡妥善包裝後,以空軍一號寄出,並於寄件完成後回傳寄件單據,作為後續審核依據。當事人依照指示,將名下的五間銀行提款卡一併寄出,並即時回傳相關證明,對方也回覆表示已收件,並稱將續行處理。
惟其後提款卡始終未返還,當事人詢問進度,僅得到「仍在審核中、流程尚未完成」等回覆,態度也日漸消極;不久後,當事人接獲銀行通知,告知帳戶出現異常資金流動,建議立即報警並辦理帳戶凍結。當事人依建議報案後,才驚覺自己遭詐騙集團利用,帳戶已被作為不法金流工具使用,且已有多名被害人因款項匯入該帳戶而受害,再嘗試聯繫對方時,也已全面失聯。
而當事人也因此被以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等罪嫌偵辦。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指控,當事人深感冤屈,也憂心年紀尚輕即須承擔刑責風險,便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求助,期盼透過專業辯護釐清真相。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古茜文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本案經當事人與辯護人討論後,當事人仍選擇坦承自己的行為,並沒有逃避責任,不過,本案檢察官是以「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為罪名聲請簡易判決,而這個罪名在實務上,究竟有沒有「直接被害人」,其實仍有不同看法。若鈞院認為本案確實存在直接被害人,當事人也願意面對、負責,並有誠意與被害人進行調解,懇請鈞院協助安排調解機會,讓事情能真正解決。
再就當事人的情況來看,他從一開始接受偵查時,就坦承自己的行為,整個過程態度配合、沒有推諉。本案中,當事人並未從中獲得任何好處或報酬,也沒有任何前科紀錄,會走到今天這一步,主要是因為一時輕信抽獎話術而受騙,並非刻意犯罪。且當事人在案件發生後,也積極和被害人聯繫協調,目前已與多數被害人完成調解,實際付出金錢補償,展現出願意彌補錯誤、重新來過的誠意。依判決所載,當事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所定可以減輕刑責的要件。
此外,本案事實也清楚顯示,當事人是因為參加抽獎活動而受騙,才會交付帳戶,主觀上並不知道、也沒有預想到帳戶會被拿去從事詐騙行為,更沒有打算幫助任何人犯罪,因此不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這一點,其實也與檢察官偵查時的認定一致。綜合以上情況,當事人並非惡意犯罪,而是因一時判斷失誤才誤入陷阱,犯後態度良好,也已盡力補救。懇請鈞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並賜予被告緩刑的機會,讓其能夠真正記取教訓、重新做人,這也更符合刑罰教育與社會復歸的目的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謙聖團隊周延而具體的答辯說服下,法官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給予當事人「緩刑」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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