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處理貸款詐騙律師推薦、加重詐欺案律師推薦】誤信貸款管道「美化帳戶金流」,涉犯加重詐欺與洗錢罪,最終獲判緩刑


謙聖緩刑案例分享

 

enlightened三行重點懶人包

1、當事人因急需貸款,誤信詐騙集團「美化帳戶金流」的說法。

2、被要求提供帳戶,並親自提領、轉交款項,遭控加重詐欺與洗錢罪。

3、在律師辯護下,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2年,附帶義務勞務與保護管束,免入監服刑。

 

一、案件背景

本案源於一起常見的「貸款詐騙」。當事人因急需資金,透過網路找到自稱「專門協助辦理貸款」的管道。詐騙集團聲稱,只要先「美化帳戶金流」,就能提高貸款成功率。

所謂「美化金流」,其實是集團將不法資金匯入當事人帳戶,再要求當事人領出現金交給指定人員。這種手法,外觀上看似合法的「貸款流程」,實際上卻是利用當事人帳戶作為洗錢工具。當事人一開始僅交付存摺照片,但隨後依指示領款、轉交,最終被檢方認定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 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

 

二、事發經過

判決書載明,當事人於某日,依指示先後將名下三個金融帳戶(郵局、中信、國泰)之存摺照片交付詐騙集團成員「李某」。詐騙集團利用這些帳戶,陸續騙取多名被害人匯款。

起初,當事人僅扮演「提供帳戶」的角色,屬於幫助行為。然而不久後,其犯意升高,開始依「李某」的指示,親自前往提款機領款,將現金交給暱稱「財務經理」的詐騙成員,或轉匯至指定帳戶。

這一系列行為,不僅使詐騙金流斷點化,增加追查難度,也進一步隱匿了犯罪所得的來源與去向。隨後,多名被害人察覺異常報警,警方循線查獲,才揭露當事人已深陷詐欺與洗錢案件。

 

三、法院見解與法律依據

1. 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指出,當事人並非僅單純提供帳戶,而是後續實際參與提領與交付款項,與詐騙集團成員分工合作,因此符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的構成要件。

 

2.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修正後)

洗錢財物未達新台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為,當事人明知帳戶資金來源不明,卻仍依指示將款項領出轉交,已屬於「掩飾、隱匿不法金流」之行為,符合洗錢罪要件。

 

3. 想像競合之評價(刑法第55條)

由於當事人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罪與洗錢罪,屬「想像競合」,最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避免重複處罰。

 

四、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裁定:

■  有期徒刑2年

■  緩刑2年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須履行與部分被害人調解賠償內容

■  1年內完成 60小時義務勞務

★法院同時指出,雖然當事人確實涉入詐欺與洗錢,但考量其並非核心成員,且犯後於審理中坦承犯行、與多名被害人和解,展現悔意,因此認為有再教育與矯正的可能,免除其立即入監服刑。

 

五、案例啟示

|提供帳戶並非小事|

即便當事人最初只是「交付帳戶」,仍可能因後續行為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一旦涉及「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刑度起跳即為一年以上,入監風險極高。

 

|貸款「美化金流」是典型詐騙手法|

所謂「美化金流」其實是詐騙集團利用當事人帳戶走帳、製造資金往來紀錄,實質上就是在幫忙洗錢。若不慎誤信,極可能背上詐欺、洗錢等重罪。

 

|律師辯護的重要性|

即便遭檢方以重罪起訴,透過律師提出辯護策略(如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非核心角色、法律條文適用比較),仍有機會爭取緩刑或減輕處分,避免實際服刑。

 

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詐欺與洗錢案件,擁有豐富成功案例經驗。許多當事人並非主謀,而是因 貸款需求、感情信任、或求職誤信,一時失察而提供帳戶或協助金流,最終陷入司法程序。

 

enlightened我們在辯護策略上,著重於:

♦  釐清角色定位:區分「首謀」與「從犯」、「幫助」與「共同正犯」。

♦  證據檢視:檢驗金流、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找出有利證據。

♦  積極修復:協助與被害人調解,展現誠意,爭取法官量刑時考量。

♦  法律適用爭點:善用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刑法第74條緩刑條件,爭取最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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