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專辦車手案件律師推薦!!面交車手被控加重詐欺怎麼辦?法院判決:僅成立普通詐欺罪,得易科罰金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一、案件背景
許多「面交車手」案件,一開始幾乎都會被檢察官以《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起訴,理由是「三人以上共同犯案」。然而,這類指控往往缺乏充分證據,只要在訴訟中正確掌握辯護重點,就能爭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結果。
本案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當事人因網路求職廣告陷入詐騙集團陷阱,被要求擔任「面交車手」,結果收到65萬1,000元現金後,僅獲得8,000元報酬。檢察官重手起訴,除了指控加重詐欺罪外,還追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洗錢罪。
如果照檢方的起訴成立,當事人必須面對至少一年以上徒刑,幾乎難逃入監命運。但在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辯護下,法院最終僅認定普通詐欺罪,不僅加重部分打掉,連組織犯罪都不成立,結果差異極大,被告得以科以輕刑,甚至可以易科罰金。
二、犯罪事實經過(依判決內容整理)
■ 被告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供稱:
「我某日在臉書看到一則求職廣告,就用手機聯繫,後來一名男子回電,自稱某公司人員的A某,說要委託我去收取一筆款項。有天他再度打電話叫我去指定地點領取一支『工作機』,之後透過該手機的通訊軟體,由暱稱A某指示我到指定地點收款。
當天,被害人先打電話確認,隨後將現金65萬1,000元交給我。我收款後,立即依A某指示,將款項扣除報酬後,連同工作機放置在A某指定的地點。」
■ 被告補充說明:
「我全程只和A某聯絡,手機裡也沒有任何群組或其他聯絡人。而且A某的聲音,與一開始自稱公司人員面試我的男子是一樣的。」
三、法院見解:為什麼打掉「三人以上加重詐欺」?
檢察官主張本案屬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但法院審理後認為:
1、被告從頭到尾只與「A某」接觸,沒有其他直接聯繫。
2、手機僅有單一對話紀錄,沒有群組或第三人介入。
3、檢方提出的證據僅是「暱稱」與「綽號」,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預見有三人以上參與。
《刑法》第339條之4完整條文
犯第339條之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對十人以上犯之。
(四)、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五)、利用電腦合成圖像或音訊,使人陷於錯誤而犯之。
➙法院指出,加重詐欺不僅要有客觀上三人以上犯案,還必須證明被告主觀上有預見多人共犯。既然證據不足,本案只能依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論處。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同樣不成立
檢方同時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起訴,認為被告參與有結構性的詐欺集團。然而法院認為:
1、證據顯示,被告僅與「阿翔」接觸,沒有參與三人以上組織的證據。
2、也無法證明該組織符合「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的要件。
3、因此,組織犯罪部分同樣被打掉。
四、最終結果:普通詐欺罪,可緩刑或易科罰金
法院最終僅認定被告成立普通詐欺罪與洗錢罪,完全沒有加重詐欺與組織犯罪。這意味著:
■ 加重詐欺罪 → 屬於一年以上的重罪,不能易科罰金,若未和解緩刑機會極低,通常必須入監服刑。
■ 普通詐欺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緩刑或易科罰金,坐牢機會低。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將案件從「高機會入監」轉化為「得易科罰金」,實質差異極大。
五、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再度印證:
1、面交車手案件並非一定會被判加重詐欺。
2、檢方舉證不足時,完全可以打掉加重部分,只剩普通詐欺。
3、打掉加重詐欺,代表刑度大幅下降,從「一年起跳、必須入監」轉變為「可緩刑或易科罰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詐欺案件,尤其在面交車手辯護上,累積了大量成功案例。我們深知檢方常見的指控手法,也熟悉法院判決的認定標準,能為當事人爭取到最有利的結果。
立即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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