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承認販賣毒品,經謙聖「聲請開庭」最終僅成立「轉讓毒品」,成功洗清重罪!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在毒品案件中,「販賣」與「轉讓」雖然僅差一字,但刑度卻天差地遠。若被認定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刑度至少十年以上,若只符合單一減刑規定,緩刑幾乎完全不可能。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成功處理的一起案件,再次展現了專業辯護團隊的力量:我們成功將當事人原本承認的「販賣毒品」洗清,最終僅成立「轉讓毒品」,爭取到最有利的結果。

 

一、案件背景

本案當事人 吳姓男子,因涉及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最初被檢方以 販賣第二級毒品 起訴。由於在警方偵訊初期,當事人迫於壓力,曾一度承認販賣行為,讓案件陷入極為不利的情況。

然而,在案件進入檢察官偵查程序後,當事人選擇委任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立即啟動案件評估,由刑事團隊召開多次會議,逐一檢視證據與對話紀錄,最終決定採取截然不同的辯護策略。

 

二、辯護重點與策略轉折

♦  聲請開庭,打破原有不利自白

➙最初的販賣自白是在壓力下作出,並不符合真實情況。

➙我們主動向檢察官聲請開庭,讓當事人能完整說明。

 

♦  強調「沒有營利價差」

➙雖有交付毒品,但沒有加價賺取差額。

➙法律上,沒有營利意圖就不是販賣,而是「轉讓」。

 

♦  改口供不是不可能,關鍵在說服檢察官

➙很多人以為「改口供」一定會被認為前後矛盾而不被採信,但實務上並非如此。

➙重點在於新的供述能否自圓其說、合乎事實,並且搭配相關證據。

➙更重要的是,如何透過律師專業的論述,讓承辦檢察官相信這才是真實情況。

 

♦  專業辯護結合檢察官支持

➙在我們的完整論述下,檢察官接受了辯護意見。

➙最終,販賣罪部分洗清,僅以「轉讓毒品」起訴。

 

♦  法院見解與結果

➙法院採納了我方的主張,認為檢方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具有營利意圖,遂僅認定 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  法律條文對比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毒品)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度比較與實務意義

 

販賣第二級毒品(第4條)

➙法定刑: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雖然有時可透過 自白減刑、交出來源、繳回不法所得 等條款爭取降低刑期,但不是每個案件都能完全符合。

★一旦減刑幅度不足,刑度超過兩年,就無法獲得緩刑,必須入監。

 

轉讓第二級毒品(第8條)

➙法定刑:6月~5年。

➙依實務量刑基準,若僅為少量轉讓,常見判刑大多落在 6個月以下。

★這樣的情況下,不僅可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爭取緩刑的機率也非常高。

★因此,能否成功將指控從「販賣」改為「轉讓」,就是毒品案件中最關鍵的勝負手。

 

三、為什麼這很重要?

這起案例再度證明:

■  就算一開始承認販賣,也不是完全無解。

■  關鍵在於律師能否找到合理的辯護角度,提出能被檢察官與法院接受的新說法。

■  販賣罪雖可能透過減刑條款降低刑期,但仍存在緩刑風險;相對地,轉讓罪在實務上更容易爭取緩刑與替代處分。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毒品案件,透過嚴謹的案件評估、律師團隊的策略會議與法庭攻防,我們成功幫助當事人 從販賣重罪轉換為轉讓輕罪,避免長期入監。若您或家人面臨類似指控,不要因為一開始的供述而絕望,請務必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刑事辯護,讓每一位當事人都能獲得最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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