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文 > 毒品交易現場遭警察逮捕卻獲判無罪?法官認定「警方違法誘捕」不構成犯罪

毒品交易現場遭警察逮捕卻獲判無罪?法官認定「警方違法誘捕」不構成犯罪

  • 毒品交易現場遭警察逮捕卻獲判無罪?法官認定「警方違法誘捕」不構成犯罪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在毒品案件中,是否遭當場逮捕並非判定有罪與否的唯一關鍵。根據近期新聞報導,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一件販賣毒品未遂案件時,認定警方在辦案過程中採取「違法誘捕」手段,最終判決被告無罪,引起社會關注。

     

    一、案件簡介:警方依線人提供情資設局逮人

    根據報導,陳姓男子因涉嫌販毒遭警方查獲,為協助警方破獲其他販毒來源,他在Instagram上主動聯繫一名綽號「小揚」的朋友,表示欲購買200公克愷他命。雙方敲定交易後,小揚找了朋友張男陪同前往交易地點取貨與面交。

    ➙在交易現場,毒品尚未完成交付,警方隨即現身表明身分,逮捕小揚與張男。檢察官以兩人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提起公訴。

     

    二、法院審理重點:從自白與筆錄中揭露「陷害教唆」

    新竹地方法院調查發現,陳男是在警方「監控」與「指導」下,主動使用社群軟體聯繫小揚購毒。小揚則供稱自己並未原本持有毒品,而是在陳男多次催促下,才聯絡上游取貨,並找張男同行。

    ➙法官指出,陳男從未與小揚有過毒品交易紀錄,雙方原本並無販賣愷他命的共犯意圖。是因陳男主動提出購毒要求,小揚才臨時起意聯絡來源供貨,整起交易過程完全是在警方掌控與指引之下展開。

     

    三、法院見解:警方誘發犯意,偵查手段逾越必要限度

    法院認為,警方在獲得陳男檢舉後,應依法聲請通訊監察等方式蒐證,而非以「引誘犯罪」的方式操作誘捕。此種作法導致原本並無犯意的對象產生犯罪念頭,甚至促使其實行犯行,不僅違反比例原則,也無助於維護公共利益,形同「陷害教唆」。

    ★最終,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張男與小揚在誘捕行動發動前,就已具有販毒的共謀或預謀,裁定張男不成立犯罪,判決無罪。

     

    enlightened法律觀點:違法誘捕非但無效,可能反成無罪關鍵

    這起判決提醒我們,在毒品案件中,若警方或檢方為求破案採取不正當偵查手段,例如主動設局、引誘犯罪、使用線人教唆無犯罪意圖之人實行犯行,可能構成違法誘捕,反而導致整個起訴基礎瓦解。

    ➙在實務上,「違法誘捕」與「合法蒐證」的界線常難以判斷,因此一旦面臨類似指控,及早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與分析,是保障權益的關鍵。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mail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
    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
    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了解更多】
     
    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