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樓鳳的法律責任?媒介性交易會被關嗎?專門處理媒介性交易的王聖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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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性交易(經營樓鳳、半套店、全套店、酒店經紀或傳播經紀媒介小姐做S等等)在法律上的責任與風險日益受到社會的關注,目前台灣做性交易的女孩除了台灣女生以外,更多的是來自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等等,甚至也有高端的日本櫻花妹來台灣從事性交易。
泰國的樓鳳多數是在桃園地區,例如中壢火車站附近等等.而越南跟馬來西亞則是台中.至於高雄則多數座落於85大樓附近,而這些樓鳳主要都是依靠機房提供客源,機房除了會對客人做身份驗證外,也會給客人照片挑選小姐,並且協助安排性交易的地點。
隨著社會風氣的變遷,現在的色情產業蓬勃發展,而許多東南亞女子利用觀光簽證來台灣賣淫,許多員警也特別針對這一塊用釣魚執法的方式試圖破獲性交易的產業鍊,也因此瞭解媒介性交易所涉及的法律責任,對於想要從事或者正在從事媒介性交易的業者就變得尤為重要。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的相關規定,意圖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以營利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這一法律規範的存在,旨在減少因媒介性交易所引發的社會問題,保護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全。
一、媒介性交易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首先,對於從事媒介性交易的個人及業者,他們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根據法律,未強迫且媒介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的行為,可能會被控以引誘、容留或媒介性交的罪名。舉例來說,某些業者如果從中獲利,往往會面臨高達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或者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要求支付易科罰金,而這類案例在司法實務中並不罕見。
另外,若涉及未成年人,法律的嚴厲程度將進一步上升。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任何引誘或媒介未成年人進行性行為的行為者,將面臨更高的刑罰,且刑度可達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這不僅顯示出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也強調了社會對於此類犯罪的零容忍態度。
除了刑事責任,媒介性交易者還需注意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責任。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從事性交易的個人可能會被處以罰鍰,金額可達三萬元。這一法律的制定,旨在從行政層面對性交易行為進行規範,並減少社會秩序的混亂。
二、媒介性交易業者被抓之後,如何認定犯罪行為的次數?
在意圖營利媒介性交易的刑事案件中,其實最重要的,就是在個案中,我們究竟該如何確認當事人(即行為人)的犯罪次數?是要以小姐實際發生性交易的次數?還是以小姐的人數?又或者是不管小姐人數跟發生次數,只以性交易的場所是否固定來認定?以上的差別,對於整體的刑度影響會有非常大的不同,我們可以來看看目前實務上主流的兩個見解。
1、以小姐人數來做罪數的認定,若有數個小姐從事性交易,就認為成立數罪
依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刑事判決:
又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容留、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仍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應認為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彼此間具有獨立性,自屬數罪。
2、不論小姐人數跟客人的人數,也不管性交易次數,認為只成立一罪
依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348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係規定於妨害風化罪章,該條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之善良風俗。至於被引誘、容留或媒介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男女,其個人法益,並非直接侵害對象。因之,行為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其同時、同地以一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使二以上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仍祇成立一罪,不能以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數,定其罪數。本件被告係同時同地圖利容留印尼國籍、越南國籍女子與他人從事性交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應僅成立一罪。
*所以當委託人是從事性交易的業者時,此時身為辯護律師一定要主張以第二個見解來做罪數的認定,此不但影響整體刑度,也會影響易科罰金的金額,更甚者如果犯罪次數太多檢察官是可以依照地檢署的內規,認為可以不給易科罰金的機會,影響可謂是非常重大的。
總結來看,媒介性交易在法律上承擔著多重的責任與風險。無論是面對刑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相關法律的規範雖然不如毒品、詐欺等罪一般嚴重,但也絕對不容忽視與輕忽其嚴重性,若您有遇到媒介性交易的相關案件,歡迎洽詢專精刑事案件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由謙聖為您提供最專業的官司訴訟辯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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