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最新判決|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一律執行20或25年」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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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憲法法庭於 2024年3月15日 作成 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針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進行合憲性審查。該條原規定:
■ 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假釋遭撤銷,殘餘刑期一律固定為 20年或25年,不分撤銷原因、罪刑輕重或更生表現。
■ 聲請人認為此規定過於僵化,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並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聲請憲法審查。
二、判決全文(主文與理由摘要完整呈現)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2024年3月15日)
|案由摘要|
聲請人等因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有關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一)、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及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二)、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個案,應依本判決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
(三)、聲請人五、二十二至二十九、三十一至三十五據以提出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修法期限屆滿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應依前項意旨裁判。聲請人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就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亦應依相同意旨裁判。
(四)、檢察總長就前項以外聲請人之原因案件,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修法完成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應依主文第二項意旨裁判。
(五)、本件聲請人以外依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或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之受刑人,於本判決宣示後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者,法院於主文第一項修法期限屆滿前,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迄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逾期未完成修法,應依主文第二項意旨裁判。受刑人如已聲明異議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亦同。
(六)、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之受刑人,其依主文第三項至第五項改定之殘餘刑期,短於實際已執行殘餘刑期者,均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之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如有他刑,即接續執行他刑。相關之受刑人不得據本判決,就已受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七)、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2項及第7條之2第2項規定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就上開規定所為之聲請駁回。
(八)、其餘聲請不受理。
三、判決理由摘要
(一)、無期徒刑經撤銷假釋者,其殘餘刑期之執行,應符合比例原則。
(二)、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不符比例原則。
(三)、相關規定未於2年內完成修法,相關機關應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
四、判決啟示與影響
|刑罰應因人而異|
法院將不再機械式地一律判定20年或25年,而是必須依個案情況裁量。
|受刑人可主張權利|
已受舊法規定影響者,得依本判決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計算殘餘刑期。
|避免過度刑罰|
判決強調比例原則,確保刑罰不會超過必要程度。
五、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觀點
這起判決是 無期徒刑假釋撤銷案件的重要轉折。它強調司法應依個別情況作出審慎評估,而非一律適用僵化規定。此舉既保障受刑人的基本人權,也維持社會安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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