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就一定有罪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無罪判決

謙聖無罪案例分享
近年來,因網路交友、投資詐騙、求職詐騙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進而被捲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的情形屢見不鮮。許多當事人在發現帳戶遭警示、被通知製作筆錄,甚至收到起訴書時,才驚覺自己不只是被害人,也可能被檢方認定為協助詐騙集團犯罪的人。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起此類刑事案件。委託人因誤信網路上認識之人士所編造的理由,將多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後續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詐騙款項之工具。檢方因此認為委託人涉犯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並提起公訴。然而,經辯護人完整整理客觀交易紀錄、通訊對話、帳戶使用狀況與委託人受騙經過後,法院最終採納辯護方向,判決委託人無罪。
一、案件背景:誤信網路情感話術,帳戶卻遭詐騙集團利用
本案委託人原本只是透過網路認識一名人士,雙方在通訊軟體上頻繁互動。對方以關心、陪伴及情感支持取得委託人信任後,陸續以工作需要、薪資或業績款項處理等理由,要求委託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委託人因當時身心狀態較為脆弱,又對對方產生高度信任,因而在未察覺異常的情況下交付帳戶資料。後續,多名被害人因假投資等詐騙手法而匯款至相關帳戶,款項隨即遭轉出。偵查機關因此認定,委託人提供帳戶資料的行為,使詐騙集團能夠取得收款及轉匯工具,涉嫌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
對一般民眾而言,最容易產生誤解的是:只要帳戶真的被詐騙集團使用,是否就代表帳戶所有人一定成立犯罪?本案的關鍵正是在於,刑事責任不能只看「帳戶有沒有被利用」,還必須進一步判斷當事人交付帳戶時,主觀上是否知道或可預見帳戶會被用於詐欺、洗錢犯罪,並且仍容任該結果發生。
二、檢方起訴罪名: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
本案檢方主張,委託人交付多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該等帳戶收受詐騙所得,再將款項轉出,以製造金流斷點。因此,檢方認為委託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幫助洗錢罪。
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案件的核心,通常不只是帳戶客觀上是否被使用,而是被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換言之,檢方必須證明當事人至少有「不確定故意」,也就是當事人已經預見自己提供帳戶可能會幫助詐騙或洗錢,卻仍然不在乎地交付帳戶。
如果當事人是因為感情詐騙、求職詐騙、投資詐騙或其他話術而受騙交付帳戶,並且客觀事證足以支持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法院即不能僅因帳戶遭利用,就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幫助犯罪的故意。
三、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辯護重點:委託人不是共犯,而是被話術操控的受害者
本案辯護的重點,不在於否認帳戶曾被詐騙集團利用,而是精準指出:帳戶被利用是一回事,委託人是否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主觀犯意,則是另一回事。
➙首先,辯護人強調,委託人交付帳戶前,相關帳戶並非專門準備給他人使用的空帳戶,而是仍有日常使用痕跡及餘額的帳戶。
若委託人真的知道帳戶將被犯罪集團用來收受詐騙款項,通常會先將帳戶內款項領出或轉走,避免自己的存款遭他人提領。然而,本案委託人不但沒有先行清空帳戶,甚至在交付帳戶後,仍有自身款項匯入帳戶並遭對方轉出。這些客觀事實反而顯示,委託人並非有意提供犯罪工具,而是陷於對方話術而誤信對方。
➙其次,辯護人整理通訊對話內容,證明對方長時間以情感互動、生活關心、工作理由及各種指示操控委託人,使委託人逐步降低戒心。
從對話脈絡觀察,委託人並非單純為利益出售或出租帳戶,而是在錯誤信賴關係下配合對方要求。
➙再次,辯護人指出,刑事訴訟法下的無罪推定原則要求,犯罪事實必須以證據證明。
若證據尚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法院即不得以推測或高度懷疑作為有罪判決的基礎。本案雖然存在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的結果,但檢方所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證明委託人主觀上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也不足以證明委託人容任帳戶被用於詐欺或洗錢。
四、法院採納的關鍵理由:不能只因交付帳戶就推定有罪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相關帳戶確實曾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被害人匯款及後續轉出款項之工具。然而,法院進一步指出,刑事案件仍須審查被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故意,不能僅憑帳戶交付及帳戶遭利用的結果,即當然認定被告有罪。法院特別注意到,委託人在交付帳戶資料前,帳戶仍為正常使用狀態,且帳戶內仍留有款項。若委託人主觀上已預見帳戶將被作為詐欺或洗錢工具,通常應會先行處理帳戶內款項,避免自己財產受損。但本案客觀資料顯示,委託人並未如此操作,反而有自身款項遭轉出的情形。這樣的事實與「明知或預見帳戶將被犯罪使用」的犯罪故意並不相符。
法院也注意到,委託人與對方之間有持續的通訊互動,對方以情感及話術取得信任,並要求委託人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綜合委託人的受騙歷程、帳戶使用情形、款項流向及對話紀錄,法院認為仍存在合理懷疑,無法排除委託人本身也是遭詐騙的一方。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檢方所提出的證據尚未達到使法院確信委託人犯罪的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委託人無罪。
★另外值得注意: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也不等於必然成立犯罪
本案還涉及洗錢防制法關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三個以上帳戶或帳號」的規範。近年法律修正後,任意將多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確實可能面臨獨立處罰風險。然而,這類規定並不是只要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就一律成立犯罪。法律仍然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並且必須排除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等情形。如果當事人是受騙而交付帳戶,且對於對方真實犯罪目的欠缺認識,即不能忽略其受騙脈絡,直接以帳戶數量推論犯罪成立。
本案法院即認為,委託人雖然提供多個帳戶資料,但其交付原因是陷於網路情感詐騙話術,並非典型任意出售、出租或提供帳戶予犯罪集團的情形。由於委託人主觀上並未認知對方為詐騙集團,也欠缺犯罪故意,自不應成立相關罪責。
五、本案成功無罪的意義:帳戶案件必須回到證據與主觀犯意
本案判決的重要意義在於,法院再次確認刑事審判不能以結果論定罪。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固然會使帳戶所有人面臨重大刑事風險,但仍必須透過完整證據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幫助犯罪的主觀犯意。在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中,若能提出完整的通訊紀錄、帳戶交易明細、交付帳戶前後的資金流向、當事人受騙過程、生活及情感脈絡,就有機會讓法院看見案件真相。尤其在感情詐騙或信任關係遭利用的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同時承受財產損失與刑事追訴壓力,更需要及早由熟悉詐欺、洗錢及金融帳戶案件的刑事律師介入,協助釐清事實並建立防禦策略。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從偵查初期即協助當事人整理對話紀錄、交易資料、匯款紀錄、帳戶使用狀態及受騙脈絡,並針對檢警可能質疑之處預先提出合理說明。若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辯護人亦會以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及主觀犯意不足為核心,爭取法院正確認定。
如果帳戶被警示、被通知偵訊或遭起訴,應盡快尋求刑事律師協助
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後,當事人可能陸續面臨警詢、偵查庭、羈押風險、起訴及審判程序。許多人在第一時間以為自己也是被害人,只要誠實說明即可,但實務上,如果沒有完整提出有利證據,偵查機關仍可能因帳戶客觀上遭利用,而認定當事人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或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等罪名。因此,若您或家人遇到帳戶遭警示、被通知製作筆錄、收到地檢署傳票,或已遭起訴涉及幫助詐欺、洗錢防制法案件,建議儘速保存所有通訊紀錄、交易明細、匯款資料、對方身分資訊及受騙過程,並及早諮詢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具有處理詐欺、洗錢、金融帳戶及刑事辯護案件之經驗,能依個案證據狀況協助評估辯護方向,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無罪或其他最有利結果。
六、結語
本案從遭起訴到最終獲判無罪,關鍵在於辯護人沒有停留在「帳戶遭利用」這個表面結果,而是進一步還原委託人如何受騙、為何交付帳戶、帳戶在交付前後如何使用,以及為何不能認定其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故意。刑事案件的勝負,往往取決於能否將分散的客觀資料組織成完整而可信的事實脈絡。對於無辜捲入詐欺、洗錢案件的當事人而言,及早建立正確辯護策略,是避免被錯誤定罪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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