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新北市永和區律師推薦】掛名負責人遭控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經專業律師辯護後,還原真相獲判無罪!


謙聖無罪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最初是被同案人以「一起開公司、共同創業」為名誘騙,不僅被要求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甚至實際投入資金;起初,他確實相信這是一間合法運作的公司,然而隨著時間推移,逐漸察覺公司運作出現諸多異常。當事人嘗試抽身退出時,卻遭對方施壓、恐嚇,甚至限制其行動,使他在壓力之下被迫配合對方指示,包括前往領取款項。也正因這段關係,他曾在另案中捲入提領贓款的行為,但該早已審結,與本件並無關聯。

就本案而言,實際使用的涉案帳戶並非當事人所提供,當事人也從未經手本案相關金流;檢調所引用其「曾陪同他人領款」的警方筆錄,該筆領款同樣與本案無關,自不得據此推論其參與本案犯罪。至於當事人在程序初期曾作出「認罪」表示,實際上僅是承認曾提供帳戶,並表達若確有被害人款項流經其帳戶,願意負起責任,並非承認涉入本案詐欺或洗錢行為。

然而,當事人仍因此遭認定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以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等罪嫌而遭偵辦。面對突如其來且與事實不符的指控,當事人內心極度驚惶失措,深恐因此背負重大刑責,遂緊急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求助,希望能釐清真相,為自己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古茜文律師、高文洋律師聯手辦案。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綜合卷內所有被害人之匯款紀錄,以及本案相關帳戶的完整交易明細,可以清楚看出,本案並沒有任何被害人款項流入當事人所提供的帳戶。此外,同案相關人於程序中也已明確供述,當事人與該帳戶並無關聯,另有證人於審理中清楚證稱,涉案帳戶並非由當事人所控制或使用,足以證明本案金流與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實質連結。

再者,即便從檢方指控的角度觀之,當事人在整個事件中所被指涉的角色,也僅止於邊緣、從屬的層級,充其量只是被動配合提供帳戶,或曾依他人指示領取自己帳戶內的款項,並未參與詐術設計、金流規劃或整體犯罪分工。在此情況下,實難認定當事人對於「流入其他帳戶」的不法金流,具有任何預見或掌控的可能性。

至於檢方所引用當事人於警詢中曾坦承「陪同他人領款」的內容,該行為與本案所指控的金流無關,該次領款也非本案被害人款項,自不得僅憑此一事實,率然推論當事人有參與本案詐欺或洗錢犯行。整體而言,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就被害人遭詐欺後,款項匯入他人帳戶一事,與詐欺集團之間存在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無從成立加重詐欺及洗錢罪的共同正犯。

至於當事人先前於程序中曾為「認罪」表示,實際上僅是承認曾有提供帳戶的事實,並表示若確實有被害人款項流經其帳戶,願意負起相應責任;然而,經辯護人詳細閱卷後確認,本案金流並未匯入當事人帳戶。因此,當事人單純提供帳戶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詐欺或洗錢的共同正犯,本即屬於高度法律評價問題,非一般人所能清楚辨識,更不得僅因其先前的概括性認罪表示,即推認其實際參與本案犯罪,而作成不利於當事人的判斷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謙聖縝密而有力的答辯策略下,成功釐清案件事實與法律責任歸屬,說服法官全面採信辯護主張,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4款」判決如文,正式諭知當事人「無罪」!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具關鍵性的圓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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