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交出三個以上帳戶,也算犯罪嗎?——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誤用與真相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近年來,許多民眾因找工作、辦貸款或網路投資,誤信對方指示,交出自己的提款卡、密碼與帳戶資料,結果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收款;更離譜的是——這些「被害人」還被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起訴,理由是「交出三個以上帳戶,屬無正當理由」。

在我們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實務經驗中,這種情況非常常見,而且許多檢察官雖然在詐欺部分作成不起訴,但只要看到被告交出超過三張卡,就認為仍要以「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起訴。然而,這樣的見解是錯誤的,根據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只要是「受騙交付」,就不構成此罪。

 

一、《洗錢防制法》第22條完整條文

《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二、本案不起訴關鍵:被騙交出帳戶,不具「主觀故意」

在本案中,當事人因網路貸款而誤信「專員」的話術,交出三家銀行的提款卡與密碼,檢警原本以「幫助詐欺」、「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偵辦,但檢察官最終認為——此人是被害者,而非加害者,依法應該不起訴。

enlightened檢察官在理由中特別指出:「衡諸被告係為了申辦貸款而與詐欺集團聯繫,過程中亦受有財產損失,堪認被告係一時思慮不周而誤信詐騙話術,自無從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

enlightened並援引《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立法理由:「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事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

➙這段文字清楚說明:「受騙」與「明知」是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況。

★若行為人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自然欠缺犯罪故意,不能用《洗錢防制法》第22條論罪。

 

三、常見誤解:不是「三張卡」就一定犯罪

在我們實務經驗中,很多檢警誤以為只要交出三張以上帳戶就會觸法,但其實,《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即「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只是刑度加重條件,前提仍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知會被用於犯罪」的故意。

★如果是被騙交付、沒有犯罪認知,就算帳戶有十個,也不構成犯罪。

 

四、律師觀點:如何證明「受騙」?

律師在實務上會透過以下方式釐清真相:

1、對話紀錄:呈現你以為是貸款流程或工作申請,而非幫助詐騙。

2、金流資料:若帳戶有自己平時使用紀錄,證明並非人頭帳戶。

3、受害報案紀錄:顯示你也曾被騙、損失金錢。

4、交易往來時間:對照詐騙發生時間,證明你沒有參與其中。

★只要能證明你是「被害者」而非「共犯」,檢察官依法就必須不起訴。

 

五、結語:被騙不是犯罪,程序正義才是真正的保護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堵人頭帳戶的濫用,不是要讓那些被詐騙、被誤導的民眾背負刑責。如果你或家人因「交出帳戶」而遭警方偵辦或起訴,務必要盡早找專業的刑事律師協助,只要釐清交付過程、還原真實動機,就能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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