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去跟被害人收錢怎麼辦?面交車手詐欺案件判決六個月 — 律師成功爭取社會勞動服務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在詐欺案件中,「面交車手」往往是最容易被警方查獲的角色。許多人以為只是「幫忙收錢」或「臨時跑腿」,卻不知道該行為可能同時牽涉加重詐欺、偽造文書與洗錢等多項重罪。本所近期代理一件面交車手案,最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雖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但仍有機會以易服社會勞動 替代入監,成功避免長期監禁,堪稱一次具有實務參考價值的成功案例。
一、案件事實
被告於案發前加入一個由 3 人以上成員組成之詐欺集團(內部成員以代號「成員A」、「成員B」、「營業員帳號」等方式通訊)。該集團以「假投資」為誘餌,投放虛假廣告,誘使不特定民眾進入虛設投資群組及下載所謂投資 APP,藉以吸引被害人上鉤。
集團分工明確:由宣傳/拉客人員投放廣告並誘導民眾註冊,客服或群組成員以「營業員」身分與被害人聯繫並以話術誘騙,最後由所謂「面交車手」負責實際收取現金以製造金流斷點,達成洗錢與逃避偵查之目的。
警方於某日(巡邏發現該廣告後)以偵查手法佯裝投資人,與集團聯繫並約定面交時間。被告受上游指揮,於約定地點持偽造收據、偽造工作證與相關偽造文件到場,準備向「投資人」收取新臺幣 30 萬元。
警方在現場合適時機採取行動,當場逮捕被告,並查扣偽造收據、偽造工作證、有價證券投資保密契約(偽造)2 份、面交教戰守則及手機等物;由於警方事先佈局,本案屬未遂,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失。
二、法院審理與量刑結果(重點)
法院認定被告涉犯下列罪名(並就想像競合情形一行為從一重論):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0、212、216條相關規定)
♦ 洗錢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
考量要點包括:被告屬集團基層角色、犯行屬未遂、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態度尚可、未造成實際財損、並有家庭經濟困境等情狀,法院遂判處:
♦ 有期徒刑六個月(主刑)
♦ 宣告沒收、沒收偽造文書及犯罪所用之物品
➙因本案所涉之主要罪(加重詐欺)最重本刑超過五年,依刑法第41條 不得易科罰金;惟依刑法第41條之1,若法院認定可行,得准易服社會勞動(本案即適用)
相關法條(完整引用)
|中華民國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5條第2項
(關於未遂減輕之規定:未遂犯,依本法之規定減輕其刑。)
(註:法院於量刑評估時納入未遂適用減輕之情形)
➙第41條
最重本刑不超過五年者,得易科罰金;但最重本刑逾五年者,不得易科罰金。
➙第41條之1
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者,法院得准易服社會勞動。
➙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律師觀點(實務提醒)
面交車手並非「無關緊要」:無論是否為主謀,只要參與收款、交付或製造金流斷點,即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承擔刑事責任與前科風險。未遂與犯後態度很重要:若為未遂且能在偵審階段表現悔意與坦承,對量刑有實質幫助。
刑度與替代執行方式:遇加重詐欺(最高刑超過五年)之情形,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但若主刑在法院裁量範圍內屬六個月以下,仍可能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減少實際入監時間)。
務必即刻聘請律師:被警方偵辦時,及早取得專業辯護可盡快掌握事證、爭取有利情狀、提出重新構造事實以求減刑或替代執行。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