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行政訴訟律師推薦!酒駕被扣牌怎麼辦?】員工酒駕害公司大卡車遭扣牌,經專業律師迅速介入,成功讓裁決處於訴訟前即撤銷扣牌處分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委託人公司名下的一輛自用大卡車,在某日由公司僱用的司機駕駛時,不幸被查獲酒後駕車,依當時裁決,該大貨車面臨吊扣牌照 24 個月的處分。
然而,當天的駕駛與車主明顯不同:車主為公司,而駕駛則是公司僱用的司機。該司機酒後駕車,是因前一天下班後自行飲酒,並非在公司工作場合,也非公司知情或默許下駕駛。公司對司機的酒駕行為完全不知情,亦未有任何教唆或放任之行為。公司平日亦嚴格向所有大貨車駕駛宣導交通安全規則,強調禁止酒駕,以維護營運安全並避免事故發生。由於司機的個人行為可能導致公司承擔不必要的連帶責任,加上大卡車遭扣牌可能對營運造成重大損失,公司焦急萬分,遂緊急尋求「專精行政訴訟」的謙聖協助,希望能替公司洗刷冤屈,恢復公正與營運正常。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本案中,謙聖主張委託人公司名下大貨車雖因駕駛酒後駕駛而遭裁決處吊扣牌照二十四個月,但該處分顯然有違比例原則與法律規定;首先,涉案當日的駕駛與車主不同,車主為公司,而駕駛則為受僱司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七項,若要處罰車主,必須證明車主「明知」駕駛酒後仍放任出車,然而,本案司機是於前一日晚間下班後自行飲酒,並非在公司工作場合,更非公司允許或縱容之下駕駛,因此,公司對此毫不知情,與「明知」要件顯不相符。
其次,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亦明確指出,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九項之立法目的,僅在針對駕駛人違規行為加重處罰,藉此警惕駕駛勿再犯,而非無條件對車主加以連坐處罰。換言之,只有在車主與駕駛屬同一人時,才能吊扣牌照二年。倘若車主與駕駛不同,仍強行適用,將違反處罰法定原則。
再者,公司平日即不斷教育並要求所有大貨車司機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駕駛,且在「酒駕零容忍」已成社會共識的當下,公司更不可能放任員工違法。司機身為職業大貨車駕駛,本應自持職業道德,恪守法規,公司卻因其個人行為而蒙受連帶懲罰,導致車輛長達兩年無法營運,對公司經濟價值與日常運輸調度影響甚鉅,顯然過度嚴苛且不合比例。
綜上所述,謙聖認為,原裁決機關未查明車主與駕駛分屬不同人,遽以吊扣二十四個月牌照處分,不僅適用法律錯誤,亦對公司造成重大不當損害,應撤銷原處分,以維護正當法律適用及保障原告公司之營運權益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謙聖專業而有力的主張下,成功爭取「於訴訟前即撤銷違規裁罰」,讓公司免於行政機關過度擴張解釋法條、誤將無辜車主入罪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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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判決字號: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從第35條第9項的立法說明可知,該條所規範的處罰對象限於實際駕駛人本人,並非車主。而第7項另規定若「車主明知」駕駛人將酒駕仍未阻止時,才會連帶受罰。
法院認為,條文第9項是針對「實際酒駕的人」,若未證明車主「明知」駕駛人會酒駕,則不能適用第7項讓車主負責,否則將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屬於過度擴張解釋。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