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詐騙陷阱下被控幫助詐欺、洗錢?法院判決:部分不受理、部分無罪!


謙聖無罪案例分享

 

一、案件背景:戀愛陷阱引發的刑事風險

本案當事人在社群平台認識一名女子,雙方迅速發展成為親密關係,甚至相約「共同經營網路商城」。該女子要求當事人先行出資,並提供帳戶資料作為「合作基礎」。由於陷入愛情的信任與期待,當事人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交易所帳號與密碼交付給對方使用。殊不知,對方其實是詐騙集團成員,利用這些帳戶收取被害人匯款。檢方遂以 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 幫助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提起公訴。

 

enlightened不過,法院最終對案件作出兩種結果:

■  部分案件不受理

■  部分案件無罪

 

二、第一部分:不受理判決

法院查明,本案部分犯罪事實,其實在先前已由檢方偵查過並作成「不起訴處分」,且處分已確定。

enlightened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enlightened同時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更明文: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或再審原因,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法院認定:檢方並未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僅就相同被告、相同犯罪事實再度起訴,因此違法,依法應判決「不受理」。這顯示出 「一事不再理」 的原則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避免被告遭受重複追訴。

 

三、第二部分:無罪判決

另一部分的指控,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檢方舉證不足,無法證明被告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故意,因此判決無罪。

enlightened法院見解重點 

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證據必須足以讓「一般人不致懷疑而確信其為真實」,否則不得認定有罪。

enlightened幫助詐欺罪的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明確指出:若是因被騙或誤信而交付帳戶,難以認定行為人有幫助詐欺的故意。

enlightened洗錢罪的判斷基準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亦指出:交付帳戶資料並非當然涉及洗錢,仍須檢驗交付原因、主觀動機與行為背景,若僅因誤信感情或求職陷阱而受騙,不可推定即有洗錢故意。

 

四、本案事實分析

當事人與該女子在社群平台相識後,頻繁互動、交換愛意,甚至討論未來規劃,確有如同一般情侶的交流模式。在此情境下,當事人信以為真,誤認為雙方正在「共同創業」,遂交付帳戶。

法院認定:雖然帳戶後來被用於詐騙,但缺乏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對方為詐騙集團成員,亦無積極證據顯示當事人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主觀故意。

➙因此,法院依據「罪疑惟輕」原則,判決無罪。

 

五、案件啟示:愛情詐騙與法律責任

本案反映出兩大重點:

|避免重複起訴的保障|

若檢方曾做出不起訴處分且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度起訴,否則將遭法院裁定不受理。

 

|被害人與「被利用者」的區別|

在愛情詐騙、網路交友陷阱中,許多人誤信對方而交付帳戶或財物,結果不僅失財,還可能遭到檢方起訴。但司法實務上會檢驗行為人的主觀動機與客觀證據,若僅是因受騙誤交帳戶,仍可能獲判無罪。

 

|專業律師的角色|

愛情詐騙案件往往牽涉跨國金流、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法律規範複雜,稍有不慎就可能被誤認為共犯。專業律師能透過:

1、調閱檢警偵查卷宗

2、檢驗檢方舉證是否足夠

3、援引「無罪推定」、「罪疑惟輕」、「一事不再理」等法律原則,來爭取「不受理」、「無罪」或「減輕處罰」的結果。

 

結語:遇到感情詐騙,如何自保?

若您或親友因網路交友、感情詐騙而誤交帳戶、捲入刑事案件,請務必 立即尋求律師協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團隊專精於詐欺、洗錢案件辯護,透過精準的法律分析與豐富實戰經驗,已成功為多位當事人爭取無罪與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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