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毒品販賣罪無罪判決解析】供述不足+缺乏補強證據=無罪!法院如何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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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案件中,常見檢方依購毒者的供述提出起訴,主張被告涉及販賣行為,並藉由查扣毒品、手機通聯紀錄與供詞進行佐證。但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定罪的關鍵不在於「有人指控」,而在於「證據是否足以說服法院排除合理懷疑」。
➙本文所分析的判決,即為法院明確認定「證據不足、指證不具補強性」之典型案例,最終依法判決無罪,展現辯護策略成功扭轉劣勢的典範。
一、案件爭點:被告是否販賣毒品咖啡包?
本案爭點在於被告是否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的「毒品咖啡包」販售給特定購毒者。檢方起訴的主張依據如下:
• 購毒者供述曾數次向被告購買毒品,明確指稱販售地點、時間與交易數量;
• 被告之Facetime帳號與購毒者供述內容一致;
• 案發當日查扣毒品與購毒者持有毒品內容一致;
• 通聯紀錄顯示雙方曾有通話紀錄。
二、法院判決關鍵:供述不一致+證據無補強=無罪
法院經全面審理後,最終認定: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足以形成有罪心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諭知無罪。
判決的法律依據與核心理由如下:
1、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法院強調,僅憑購毒者供述,若未具補強證據,即無法據以定罪。購毒者可能因求自保、減刑動機而提供不實指控,其供詞本身即屬高度不可信之證據。
2、證據須具「合理確信」標準
無論是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到使法官「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如仍有疑點存在,即應依無罪推定原則作成無罪判決(參見最高法院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
3、補強證據不足
• 基地台定位資料與所稱交易地點相距甚遠,無法佐證交易行為;
• Facetime通話紀錄雖存在,但缺乏內容記錄,無法證明通話內容與毒品交易有關;
• 案件查扣物品與被告間無直接關聯。
三、辯護策略分析:從證據破口擊潰檢方論述
辯護團隊在本案採取以下幾項策略,有效扭轉不利局勢,成功爭取無罪判決:聚焦「供述的自利性與不一致性」
➙指出購毒者供詞多處矛盾,對交易時間、地點反覆更改,明顯欠缺一致性與可信度。
嚴格檢視物證的補強價值:法院明確指出,基地台位置與供述地點相距甚遠,未能構成補強證據;通聯紀錄雖顯示雙方曾聯絡,但「有通話」不代表「談毒品交易」,且無對話內容可資佐證,不能作為有罪基礎。
強調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原則: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及第301條,主張舉證責任在檢察官,而非被告;只要法院對犯罪事實仍有合理懷疑,即不得定罪。
四、法律觀念提醒:購毒者指控≠有罪關鍵,補強證據是判決核心
根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91號判決意旨:「購毒者的供詞須有補強證據方可作為定罪依據,否則應視為不足採信。」
➙此一見解早已成為毒品案件中對供述證據審查的重要標準。若無錄音、對話、金流紀錄或監視畫面等客觀事證佐證購毒者之陳述,法院即有高度可能依據無罪推定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裁判。
五、結語:面對毒品指控,審慎應對比急著認罪更重要
本案凸顯一個重要法律原則:有指控不代表有罪,有查扣不代表定罪,有通話不代表交易。
◆ 毒品案件中,面對指證與檢方資料,絕不可輕率承認或低估判決風險。律師的角色正是在程序與證據中找出合理懷疑,為當事人爭取不被誤判的機會。
◆ 如果您或家人正因毒品相關案件面臨調查、起訴,請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證據結構與可能的辯護策略。這不僅關乎刑期,更關乎是否會留下終身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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