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涉及到數條詐欺案件怎麼辦?加重詐欺如何不被關?】四案加重詐欺、涉及洗錢,律師成功爭取每罪僅判6月、全案緩刑!


謙聖緩刑案例分享

在現今司法趨於嚴格的風向下,一人涉多件加重詐欺,往往面臨數罪併罰、無法緩刑的高風險。尤其若又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名,更容易被檢方視為重大犯罪,求處重刑。但本所受命處理的真實案件,再次證明——即便是四條加重詐欺加上洗錢指控,透過律師精準辯護,依然能成功爭取每案僅判六個月、整體緩刑免關。

 

一、案情摘要:提供帳戶、提領贓款,成為詐欺提款車手

當事人因網路上尋找貸款資源,誤信自稱「福易貸」的LINE聯繫人,提供了名下三個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收取被害人匯入的款項。之後依指示前往超商與郵局提款,並將錢款交給集團指定人員。全案共涉及五位被害人,檢警認為其行為構成: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一般洗錢罪」

➙法院合併審理後,雖認定事證明確,卻在本所律師的努力下,爭取到極具轉圜的結果。

 

二、本所辯護重點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在承辦本案時,採取多重策略:

1、聚焦被告角色定位:本案被告僅屬末端提款角色,未與被害人接觸或主導詐術設計,責任程度相對較低。

2、爭取刑法第59條酌減刑罰:主張雖屬加重詐欺,但非主謀且有悔意,可減輕原本一年以上的起跳刑度。

3、協助部分和解與賠償:成功協助當事人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展現誠意與悔過。

4、生活背景完整陳述:向法官說明其扶養家庭、經濟壓力與改過意願,建構具體緩刑條件。

 

三、判決結果:四案各判六個月、合併八月、全案緩刑兩年

經法院審理後,雖肯認被告確實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罪,但在整體量刑考量下,做出以下判決:

1、四件加重詐欺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合併執行八個月,裁定緩刑兩年

3、被告須按約定分期向兩位被害人給付賠償金

4、法院明文指出,未對其財產作沒收或追徵

 

四、案例意義:多罪情況下,仍有轉圜餘地

本案顯示,即使遭遇「三人以上詐欺」+「多案併罰」+「洗錢指控」的三重風暴,仍可透過有效辯護達成有利結果。法院更在判決理由中明示,考量被告非集團主謀、犯後配合偵審並努力賠償、無累犯記錄,決定給予自新機會,裁定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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