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無法緩刑,成功主張《刑法》第59條減刑,改判6個月免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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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重詐欺案件中,若被告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刑法明定最輕本刑為一年徒刑,實務上幾乎都會落於「無緩刑、須入監」的結局。若再加上當事人已有前科紀錄,法院往往不再考慮減刑或替代處分。
然而,本所近期承辦的一起詐欺案件中,我們成功突破重重限制,在被告原本無法緩刑的情況下,以《刑法》第59條為基礎進行減刑主張,最終法院接受我方論點,改判為6個月徒刑,得申請易服社會勞動,順利避免入監服刑。
一、案件概要|一審重判、一度面臨坐牢命運
本案當事人為一名年輕人,原先在詐騙集團中擔任提款車手,遭檢察官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二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
▪️一審法院認定其犯罪事實明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因有先前詐欺未遂前科,不符緩刑要件,依法須入監執行。
➙案件判決後,當事人及其家屬感到極度焦慮,轉而尋求本所協助上訴,希望尋求緩刑或替代處分的機會。
二、律師團隊專業策略|主張刑法第59條,成功減刑
我們接手後,第一時間深入分析判決理由與卷內資料,並認為本案雖為加重詐欺,但具備《刑法》第59條減刑適用條件。因此,我們立即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主張:雖法定最低刑為一年,然本案被告犯罪情狀顯屬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應予酌減。
我們提出以下幾點佐證:
♦ 被告僅為詐欺集團末端的提款車手,角色輕微
♦ 雖初期否認,但於審理過程中已全數坦承犯行,態度誠懇悔過
♦ 主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15萬元損失
♦ 現正就學中,尚需扶養祖母,非長期從事犯罪之人
➙上述情節皆構成實務上《刑法》第59條所稱之「可憫恕」之情狀。
實務上,《刑法》第59條的適用並不容易
需要強調的是,《刑法》第59條雖明文規定法院「得」減輕刑度,但在實務上,法官適用此條的門檻極高,需具備相當嚴謹與具體的論證。
根據裁判實務見解,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才有可能適用:
• 犯罪動機特殊、角色非核心
• 犯後態度積極(坦承犯行、賠償、和解)
• 有具體悔過與重返社會可能性
• 在特定社會或家庭背景下情有可原
➙換句話說,並非提出減刑主張就會成功,更不是每位律師都能讓法院接受。
➙只有熟悉刑事量刑實務、特別專精於詐欺案件的律師團隊,才能在這樣的高門檻下,成功爭取法院採納刑法第59條,達到實質減刑效果。
三、最終判決結果
♦ 原判刑度:一年兩月,無法緩刑
♦ 上訴後改判:六個月徒刑,法院明確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 附帶結果: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順利免除入監服刑
♦ 犯罪所得部分:因已全數發還並與被害人和解,法院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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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三人以上詐欺、車手角色、面臨入監風險
• 一審判刑已超過一年、無法緩刑
• 想了解是否有減刑或替代處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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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專業團隊可以協助您完整分析案情,評估是否具備主張減刑的空間,並提出具體可行的策略,協助您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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