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詐騙不起訴成功案例】誤信結婚交往遭利用收款買虛擬貨幣,謙聖成功爭取不起訴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透過臉書認識對方,隨著雙方持續聊天,當事人從互動中感受到彼此十分契合,後來雙方更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兩人對話內容也如熱戀中的情侶一般,時常以「寶貝」等親密稱呼互動。正因如此,當事人逐漸對對方產生高度信任,深信彼此確實是以穩定交往、未來共同生活為目標在發展關係。
其後,對方向當事人表示,自己有投資虛擬貨幣的需求,但因個人帳戶購買虛擬貨幣有所謂額度限制,若要繼續投資,必須借用當事人的帳戶協助收款,再代為購買虛擬貨幣;當事人因信任對方,並未多加懷疑,便依照對方指示,使用自己名下帳戶收受款項,再透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購買指定幣別,並轉至對方指定的電子錢包地址。
此外,當事人自己也曾依照對方提供的資訊與指示,在對方所稱的投資平台內陸續投入相當金額,希望日後能藉由投資獲利,作為雙方共同生活的基礎。換言之,當事人不僅相信對方所述內容,也實際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其中,顯見其主觀上始終認為這是一段真實交往關係下所延伸的投資安排,而非任何違法行為。
然而,事情的發展卻與當事人原先所想完全不同,當事人不但沒有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自己投入的款項也同樣無法取回,最後甚至發現該投資平台已無法正常開啟,對方也開始失聯,這才驚覺自己很可能遭遇了結合交友與投資話術的詐騙。
之後,當事人接獲銀行通知,才得知自己名下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並進一步得知其中一筆匯入款項,涉及他人遭詐騙後所流入的金流;直到此時,當事人才驚覺自己不僅遭到感情詐騙,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詐騙集團利用。儘管如此,當事人仍遭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偵辦,因擔心自己可能因此入獄服刑,當事人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尋求協助,希望透過專業辯護替自己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張鎧銘律師、鄭任晴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當事人雖確實有提供自己名下帳戶收受款項,並依照對方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出,但不能只因為客觀上有帳戶收款、轉帳及買幣行為,就直接推定當事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是在幫助詐欺集團或配合洗錢。
且從整體經過可知,當事人是因社群平台結識對方,雙方長期透過通訊軟體密集聯繫,對話內容中也充滿「寶貝」等親密稱呼,足以看出當事人當時確實相信雙方是在發展感情關係,甚至以結婚、共同生活為前提與對方往來。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會相信對方所說的虛擬貨幣投資、限額購幣等理由,進而依指示協助收款及購買虛擬貨幣。
謙聖進一步主張,當事人於本案中,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及操作權限始終都掌握在自己手中,從未將帳戶實際交付他人控制,也未讓對方直接支配帳戶使用。相關款項之收受與後續虛擬貨幣購買,均是當事人基於對交往對象的信任,依其說明自行操作完成,主觀上一直認為自己是在協助伴侶處理投資事宜,而不是在替詐欺集團收受贓款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此外,謙聖也強調,當事人不僅沒有因此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反而自己也因相信對方,而陸續投入相當金額至對方所提供的投資平台,最後該平台無法開啟、款項亦無法取回,足見當事人同樣是本案交友投資詐騙的受害者之一,而非從中分工獲利的共犯。若當事人主觀上真知道對方係詐騙集團,自無可能同時將自己投入相當金額,使自己也承受實際財產損失。謙聖認為,就詐欺罪而言,須證明當事人主觀上有與他人共同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就洗錢罪而言,也須證明當事人明知相關款項屬犯罪所得,仍有掩飾、隱匿其來源、去向之故意。然而,本案卷內資料,至多只能證明當事人曾依對方指示處理款項及購買虛擬貨幣,尚不足以進一步證明當事人主觀上明知對方在從事詐欺,或明知相關款項為詐欺犯罪所得而仍故意配合。因此,謙聖主張,本案欠缺足夠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依法給予不起訴處分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謙聖精準而有力的答辯之下,成功說服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處分,讓當事人得以洗刷冤屈,免於刑事追訴之風險,順利獲得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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