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不起訴成功案例】誤信投資話術淪為警示戶,經謙聖辯護後成功爭取不起訴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原本是因為看到網路上的投資訊息,才加入對方提供的聯絡方式,進一步與對方接觸。對方以高報酬、短期獲利為號召,向當事人表示只要投入小額資金,就有機會在短時間內獲得數倍報酬。當事人因一時誤信,先後投入款項,希望透過所謂的投資方案獲利。

然而,在每次匯款之後,對方都以「系統異常」、「帳戶審核」、「操作程序有問題」、「還需補足資金才能領回獲利」等理由,持續要求當事人再匯更多款項。當事人因先前已投入相當金額,擔心若不繼續配合便無法取回先前資金,遂在對方話術引導下,不斷依照指示匯款。

之後,對方又進一步表示,可協助當事人代為籌措資金,但要求當事人配合處理轉帳、無卡存款及購買虛擬貨幣等流程,並稱待資金補足後即可一併投入、領回高額獲利;當事人因急於取回原先投入的款項,且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金流運作並不熟悉,遂依照對方指示配合操作。直到事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才驚覺情況有異,並發現對方早已失去聯繫,檢警因此認定相關帳戶及資金流向涉及詐欺犯罪所得,進而對當事人展開偵辦,他也因此被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丶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偵辦。擔心會因此入獄服刑的他,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求助,希望能替自己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呂治鋐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當事人雖然客觀上確實有提供帳戶、匯款、提領及購買虛擬貨幣等行為,但不能只因為表面上有資金流轉,就直接認定當事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是在幫助詐欺集團或從事洗錢行為。謙聖指出,從整體經過來看,當事人一開始就是因為誤信投資廣告及對方提出的高獲利說法,才一步步投入資金。後來對方又以各種理由反覆要求補款,甚至聲稱可以協助籌措資金,要求當事人配合轉帳、無卡存款及購買虛擬貨幣。當事人始終認為自己是在處理投資流程及資金周轉問題,並非明知對方在實施詐欺,仍故意配合。

此外,謙聖也向法院強調,卷內對話紀錄、聯絡內容及交易資料顯示,當事人和對方之間的互動,比較像是不斷被話術牽引、持續投入資金的受害人,而不是一般明知自己在參與詐欺集團分工的共犯。尤其當事人本身不僅沒有獲利,反而已陸續投入相當金額,帳戶也遭到凍結,這樣的情形,更不符合一般幫助詐欺或洗錢共犯的行為模式。

謙聖進一步主張,刑事責任不能只看外觀上有無提供帳戶、處理款項,關鍵仍在於主觀犯意。就「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而言,必須證明當事人主觀上有與他人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就「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而言,也必須證明當事人明知相關款項屬於犯罪所得,仍有掩飾、隱匿其來源或去向的故意。

如果無法證明當事人對詐欺取財或洗錢行為具有明知,或至少具有不確定故意,就不能只因帳戶流向及匯款結果,直接推定當事人有罪。因此,謙聖認為,本案至多僅能證明當事人曾依照對方指示提供帳戶並處理款項,但仍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知道對方是在實施詐欺,或知道相關款項是詐欺犯罪所得,卻仍故意配合洗錢流程。依照刑事訴訟上「不能只憑懷疑定罪,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的基本原則,本案證據程度仍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依法應為有利於當事人之認定。

 

三、官司結果

經謙聖律師團隊完整整理全案事證,並提出具體且有力的法律主張後,成功向檢察官還原本案整體經過,使案件不再僅停留於表面的金流往來與帳戶使用情形,最終說服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對當事人為不起訴處分,成功爭取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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