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高雄市三民區律師推薦】誤信兼職工作陷詐騙金流,遭指控成車手,經專業律師辯護獲不起訴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原先透過 IG 接觸到一則標榜「兼職工作」的訊息,對方自稱正在經營線上電商及相關投資專案,並表示正在招募人員協助處理資金出入事務,強調僅需配合提供帳戶操作,即可按比例分得獲利。由於對方說詞完整、表現專業,當事人未起疑心,誤以為是合法兼職機會,便同意加入。
其後,當事人被轉介加入通訊軟體的工作群組,由不同聯絡窗口分別說明工作流程,包括協助公司進行「出金、開版、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等事項;對方並要求當事人申辦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並以「避免操作錯誤、由專人代為判斷最佳買賣時機」等理由,要求提供交易所帳號、錢包資訊及登入密碼,以利後續操作。
在此期間,陸續有不明人士將大筆款項匯入當事人名下的銀行帳戶,當事人雖知悉款項入帳情形,但從未自行提領或支配該等資金,而是完全依照對方指示,將款項全數轉換為虛擬貨幣並儲值至交易所錢包,後續的虛擬貨幣買賣與操作,皆由對方全權處理。
直至某日,當事人接獲銀行通知,告知其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並經警方進一步說明後,才驚覺自己所配合的「工作內容」,實際上已遭詐騙集團利用,帳戶淪為詐騙金流的一環,且已有多名被害人因款項匯入該帳戶而受害。
當事人也因此被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偵辦。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追訴,當事人一時手足無措,也深感擔憂可能因此面臨入獄風險,影響既有生活與工作,便緊急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尋求協助,盼能釐清真相、維護自身權益。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本案中,當事人所陳述的整個經過,都有對應的客觀證據可以佐證,並非單純否認或推卸責任,且當事人在警詢及偵查時,已如實說明提供帳戶資料及依指示轉匯款項的過程,相關內容也都有帳戶資料、交易明細以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供查證,這部分事實並無爭議。
但關鍵在於,當事人在當時主觀上並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會涉及詐欺或洗錢犯罪,從帳戶使用情形即可看出,本案帳戶並非臨時申辦、專供犯罪使用的人頭帳戶,而是被告長期實際使用的帳戶,不僅帳戶內仍有被告自己的存款,也持續作為薪資入帳之用。如果當事人在提供帳戶並配合轉匯時,心裡已經知道或預見這可能是詐騙或洗錢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理應會事先將帳戶內的款項提領一空,並停止使用該帳戶,以避免自身資金受損或帳戶遭凍結。然而,本案事實並非如此,他仍持續使用該帳戶,顯示其並未意識到任何不法風險。再者,當事人與對方之間的通訊紀錄內容連貫、完整,並非刻意拼湊或剪輯,整體情境顯示他是遭以「徵才、兼職工作」名義誘騙提供帳戶資料;考量現今詐騙手法多樣,對方所稱工作內容為協助收款及轉帳,在表面上尚未明顯偏離一般人對兼職工作的認知,當事人因此誤信配合,固然欠缺警覺,但並不等同於具有犯罪故意。
綜合全案事證,僅因當事人提供帳戶並依指示轉匯款項,即推認其成立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犯罪,顯屬過度推論,卷內也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與詐騙集團之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工。基於無罪推定及罪證不足即應為被告有利認定之原則,實難認當事人構成所指犯罪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謙聖條理清晰、具體充分的事證說明下,成功促使檢察官採信辯護意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成「不起訴處分」。此一結果不僅使當事人得以完全擺脫不當指控所帶來的壓力,也讓整起案件回歸事實與法理,劃下公正而圓滿的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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