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臺北市萬華區律師推薦】網路找家庭代工遭控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經專業律師辯護後獲無罪

謙聖無罪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因在網路社群中看到「家庭代工」的徵才資訊,與一名自稱可介紹工作的人取得聯繫,對方表示工作內容單純、在家即可操作,並稱會有「補助金」或「福利金」可先行發放,藉此吸引當事人加入;隨後,對方引導當事人改以通訊軟體聯絡另一名聯繫窗口,進一步說明所謂的家庭代工流程。
在對方的說明中,當事人被告知,需先提供自己的提款卡作為「作業流程的一部分」,並以「協助節稅」、「公司內部福利」、「尚未開始工作即可先領補助」等話術說服當事人配合;對方並未清楚說明公司名稱、實際負責單位或補助來源,僅反覆強調這是公司提供給代工人員的免費福利,當事人因缺乏相關經驗,加上對方說詞看似合理,未即時察覺異狀。
基於想要兼職補貼生活的想法,當事人依照指示,將提款卡寄出給對方指定的收件方式,沒想到不久後,當事人便發現自己的銀行帳戶出現異常,隨即被列為警示帳戶,這才驚覺自己可能遭到詐騙利用。察覺異狀後,當事人第一時間主動前往警局報案,並提供完整的通訊對話紀錄,說明自己是因誤信「家庭代工」與「補助金」的說法,才會交付提款卡,並無任何詐騙或不法意圖。但當事人還是因此被以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 等罪嫌偵辦;面對這些莫須有的指控,當事人相當悲憤也擔心自己會因此入獄服刑,於是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求助,希望能替自己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許博閎律師聯手辦案。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本案從雙方的對話紀錄即可清楚看出,當事人實際上並未成功將帳戶的控制權交付給詐騙集團。原因在於,當事人早已忘記其中一個銀行帳戶提款卡的密碼,導致對方即便取得卡片,也無法實際操作或控制該帳戶金流。依據相關法條的立法理由,所謂「交付帳戶」,重點在於是否實質交出帳戶的控制權;若未交付控制權,即不應認定構成「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之犯罪要件。
退一步而言,縱使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形式上符合「交付帳戶」的外觀,仍須進一步審酌其主觀要件是否具備。依立法理由與罪責原則,該罪名必須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具有認識與故意,方得加以處罰。然而本案中,檢方起訴書也已明確記載,當事人是因誤信「家庭代工兼職」而遭詐騙,才在資訊不對等、遭話術誤導的情況下提供帳戶資料,並非出於明知或刻意配合詐騙的不法意圖。
換言之,當事人提供帳戶的行為,是在遭詐騙的前提下所為,其意思表示本身即存在重大瑕疵,主觀上欠缺構成犯罪所需的故意,自不應以刑罰相繩;將一名已經受害的被害人,再以刑事責任加以處罰,顯然有違本條立法目的與比例原則。綜上所述,無論從客觀上是否實際交付帳戶控制權,或是主觀上是否具備犯罪故意加以觀察,當事人的行為均不該當「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罪」之構成要件。懇請鈞院本於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詳酌全案事證,依法諭知當事人無罪判決,以昭公允等。
三、官司結果
最終,在謙聖團隊縝密而周延的辯護策略,以及條理分明、具體明確的事證說明之下,成功說服法官全面採信辯護意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作成「無罪判決」。此一結果不僅使當事人完全擺脫不實指控的陰影,也讓整起案件順利劃下圓滿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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