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高雄市美濃區律師推薦】誤信友人說詞,出借帳戶給博弈公司換取現金,帳戶遭列為警示戶,經專業律師辯護成功爭取緩刑


謙聖緩刑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與一名高中同學相識多年,彼此關係熟稔;某日,對方向他表示目前有「合法的線上博弈公司」需要帳戶作為員工薪資轉帳使用,詢問他是否缺錢、能否暫時借用存摺帳戶,並保證僅借用短時間即可給付一筆報酬。當事人當時因學費支出後生活費不足,經濟壓力沉重,在對方反覆強調「金流合法、沒有風險」的情況下,基於對多年好友的信任,未多加懷疑,便同意將帳戶交付對方使用。

之後,對方前來取走當事人的存摺,並要求他配合申辦預付卡、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甚至要求拍攝雙證件影本、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及持證自拍照;當事人當時並未察覺異狀,認為只是對方所稱的作業流程,便依指示配合,然而,事後她並未收到對方承諾的任何報酬。

不久後,對方突然聯繫當事人,要求他立刻致電銀行客服,並指示其在通話過程中,必須依照預先設定的說詞向銀行施壓,甚至進一步要求他刪除雙方所有對話紀錄,並不得向任何人提及整起事件。當事人對突如其來的狀況感到既困惑又恐慌,在缺乏判斷能力的情況下,只能被動依從對方的指示行事。

直到事後,當事人才驚覺已有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其帳戶中;然而,當事人與該名被害人素不相識,並未參與任何詐騙行為,從未加入詐騙集團,更沒有提領、使用該筆款項,也未因此獲取任何不法利益。整起事件的發生,是當事人因誤信多年好友的說詞,又身處經濟困境,才一時失慮出借帳戶,進而遭詐騙集團利用,無辜捲入本案。

然而,事情發展至此已為時已晚,當事人仍因此被認定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既遂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等罪嫌而遭偵辦。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追訴與可能的牢獄之災,當事人內心極度驚惶失措,深怕因此失去自由,便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求助,期盼能釐清事實、洗刷冤屈。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葉泳新律師聯手辦案。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當事人對起訴書所載全部罪名均已坦承不諱,並表達高度誠意,願意與告訴人進行調解,懇請鈞院協助排定調解程序;且當事人本身並無任何前科,年紀尚輕,因一時思慮不周而誤觸法網,並非蓄意犯罪。倘若後續順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請鈞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考量是否給予當事人緩刑的機會,使其能自新向上。

此外,當事人之所以交付帳戶,是因對方為其認識多年的高中同學與朋友,並非透過網路接觸的不明人士或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基於多年交情而相互信任,本屬一般社會生活中常見的情形。當事人當時只是輕信朋友所稱的合法賺錢機會,並未抱持不擇手段牟利的心態,主觀上並無詐欺他人的故意,更沒有協助洗錢的犯意。綜上所述,懇請鈞院體察當事人犯後坦承、願意彌補損害、且具有高度悔意與更生可能之情狀,給予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等。

 

三、官司結果

最後,在謙聖縝密且具說服力的答辯之下,成功說服法官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受刑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宣告緩刑」,為當事人爭取到宣告緩刑的結果,讓他得以把握改過自新、重新回歸正軌的人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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