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詐欺案件律師推薦—高雄市鳳山區律師推薦】投資誤信話術遭詐變警示戶,在律師專業辯護下成功獲不起訴

謙聖不起訴案例分享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原先是在網路上看到舊衣回收、可賺零用金的廣告,便依指示加入指定的通訊群組。不久後,群組內陸續宣稱有「選購商品、賺取價差」的投資活動,並要求參加者必須先付款,之後會連同獲利一併返還;當事人起初抱持試試看的心態,依照指示匯出數筆金額,但始終未收到承諾的回款。後續當事人表示已無力再投入更多金錢,只希望能取回先前投入的款項,對方卻聲稱,退款前必須先支付所謂的「認證費用」,並持續以各種理由要求追加款項,使當事人在情急之下又陸續匯出數筆金額。
其間,對方又以「需驗證帳戶是否為本人、協助加速退款流程」等話術,要求當事人提供名下銀行帳戶資料,甚至索取提款卡與密碼;當事人雖曾猶豫,但在對方一再保證這是標準流程、其他成員也都如此操作的情況下,加上急於追回本金,便誤信對方指示,將兩家銀行的提款卡寄出,並提供密碼,在寄卡前,當事人仍試圖自保,先將帳戶內存款轉作定存,避免遭挪用。
不久後,當事人帳戶開始出現多筆異常交易,包括未經授權的提款及匯入匯出紀錄,當事人嘗試登入網銀卻已無法使用,進一步向銀行查詢後才得知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其他銀行帳戶也因此遭到管制。
銀行告知,是因有被害人對匯入當事人帳戶的金流提出報案,使當事人的帳戶被視為疑似涉入詐欺案件而遭警示,當事人此時才意識到,自己不僅遭詐騙,甚至被詐團利用金融帳戶進行不法金流操作;而他也因此卡上詐欺案件中,被以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 等罪嫌偵辦。面對這些莫須有的重罪指控,當事人深感震驚惶恐,甚至擔心自己會因此入獄服刑。為洗刷冤屈,他便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求助,希望能在法律程序中恢復清白。
二、解決過程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黃昱凱律師聯手辦案。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從當事人所提供的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寄送提款卡前的定存紀錄、以及後續帳戶遭警示之銀行證明等客觀資料,均可清楚看出,當事人並非詐欺或洗錢的共犯,而是遭詐騙集團以層層話術操控、完全被利用的受害者。
從對話內容可見,當事人從頭到尾皆以「投資退款、帳戶驗證」為目的而依指示操作,並未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策劃、也未分取任何不法利益,且當事人前後匯出的金額高達數十萬元,造成重大財損,完全不符合犯罪所得與動機。
此外,當事人提供帳戶資料、寄出提款卡與密碼之行為,皆基於「誤信可以取回本金」的錯誤認知,其主觀上並無詐欺或洗錢之不法犯意,對照轉帳明細,可見當事人在交付提款卡前,仍將原有存款轉為定存,以避免資金遭不明人士挪用,顯示其初衷並非提供帳戶給予不法使用,而是企圖保全自身財產。
再者,帳戶內後續出現之異常提款與金流移動,均並非由當事人操作,而是詐騙集團取得密碼後擅自進行;此亦可從銀行端的警示紀錄、當事人無法登入網銀、提款卡遭管制的客觀事證予以佐證。因此本案所有證據均一致指出:當事人明顯是遭詐騙集團利用、在誤信對方話術下才交付帳戶資料的受害者,而非協助詐欺或洗錢的不法行為人,因此謙聖律師懇請鈞院綜合審酌本案完整的證據結構、相關金流軌跡、對話紀錄內容,以及當事人未曾取得任何不法利益、反而蒙受鉅額財產損失等情狀,認定其主觀上並不存在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意,依法為當事人作成最有利之判決,還其清白等。
三、官司結果
最後,在謙聖團隊綿密的辯護策略與清楚完整的事證說明下,成功說服檢察官,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此結果不僅讓當事人順利擺脫不實指控,也終於讓整起誤會畫下圓滿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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