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撤銷告誡處分!變成告誡戶怎麼辦?】超過30天也能救!我們幫你從行政處分中翻案


謙聖成功案例分享

 

很多人收到警方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所開立的「告誡處分書」,一時驚慌不知如何處理。

更常見的情況是:

➙案件經檢察官調查後獲得「不起訴處分」,卻早已超過告誡處分的30日訴願期限。

這時候,還能撤銷那張告誡處分書嗎?

➙答案是:可以,我們成功做到!

 

 

一、案例說明|不起訴後仍爭取撤銷告誡處分,成功翻案!

▪️我們近期協助一位當事人處理告誡處分爭議。

▪️當事人原因捲入刑事案件,警方依洗錢防制法進行調查,並對其作出告誡處分。

▪️後續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當事人並無任何犯罪故意或過失,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但當事人直到收到不起訴處分時,才發現自己曾被告誡,此時早已超過30日訴願期限。

 

二、我們迅速介入,主張:

1、原告誡處分已無依據存在

2、不起訴處分可證明當事人不具犯罪嫌疑

3、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職權撤銷要件

★最終,警察機關審酌理由後,同意撤銷原告誡處分,發函正式通知當事人撤銷結果!

 

三、關鍵提醒:錯過30天訴願期怎麼辦?

很多人誤以為:「超過30天訴願期,就無法處理了。」

➙事實上,即便錯過法定期限,仍可透過律師協助向原處分機關聲請職權撤銷。

➙這是不同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平行救濟方式,同樣具有效果,且處理程序更簡便、時間更快!

 

四、告誡處分是什麼?為何一定要撤銷?

「告誡處分」是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所為的行政處分,意思是警察機關認定你在處理金流上,有疏失或協助洗錢的疑慮,因此給予行政警告。

雖然這不是刑事有罪判決,但它仍屬正式行政處分,可能造成以下後果:

1、留下不良紀錄,未來遇類似案件會被高度懷疑

2、對個人誠信形象、銀行往來、求職等產生潛在負面影響

3、即使不起訴,也無法自動撤銷,需另行主張

★因此,積極撤銷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五、小提醒:告誡處分 ≠ 警示帳戶!

很多人搞混兩者,其實「告誡處分」是行政機關的處分行為;而「警示帳戶」則是金融機構對帳戶的防制措施,兩者法律效果與處理機制都不同。

▪️警示帳戶可由金管會、檢警通知銀行設置,需另案處理

▪️告誡處分則屬於個人行政處分,可依《行政程序法》聲請撤銷

 

若您同時遇到兩者困擾,我們也可協助並分案處理!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專辦告誡處分撤銷

無論您是否超過訴願期間、是否已拿到不起訴,我們都有處理經驗與成功案例。

♦ 全台可辦理,最快委任後兩天內完成聲請程序

♦ 拿回清白,避免被當作代罪羔羊

♦ 告不用自己與警局往返,我們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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