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成為刑事被告後,絕對不要做的五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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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警察通知、調查局通知、地檢署傳票,甚至已經收到詐欺案件起訴書時,許多人第一時間會因為害怕而做出錯誤決定:刪除聊天紀錄、急著找被害人解釋、和其他涉案人統一說法,或是不敢出庭、乾脆不接司法機關電話。這些做法不一定能解決問題,反而可能讓原本可以說明的事實變得更複雜,也可能增加後續辯護的困難。
如果你因為詐欺案件成為刑事被告,以下五件事尤其要避免。
先記住最重要的原則:不要滅證、不要串供、不要說謊、不要逃避程序,也不要自行處分涉案款項。先保留資料,確認程序,儘早讓律師協助分析,通常比急著「把事情處理掉」更重要。
一、絕對不要刪除聊天紀錄、通聯紀錄或手機資料
詐欺案件常見的證據,不只有匯款紀錄或提款畫面,也包括:
■ LINE、Messenger、Instagram、Telegram及其他通訊軟體對話;
■ 簡訊、電子郵件及語音訊息;
■ 通話紀錄、定位紀錄及社群平台內容;
■ 與工作、交易、收款或交付款項有關的文件;
■ 手機、電腦、雲端硬碟及其他數位資料。
很多人以為只要刪掉對自己不利的對話,就能避免警方或法院看到。但在刑事案件中,對話紀錄未必全部不利,也可能包含能夠證明自己沒有詐騙故意、不知道款項來源、沒有參與分工,或只是受到他人指示的資料。
➡︎ 司法院指出,數位電磁紀錄具有容易複製、轉存、編輯及傳輸的特性;如果當事人對數位資料的真實性或是否遭修改有爭議,法院會進一步檢查其與原始資料的一致性及真實性。因此,自己刪除或修改資料,可能造成重要脈絡消失,也可能讓日後難以說明資料原本的完整內容。
➡︎ 司法院也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如果擔心證據滅失或日後難以使用,可以依法聲請保全證據,包括搜索、扣押、鑑定、勘驗或訊問證人等必要處分。
正確做法是什麼?
先不要刪除、修改、重設手機,也不要遠端清除雲端資料。應先保留原始裝置及原始檔案,並把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按照日期整理。若擔心資料內容複雜或不知道哪些資料重要,可以先交由律師評估,不要自行挑選性截圖或只保留片段。
截圖可以作為整理資料的方式,但最好同時保留原始手機、完整對話串、帳號名稱、日期、時間及前後文。若只留下零散截圖,日後可能發生內容不完整或無法確認真實性的爭議。
★ 提醒:單純刪除資料不代表一定會另外成立犯罪,但在案件已經發生、收到調查通知,或知道資料可能成為證據後,仍刻意刪除、修改或遠端清除,可能使證據保全及犯後態度成為後續爭點。最安全的處理方式是停止變動資料,先諮詢律師。
二、絕對不要找共犯、證人或被害人「統一說法」
詐欺案件經常涉及多名被告、車手、提供帳戶者、上游聯絡人或其他關係人。案件發生後,有人會急著在群組中討論:
■ 大家要怎麼回答警察;
■ 誰負責承認、誰負責否認;
■ 對話紀錄要不要刪除;
■ 如何解釋帳戶、金流或收款經過;
■ 要不要請被害人不要提告或改口。
這些看似是在「互相幫忙」,但可能被解讀為串供、影響證人陳述或妨礙證據調查。刑事訴訟法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以及勾串共犯或證人的風險,列為羈押審查時可能考量的事由之一。
尤其不要威脅、辱罵、利誘或持續騷擾被害人,也不要要求被害人撤回報案、刪除對話或改變說法。這樣不但無法取代正式的辯護,也可能衍生恐嚇、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或其他法律問題。
那可以跟被害人談和解嗎?
不是完全不能處理和解,而是不要在沒有策略的情況下自行接觸。詐欺案件的和解涉及犯罪事實、損害金額、賠償範圍、付款方式、刑事及民事效果,最好透過律師、法院調解或正式書面方式進行。
➡︎ 如果被害人主動聯絡,也不要在情緒中爭吵或承認自己尚未確認的事項。可以先保留聯絡內容,再交由律師判斷後續回應方式。
正確做法是什麼?
與其他涉案人或證人的聯絡,限於必要且合法的生活或工作事項,不要討論如何作筆錄、如何回答問題或如何處理證據。涉及被害人賠償或和解時,應留下清楚的付款及協議紀錄,避免口說無憑。也不要在 Facebook、Instagram、Threads、TikTok或其他平台公開案情、攻擊被害人或評論警方及檢察官。公開文章、留言及限時動態都可能被截圖或調取,成為案件資料的一部分。
三、絕對不要在沒有釐清資料前亂講、說謊或急著簽下不理解的筆錄
被告在警詢、調查局詢問或偵查庭中,常因為緊張而出現三種情形:
■ 第一,為了讓訊問趕快結束,直接回答「對,我承認」或「都是我做的」。
■ 第二,害怕被認為不配合,開始憑印象猜測日期、金額、對話對象或自己當時的想法。
■ 第三,為了撇清責任,直接說「我完全不知情」,但後續客觀資料卻顯示自己曾經收款、轉帳、聯絡或依指示行動。
這些說法一旦記入筆錄,後續可能被拿來與手機資料、金流、證人證詞及其他供述比較。前後矛盾時,檢察官或法院可能進一步追問矛盾原因。
刑事訴訟法第95條明定
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並告知被告可以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也規定
被告的自白必須出於任意,且與事實相符;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若被告沒有自白,也沒有其他證據,不得僅因被告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犯罪。
緘默權不是說謊權
行使緘默權,是在尚未充分了解案件內容時,不急著作出可能矛盾的回答;但緘默權不代表可以編造不存在的事實,也不代表可以指示他人作假證或製造假資料。
比較穩妥的說法可以是:
■ 「這部分我需要看資料後才能確認。」
■ 「我不記得確切日期,不想用猜的回答。」
■ 「我希望先與辯護人討論,再完整說明。」
■ 「我願意配合程序,但目前先行使緘默權。」
正確做法是什麼?
在第一次警詢或偵查庭前,先把事情按照時間順序整理。區分哪些是自己親自做過或看過的事,哪些是別人轉述,哪些只是自己的推測。不要為了讓故事聽起來完整而補上自己不確定的細節。
如果筆錄內容與自己的意思不符,應在簽名前要求更正或補充。不要因為承辦人員催促,就在沒有看懂的情況下簽名。若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法律也規定在一定情況下應停止訊問,除非被告同意繼續接受訊問。
四、絕對不要無視警察、地檢署或法院的通知
有些人收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後,會以為「不去就沒事」,或相信網路上所謂「一定要兩次不到才會被拘提」的說法。這是危險的誤解。
臺北地方檢察署說明,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能遭拘提;並沒有一定要先收到兩次傳票才會發生拘提的固定規則。若拘提無著,後續可能發布通緝。刑事訴訟法也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時得通緝;通緝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可以拘提或逕行逮捕被告。
收到通知後不出席,可能造成以下後果:
■ 無法及時說明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 失去與檢察官或法院溝通程序安排的機會;
■ 增加被拘提、通緝或限制出境的風險;
■ 讓司法機關更難確認自己是否有逃亡或藏匿的疑慮;
■ 錯過上訴或其他法定期間。
真的不能到場,怎麼辦?
➡︎ 如果因住院、重大事故、出國、傳票送達問題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能到場,不要直接缺席。應在期日前儘早向承辦的警察機關、地檢署或法院陳報理由,必要時附上診斷證明、機票、住院資料或其他證明,並確認對方是否准許改期。
不要只透過家人或朋友口頭轉達,也不要以為打過電話就當然完成請假。應保留書面陳報、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聯繫紀錄,並確認案件承辦人已收到。
正確做法是什麼?
收到任何刑事通知後,先核對:
■ 發文機關及承辦單位;
■ 案號或偵查案號;
■ 自己在案件中的身分;
■ 到場日期、時間及地點;
■ 涉及的罪名或案由;
■ 是否有搜索、拘提、限制出境或其他程序事項。
若看不懂通知內容,先請律師確認,不要因為害怕而完全不處理。
五、絕對不要自行移轉、隱匿或提領涉案款項及財物
詐欺案件通常會涉及帳戶、匯款、現金、虛擬資產、提款卡或其他財產。被告在知道案件發生後,不要急著做以下行為:
■ 把帳戶內的錢全部轉到親友名下;
■ 要求他人代為提領或保管款項;
■ 把款項換成現金、虛擬貨幣或其他難以追蹤的形式;
■ 把名下財產低價出售或贈與他人;
■ 刪除匯款紀錄、收據、對帳單或交易平台資料;
■ 繼續使用可能涉及被害款項的帳戶進行其他交易。
刑法第38條之1規定
犯罪所得可能包括直接取得的利益、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孳息;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能追徵其價額。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則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來源,以及妨礙或危害國家對犯罪所得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的行為,列入洗錢行為的規範範圍;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交易,也在規定之內。
這不代表帳戶裡每一筆錢都當然是犯罪所得,也不代表所有轉帳行為都一定成立洗錢罪。真正要判斷的,仍包括款項來源、被告是否知情、轉帳目的、時間、對象及主觀故意。但在案件發生後自行清空帳戶、移轉款項或請他人代為處理,容易增加金流解釋及犯罪所得追查的困難。
如果款項確實是自己的生活費,怎麼辦?
不要自行認定「反正是我的錢就可以全部領走」。應先保留薪資、借款、交易、家庭支出及其他資金來源證明,並讓律師協助區分涉案款項與合法財產。
➡︎ 如果確實有款項需要返還被害人,也不要私下把錢交給不明人士或直接匯到未確認的帳戶。應先確認被害人身分、返還金額、付款對象及法律文件,必要時透過律師、調解或法院程序處理。
正確做法是什麼?
先停止不必要的移轉或提領,保存完整帳戶明細、匯款紀錄、提款紀錄、交易對話及款項來源資料。若已經被警方或檢察官告知帳戶遭警示、扣押或限制交易,不要自行規避限制,應立即請律師確認合法的救濟及返還程序。
已經做了其中一件事,現在還來得及補救嗎?
如果已經刪除對話、聯絡過其他涉案人、錯過傳票,或移轉過帳戶內的款項,不要因為害怕而繼續刪除資料、編造說法或逃避聯絡。接下來可以先做以下幾件事:
1. 立刻停止繼續變動資料
不要再刪除、修改或遠端清除手機及雲端內容。保留現有裝置、帳戶、備份及交易資料,並記錄自己何時、為何做過哪些操作。
2. 保留已經發生的完整紀錄
如果曾經與共犯、被害人或證人聯絡,不要只保留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將完整對話、通聯、匯款及付款資料保存,讓律師可以判斷聯絡目的及前後脈絡。
3. 不要為了補救而重新編故事
如果先前的說法有錯誤,應向律師完整說明,不要再用新的說法掩蓋舊說法。律師需要知道真實情況,才能評估是否提出補充說明、爭執證據、聲請調查或處理和解。
4. 盡快處理未到場或未回應的通知
如果已錯過警詢、偵查庭或法院期日,應立即確認目前是否已核發拘票、通緝或作成其他處分,再由律師協助聯繫承辦機關及提出適當聲請。不要自行猜測案件還沒有進展。
5. 讓律師先看文件及證據
至少準備通知書、傳票、起訴書、判決書、手機或電腦資料、銀行明細、匯款紀錄、與相關人員的對話及自己的事件時間軸。資料越完整,越能協助律師判斷詐欺故意、共犯分工、金流及損害範圍。
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詐欺案件被告?
詐欺案件的辯護,不只是到了法院才開始。警詢、調查局詢問、搜索扣押及地檢署偵查階段,往往已經影響後續案件走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案件階段協助:
■ 分析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及法院文件;
■ 協助整理案件時間軸、對話紀錄、金流及交易資料;
■ 陪同警詢、調查局詢問及偵查庭;
■ 檢視搜索、扣押、手機取證及帳戶處分程序;
■ 評估詐欺故意、幫助詐欺、加重詐欺、洗錢及共犯責任;
■ 提出不起訴、緩起訴、罪名爭執、證據能力或無罪的辯護方向;
■ 協助處理被害人賠償、和解、調解、提存及犯罪所得返還;
■ 進行法院準備程序、證據調查、證人詰問及量刑辯護;
■ 分析判決後的上訴、易科罰金、緩刑及沒收、追徵問題。
每一件詐欺案件的角色都不相同。帳戶提供者、收款者、面交車手、聯絡人、招募者及主導者,在客觀行為、主觀認知及刑事責任上,不能一概而論。判斷案件時,必須回到完整金流、通訊內容、行為分工及被告當時的認知,不能只因帳戶出現被害款項,就直接推論被告具有相同程度的犯罪故意。
結語:被告最重要的第一步,是不要讓自己製造新的問題
詐欺案件成為刑事被告後,最需要避免的不是「看起來不夠積極」,而是用錯誤方法處理恐懼。刪除紀錄,可能讓有利脈絡消失;聯絡他人統一說法,可能增加串供疑慮;亂講或說謊,可能造成前後供述矛盾;不到通知期日,可能導致拘提或通緝;移轉涉案款項,可能使金流及犯罪所得問題更加複雜。
面對刑事案件,不要急著自行解釋,也不要因為害怕而消失。先保留資料、確認程序、停止不必要的接觸及金流處分,再由律師依證據判斷應採取的辯護方向。
如果您或親友已經因詐欺案件被通知到警察局、調查局、地方檢察署或法院,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事實及程序階段,協助您釐清責任、整理證據,並依法爭取最有利的處理結果。※ 法律提醒: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原創撰寫,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法務部公開資料整理,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及網站內容使用。刪除資料、聯絡他人、未到場或處分款項的法律效果,仍須依個案時間、主觀認知、客觀證據及具體行為判斷;本文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無罪、減刑、緩刑或其他特定結果,也不能取代個案法律諮詢。法規及司法實務如有修正,應以上稿時的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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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4]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5]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自白與緘默權
[6]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為何我被通緝了?──淺談傳喚、拘提、通緝
[7]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相關傳喚、拘提及通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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