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被移民署收容了怎麼辦?律師教你申請「收容替代處分」與提出異議的完整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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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在台灣的外國籍親人或朋友,突然被內政部移民署(簡稱移民署)帶走並「收容」時,焦急與不安是難免的。收容,意味著在一定期間內限制人身自由,這對任何人來說都是巨大的壓力。
然而,法律並非冷酷無情。台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提供了一套人性化的機制——「收容替代處分」,也就是俗稱的「保釋」或「交保」。更重要的是,法律也賦予了當事人向法院尋求救濟的權利。只要了解規則、採取正確行動,就有機會讓被收容人早日回家。
➙這篇文章將作為您的完整指南,詳細解析從申請替代處分到向法院提出異議的每一個步驟、法律依據及成功關鍵。
第一章:為什麼會被收容?認識移民署的收容原因
首先,我們要了解移民署為什麼可以收容外國人。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當外國人有以下情況,且移民署認為有收容的必要時,就可能採取行動:
1. 逾期停留/居留:簽證、居留證過期,變成「非法滯台」身份。
2. 非法入境:未經合法程序進入台灣。
3. 被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例如,學生簽證但沒去上學、依親對象關係消失等。
4.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例如,在台無固定居所、沒有穩定親友聯繫等。
5.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之虞。
★請記住:收容並非懲罰,其法律目的在於確保後續的遣送等行政程序能順利進行,防止當事人失聯。
第二章:什麼是「收容替代處分」?——重獲自由的鑰匙
「收容替代處分」是避免或停止收容的法律機制。簡單來說,就是用其他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代替將人關在收容所。
• 法律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38條之3
• 核心精神:在確保當事人不會逃亡的前提下,以更人道的方式進行管理。
常見的收容替代處分方式有以下四種:1. 繳納保證金(最常見):由在台親友、雇主或委任律師,向移民署繳納一筆保證金(金額由移民署依個案決定)。這筆錢在當事人如期離境或案件終結後,會全額無息退還。
2. 責付:將當事人交由在台灣有穩定身份的親友、雇主或慈善團體負責看管,並簽下保證書。
3. 限制居住地:命令當事人只能居住在指定的地址。
4. 定期報到:要求當事人定期親自前往指定的移民署服務站報到。
➙實務上,移民署通常會合併使用以上幾種方式,例如:「繳納保證金 + 責付 + 定期報到」。
第三章:如何申請?——申請流程與必備文件全攻略
➙申請「收容替代處分」有兩個主要的時間點:「被收容前」與「被收容後」。
情況一:在移民署專勤隊,尚未被送入收容所前(黃金時間)
當事人被查獲帶到專勤隊製作筆錄時,是申請的黃金時間。此時應口頭向承辦人員表示希望申請收容替代處分。
• 申請人:當事人本人、在台親友、雇主、委任律師。
• 成功關鍵:
1. 態度誠懇:表明願意配合後續遣返程序,絕不逃跑。
2. 提出擔保:立即聯繫在台灣有正當職業或穩定關係的親友作為「保證人」。
3. 提供證明:出示在台的穩定連結,例如:台籍配偶或親屬關係證明、子女在學證明、固定居所的租賃契約等。
情況二:已經被送入收容所後
如果錯過了第一時間,當事人被送入收容所後,仍然可以隨時書面申請。
• 申請人:當事人本人(可向收容所人員索取申請書)、配偶、直系血親、委任律師等。
• 申請方式:填寫「廢止(停止)收容或收容替代處分申請書」,並附上保證人資料、關係證明及其他有利證據。
專業建議:此階段的申請,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律師能撰寫更具說服力的法律書狀,整理有利證據,並直接與移民署官員溝通,能大幅提高申請成功的機率。
第四章:如果申請被駁回怎麼辦?——向法院「聲明異議」的司法救濟
如果向移民署申請「收容替代處分」被駁回,或者您從一開始就認為「收容」這個決定本身不合法、不公平,法律提供了強而有力的司法救濟途徑——「聲明異議」。
您並非針對「駁回替代處分」這件事本身去提告,而是回歸到對「收容」處分的核心合法性與必要性提出挑戰。
• 法律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委任律師,不服暫予收容處分者,得於處分送達後四十八小時內,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 救濟流程:
1. 把握48小時黃金時間:在收到收容處分書的48小時內,必須向「移民署」遞交異議狀。
2. 案件移送法院:移民署在收到異議後,必須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送至收容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3. 法官開庭審理:法官會親自開庭,聽取雙方(您與移民署)的說法。這是您直接向中立的第三方(法官)陳述心聲的機會。
4. 法院作出裁定:法官會獨立判斷收容是否合法、是否有必要。如果法官認為沒有收容的必要,或可以用替代處分達成目的,就會裁定「廢止收容」,命令移民署放人,並可能同時諭知改用繳納保證金、定期報到等替代方案。
• 在法庭上的致勝關鍵:
◦ 在法官面前,您可以將「已經找到可靠的保證人」、「願意繳納保證金」、「在台灣有家庭需要照顧」等事實,作為強而有力的理由,證明您沒有逃亡的風險,請求法官讓您回家。
★此外,《提審法》也提供了另一條救濟路徑,允許人民被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向法院聲請提審,審查拘禁的合法性。但在移民收容案件中,「聲明異”議」是更常用且審查範圍更深入的專屬救濟管道。
結論:積極溝通,善用法律權利是成功關鍵
面對親友被移民署收容的困境,保持冷靜並採取正確的行動至關重要。請記住以下重點:
1. 把握行政申請的黃金時間:在專勤隊時就應積極爭取替代處分。
2. 證明穩定連結:向移民署或法官證明當事人在台灣有穩固的社會與家庭關係,不會輕易逃亡。
3. 善用司法救濟的權利:如果行政申請失敗,務必在48小時內提出「聲明異議」,讓法院為您主持公道。
4.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一位了解移民法規的律師,是您最強大的後盾。從撰寫申請書、與移民署溝通,到在法庭上為您辯護,律師的專業能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家人的自由無價。透過理解法律、備妥文件並在必要時勇敢地走上法庭,您完全有機會幫助被收容的親友早日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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