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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危害防治條例修法之後我到底應該用新法還是舊法?加重詐欺修法刑法跟舊法應該用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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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25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這是繼2024年7月原始條例制定後,最重要的一次修法。本次修法不僅加重詐欺犯罪的刑責,更新增「禁奢條款」等創新規定,對於詐欺犯罪的防制與被害人保護都有重大影響。然而,許多民眾面臨一個關鍵問題:我的案件應該適用新法還是舊法?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透過本文,詳細解析這次修法的核心內容,並說明如何根據「犯罪行為時間點」判斷法律適用。

     

    一、2025年12月30日修法的核心重點

    本次修法主要聚焦於三個方向:加重處罰、加速處理、加強被害人保護。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包括:

    第一、大幅下修高額詐欺門檻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修正後,將高額詐欺的認定門檻大幅下修:

    •被害人財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被害人財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被害人財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相比於舊法(2024年7月31日之前)以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為主,新法的刑責明顯更為嚴厲。

     

    第二、新增「禁奢條款」

    第50條新增規定,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的生活方式,若有超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豪奢行為(如購買名牌、高級車輛、奢侈品等),將作為科刑輕重的參考標準。這項規定針對詐騙集團成員在犯罪後仍揮霍無度的現象,具有重大的嚇阻作用。

     

    第三、強化被害人保護機制

    修正自首及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要求被告須於6個月內先支付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的全部金額,法院才會依個案審酌是否減免其刑。此外,第9條第4項新增司法警察機關因被害人報案或接獲檢舉而進行調查時,亦可將相關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二、法律變更的適用原則:刑法第二條「從舊從輕」

    在分析新舊法適用之前,我們必須理解台灣刑法對於法律變更的基本原則。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條規定稱為「從舊從輕原則」,其核心精神在於保障人民的信賴利益。一個人不應為行為當時法律未禁止或處罰較輕的行為而承受更重的法律責任。因此,判斷一個詐欺犯罪行為應適用何種法律,首要標準就是「犯罪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

     

    三、新舊法適用的關鍵時間點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原始條文於2024年7月31日公布,8月2日施行。本次修正案於2025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但其生效日期需由行政院另行公告。因此,目前判斷新舊法適用的時間點應為:

    ■  2024年7月31日之前➙刑法第339條、第339-4條(普通詐欺罪與加重詐欺罪)➙舊法,刑責相對較輕

    ■  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12月30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原始條文)➙中間法,已有加重處罰

    ■  2025年12月30日之後(待行政院公告生效日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條文)➙最新法,刑責最重

     

    四、犯罪行為時間點的判斷標準

    對於詐欺犯罪而言,「犯罪行為時間點」的判斷至關重要。實務上,詐欺犯罪通常具有持續性,可能跨越數週、數月甚至數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以「最後一個詐欺行為發生的時間點」作為判斷標準。

    例如,若某人在2024年6月開始實施詐騙,但最後一次詐騙行為發生在2024年8月,則整個案件應適用2024年7月31日之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而非舊法。

     

    五、跨越修法時間點的案件如何處理

    對於跨越2024年7月31日和2025年12月30日的案件,法院應進行新舊法比較,選擇對被告最有利的法律適用。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比較的標準是「法定刑」而非「宣告刑」。法定刑的重輕依刑法第33條、第35條規定,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由於本次修法的目的在於加重詐欺犯罪的刑責,新法的法定刑通常重於舊法。因此,除非有極特殊情況,否則舊法對於被告通常是較為有利的。

     

    六、實務應用案例

    為了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新舊法適用的原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供以下案例分析:

    案例一:小王於2024年5月至8月期間,透過假投資名義詐騙被害人新台幣500萬元,最後一次詐騙行為發生於2024年8月15日。由於最後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24年7月31日之後,該案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原始條文),而非舊法刑法第339-4條

    案例二:小李於2023年10月開始實施詐騙,至2025年1月才被檢舉。由於最後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24年7月31日之後,該案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若最新修法已生效,法院應比較原始條文與修正後條文,選擇對被告較有利者。

     

    七、新舊法適用對被告的實質影響

    理解新舊法適用的差異,對於被告而言至關重要,因為這將直接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以下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的新舊法刑責比較:

    ■  100萬元➙1年以上7年以下〔舊法《刑法第339-4條》

    ➙3年以上10年以下〔新法(詐防條例原始條文)〕➙3年以上10年以下〔最新法(詐防條例修正後)〕

    ■  500萬元➙1年以上7年以下〔舊法《刑法第339-4條》

    ➙3年以上10年以下〔新法(詐防條例原始條文)〕➙3年以上10年以下〔最新法(詐防條例修正後)〕

    ■  1,000萬元➙1年以上7年以下〔舊法《刑法第339-4條》

    ➙3年以上10年以下〔新法(詐防條例原始條文)〕➙5年以上12年以下〔最新法(詐防條例修正後)〕

    ■  1億元➙1年以上7年以下〔舊法《刑法第339-4條》

    ➙3年以上10年以下〔新法(詐防條例原始條文)〕➙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新法(詐防條例修正後)〕

    ★從上述可以看出,新法對於高額詐欺的刑責大幅提升,特別是在1,000萬元和1億元的層級上,刑責差異更加明顯。因此,對於被告而言,適用舊法通常意味著更輕的刑責。

     

    八、律師建議

    面對詐欺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民眾應注意以下幾點:

    1、首先,準確判斷犯罪行為的具體時間點是關鍵。若案件涉及跨越修法時間點的情況,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進行詳細的時間軸分析。

    2、其次,即使適用舊法,詐欺犯罪仍屬於重罪,刑責仍然不輕。被告應積極尋求和解、賠償被害人等方式,爭取法院的從輕量刑。特別是在新法新增「禁奢條款」的背景下,被告應避免任何豪奢行為,以免加重法院的負面評價。

    3、最後,對於涉及詐欺犯罪的案件,時間就是金錢。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越能及時採取有利的訴訟策略。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如果您或您的親友面臨詐欺犯罪的指控或調查,應立即聯繫專業律師,進行全面的法律評估和風險分析。

     

    九、結論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2025年12月修法,代表了政府對於打擊詐騙犯罪的更強決心。然而,這也意味著詐欺犯罪的法律風險大幅提升。在這樣的背景下,準確理解新舊法的適用原則,特別是「犯罪行為時間點」的判斷,對於被告和被害人都至關重要。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致力於為客戶提供最新、最準確的法律資訊。如果您對本文內容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諮詢,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以專業的知識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為您提供最佳的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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