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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跟緩起訴有什麼不同?一次看懂兩者的差別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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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聽到「緩刑」或「緩起訴」,會以為兩者都是「不用坐牢」,甚至認為「緩起訴就是緩刑」。其實,緩刑與緩起訴發生在刑事程序的不同階段,作成決定的機關不同,法律效果也不一樣。

    簡單來說: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暫時不把案件起訴;緩刑則是法院已經判刑後,暫時不執行刑罰。

    以下將從作成機關、適用時點、期間、附帶條件、撤銷後果,以及對被告與被害人的實際影響,整理緩刑與緩起訴的差異。

     

    一、緩刑與緩起訴快速比較

     

    二、什麼是緩起訴?

    刑事案件進入地檢署後,通常會由檢察官進行偵查。檢察官調查相關事證後,可能決定起訴、不起訴,或在符合條件時作成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的意思,是檢察官暫時不對被告提起公訴,但設定一段期間,並可能要求被告履行特定事項。它並不是法院作成的判決,而是檢察官在偵查終結時作成的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除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檢察官如果參酌犯罪情節、被告情狀及公共利益,認為暫緩起訴較為適當,就可以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

     

    緩起訴可能附帶哪些條件?

    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撰寫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

    ■ 遵守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或

    ■ 遵守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

    其中,檢察官命被告賠償被害人、向公庫支付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或接受治療及輔導等事項,依法需要被告同意。實際應履行的內容,仍要以緩起訴處分書所記載的條件為準。

     

    緩起訴期間屆滿會怎樣?

    如果緩起訴期間屆滿,且緩起訴處分沒有被撤銷,原則上檢察官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不過,刑事訴訟法仍保留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其他法定再審原因時的例外,因此不能簡單理解成「緩起訴後絕對不可能再被起訴」。

     

    三、什麼是緩刑?

    緩刑是在案件已經被檢察官起訴,並由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被告有罪、宣告刑罰,但暫時不執行該刑罰的一種制度。

    依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一定前科及犯罪情形,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適當時,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因此,緩刑與緩起訴最重要的不同之一就是:

    ■ 緩起訴:案件尚未經法院判決。

    ■ 緩刑:案件已經經法院審理並作成判決,通常已有罪刑宣告。

     

    緩刑期間是不是完全不用做任何事情?

    不一定。法院宣告緩刑時,可以依案件情況,命受緩刑宣告的人履行下列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撰寫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

    ■ 遵守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或

    ■ 遵守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

    這些條件會記載在判決書中。被告如果獲得緩刑,不能只注意「不用入監」的結果,也要確認判決書是否命其賠償、繳款、完成義務勞務、接受治療或遵守其他事項。

     

    四、緩刑與緩起訴的五個核心差異

     差異一:作成決定的人不同 

    緩起訴由檢察官作成,因為它發生在偵查階段;緩刑則由法院在判決中宣告,因為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

    這也是最容易記憶的方式:檢察官作成的是緩起訴,法官判決宣告的是緩刑。

     差異二:案件是否已經被起訴、判刑不同 

    緩起訴代表檢察官暫時沒有把案件送進法院進行公判,當事人沒有經過法院審判,也沒有緩起訴本身所產生的有罪判決。

    緩刑則是案件已經被起訴並經法院審理,法院已作成刑事判決。緩刑並不是「沒有犯罪」或「法院判無罪」,而是法院在判刑後,認為暫時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

     差異三:期間長短與起算時點不同 

    緩起訴期間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從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緩刑期間是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從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這裡的「確定」不是收到文件當天就一定確定,而要看相關救濟程序及期間是否經過。個案仍應以處分書、判決書及實際送達日期確認。

     差異四:期滿後的法律效果不同 

    緩起訴期滿且未被撤銷時,原則上是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起訴,但它本身不是法院作成的無罪判決。

    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被撤銷時,刑法規定原本宣告的刑罰失去效力,也就是不再執行該刑。但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判決中若另有這些法律效果,仍須個別確認。

     差異五:撤銷後的結果不同 

    緩起訴被撤銷後,案件會回到偵查程序,檢察官可以繼續偵查或提起公訴;是否最後有罪,仍要由法院審理判決,不能說撤銷緩起訴就等於直接判刑。

    緩刑被撤銷後,原本法院判決宣告的刑罰可能被執行。也就是說,緩刑撤銷後的主要風險,是原本暫緩執行的刑罰可能開始執行。

     

    五、什麼情況下緩起訴可能被撤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聲請撤銷緩起訴:

    ■ 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在緩起訴前故意犯其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

    ■ 違反緩起訴處分所命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

    緩起訴處分書所列的條件,不是參考用而已,而是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應特別注意履行的法律義務。例如,處分書要求在期限內完成賠償、繳款、義務勞務或治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未依期限履行,可能引發撤銷風險。

    此外,緩起訴遭撤銷後,被告已經履行的部分,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因此,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應仔細確認每一項條件、履行期限、繳款方式及提出證明文件的要求。

     

    六、什麼情況下緩刑可能被撤銷?

    緩刑撤銷分為法律規定應撤銷的情形,以及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撤銷的情形。

     1. 應撤銷的情形 

    依刑法第75條,受緩刑宣告的人,如果在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其他罪,並在緩刑期間內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或在緩刑前已故意犯其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2. 得撤銷的情形 

    依刑法第75條之1,如果有下列情形,且足以認定原本的緩刑難以達到預期效果、確有執行刑罰必要,法院得撤銷緩刑:

    ■ 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其他罪,並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確定;

    ■ 緩刑期間因過失再犯罪,並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或

    ■ 嚴重違反判決中所命的緩刑負擔,例如賠償、義務勞務、治療或其他預防再犯事項。

    因此,緩刑並不是宣告後就可以完全不理會。被告除了避免在緩刑期間再犯,也應確實履行判決所附的負擔。

     

    七、緩刑、緩起訴都不是「無罪」

    緩起訴與緩刑都不等於無罪,但兩者的意義又不完全相同。

    緩起訴是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暫不提起公訴,案件尚未經法院審判;緩刑則是法院審理後作成的判決,通常已對被告宣告有罪及刑罰,只是暫緩執行。因此:

    ■ 緩起訴不是無罪判決,也不代表法院已認定被告清白;

    ■ 緩刑更不是無罪判決,因為緩刑通常以法院已作成有罪判決及刑罰宣告為前提;

    ■ 無罪判決則是法院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行為不罰,而依法作成的無罪裁判。

    如果客戶想了解案件是否「有罪」,不能只問有沒有坐牢,而要確認案件最後是不起訴、緩起訴、無罪判決、有罪但緩刑,還是其他處分或判決。

     

    八、緩刑期間可以出國、工作或考試嗎?

    緩刑或緩起訴期間是否可以出國、工作、就學、報考或申請特定資格,不能只用「可以」或「不可以」一概而論。

    一般而言,緩刑與緩起訴本身不當然等於限制所有日常活動,但個案可能另外受到下列因素影響:

    ■ 判決或緩起訴處分書所附的特定命令;

    ■ 是否另有服刑、保護管束、限制出境或其他強制處分;

    ■ 所從事的職業、考試或執照是否有品行、刑事紀錄或特別法規定;

    ■ 是否需要定期報到、接受治療、完成義務勞務或履行賠償;以及

    ■ 緩刑或緩起訴是否已確定、是否曾被撤銷。

    若涉及出國、就業、考照、移民、申請簽證或特定公職資格,建議先確認判決書、處分書及相關專業規定,不要只根據「緩刑」或「緩起訴」四個字自行判斷。

     

    九、客戶最常問的問題

     Q1:緩起訴是不是代表沒有犯罪?

    不一定。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暫不提起公訴的處分,並不是法院作成的無罪判決。檢察官會依犯罪情節、被告情狀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判斷是否適合緩起訴,個案仍要看處分書內容。

     Q2:緩刑是不是代表不用被判刑?

    不是。緩刑的前提通常是法院已經判刑,只是暫緩執行。若緩刑期間屆滿且未被撤銷,原宣告刑失其效力;但在緩刑宣告尚未確定前,或緩刑遭撤銷時,原判決刑罰仍可能產生執行效果。

     Q3:緩起訴和緩刑哪一個比較好?

    不能抽象地說哪一個一定比較好,因為兩者出現在不同程序階段,適用條件、附帶義務及後續影響也不同。對被告而言,緩起訴通常可避免案件直接進入法院審判;緩刑則是已經法院判刑後,暫緩執行刑罰。實際上要依證據、罪名、前科紀錄、被害人損害、和解情形及案件程序判斷。

     Q4:緩起訴期間沒有再犯,就一定不會被起訴嗎?

    不一定只看有沒有再犯。除了不能有法定撤銷事由,也必須依緩起訴處分書履行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若違反條件,可能被撤銷;若期間順利屆滿且未被撤銷,原則上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但法律仍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例外。

     Q5:緩刑期間只要不再犯,就一定安全嗎?

    也不一定。除了避免在緩刑期間再犯,還要遵守判決所附的緩刑負擔,例如賠償、支付金額、義務勞務、治療或其他命令。嚴重違反負擔,仍可能發生緩刑撤銷的問題。

     Q6:緩刑和易科罰金一樣嗎?

    不一樣。緩刑是法院判刑後暫緩執行刑罰;易科罰金則是在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下,以繳納金額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執行。是否能易科罰金,要依罪名、宣告刑度及其他法律要件判斷,不能因為獲得緩刑就直接認為可以易科罰金。

     

    十、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或緩刑判決後,應注意什麼?

    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

    ■ 確認緩起訴期間的起算日及期滿日;

    ■ 逐項確認應道歉、賠償、繳款、勞務、治療或其他義務;

    ■ 確認每項義務的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及應提出的證明;

    ■ 保留匯款、收據、完成課程、義務勞務及報到等相關資料;

    ■ 如對處分不服,注意告訴人聲請再議的期限;以及

    ■ 若有無法如期履行的情形,應及早尋求法律協助,不要等到期限屆滿才處理。

     

    收到緩刑判決後

    ■ 確認判決是否已確定,以及緩刑期間的起算日;

    ■ 詳讀主文及理由,確認宣告刑、緩刑期間與附帶負擔;

    ■ 依期限完成賠償、支付、義務勞務、治療或其他命令;

    ■ 注意緩刑期間內的犯罪風險與相關法律責任;

    ■ 確認沒收、保安處分或從刑是否不受緩刑效力影響;以及

    ■ 如認為判決有違誤,應在法定上訴期間內諮詢律師並評估是否上訴。

     

    十一、結語:先看案件走到哪一個階段

    緩刑與緩起訴雖然都可能讓當事人暫時不必入監服刑,但兩者的法律定位完全不同:

    ■ 緩起訴: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暫時不提起公訴,期間通常為一年至三年,違反條件或發生法定事由時,可能被撤銷並繼續偵查或起訴。

    ■ 緩刑:法院已經判刑,宣告二年至五年的緩刑期間,暫緩執行原本刑罰;如果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原宣告刑失其效力,但如果緩刑遭撤銷,原刑罰可能被執行。

    判斷一個案件是緩起訴還是緩刑,最先要確認的是:目前案件是在檢察官偵查階段,還是已經經過法院判決?處分書或判決書上記載了哪些期間與條件?

     

    enlightened 如果您或家人收到緩起訴處分書、緩刑判決,或不確定應如何履行相關條件,建議儘早攜帶完整書類及資料諮詢律師,以確認期限、法律效果及後續處理方式。

     

    ※ 法律資訊聲明:本文係以臺灣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為前提的法律知識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法令及實務見解可能修正,個案仍應以最新法規、裁判及專業律師評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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