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可以宣傳療效嗎?水晶、貓眼石宣稱「可以降血壓」會不會違法?收到市政府公文要求說明時怎麼辦
-
商品資訊
目錄
許多店家在銷售水晶、貓眼石、能量手環、磁石商品、舒眠枕、足貼、泡腳包或其他身心靈商品時,常會使用「改善循環」、「排毒」、「穩定血壓」、「降低血壓」、「改善失眠」、「預防疾病」等文字,希望讓消費者理解商品特色。然而,從台灣現行法制來看,只要廣告文字涉及疾病診斷、治療、緩解、預防,或足以讓一般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具有醫療效果,就可能不是單純的行銷文案,而會進入醫療法、藥事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的管制範圍。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從法律實務角度說明:醫療法是否可以宣傳療效?如果一般商品宣稱療效會有什麼處罰?如果販售水晶、貓眼石並宣稱「可以降血壓」是否違法?以及若真的收到市政府衛生局來函要求說明、通知陳述意見或準備開罰,應如何提出有效主張。一、醫療法不是完全禁止廣告,但嚴格限制「誰可以做」以及「可以說什麼」
醫療法所處理的核心,是醫療機構與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也就是說,如果並非合法醫療機構,原則上不能以廣告方式招徠醫療業務。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即使是合法醫療機構,醫療廣告也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內容原則上限於醫療機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醫師姓名、性別、學歷、經歷、證書字號、全民健康保險及非商業性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字樣、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等法定事項。醫療法第86條進一步禁止醫療廣告以不當方式宣傳,例如假借他人名義、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摘錄醫學刊物內容、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以及其他不正當方式。
更重要的是,醫療法第87條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因此,實務上不一定要直接寫出「治療」二字,若整體文案、圖片、標題、使用者見證、關鍵字或導購連結,使一般人理解為在招徠醫療業務,也可能被認定為醫療廣告。若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86條或擅自變更核准廣告內容,依醫療法第103條,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若醫療廣告內容有虛偽、誇張、歪曲事實、以非法墮胎為宣傳,或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等情形,還可能被處停業、廢止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負責醫師醫師證書一年。若非醫療機構違反第84條規定為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104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二、一般商品宣稱療效,實務上常見風險不只醫療法,也包括藥事法與醫療器材管理法
許多販售水晶、貓眼石、能量手環或磁石商品的業者,會直覺認為自己不是醫療院所,所以只要不違反醫療法即可。這個想法並不完整。原因在於,一般商品如果宣稱具有醫療效能,主管機關實務上常會改從藥事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處理,而且罰鍰可能遠高於醫療法的醫療廣告罰則。
藥事法第24條規定,所謂藥物廣告,是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藥事法第69條明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藥事法第70條也規定,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因此,即使業者主張文章只是使用者心得、體驗分享、身心靈文章、直播聊天或粉絲團貼文,只要內容與商品銷售存在連結,並暗示商品能治療、改善、預防疾病,仍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規宣傳。
處罰方面,藥事法第91條規定,違反第6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 這也是許多業者收到衛生局公文後感到震驚的原因:原以為只是廣告用語不精確,卻可能面臨最低60萬元罰鍰。另一方面,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規定,醫療器材是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方式作用於人體,而達成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調節生育等主要功能之一者。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規定,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第65條規定,違反第46條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規定:「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商品不是合法醫療器材,卻以「配戴後可降血壓」、「接觸人體後可改善血液循環」、「能量頻率可治療疾病」、「可改善關節炎或心血管疾病」等方式行銷,除了藥事法風險外,也可能發生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及第65條的問題。

三、賣水晶或貓眼石,宣傳「可以降血壓」有違法嗎?
若只是販售水晶、貓眼石作為飾品、收藏品、礦石、風水擺設或藝術商品,原則上商品本身不當然違法。真正的法律風險,通常出現在廣告文字、圖片、直播口述、商品標題、商品說明、買家見證、Hashtag、部落格文章或短影音腳本中。「血壓」是典型的醫學與生理指標,「高血壓」也屬於常見慢性疾病或疾病風險狀態。因此,若水晶或貓眼石商品頁面出現「可以降血壓」、「穩定血壓」、「改善高血壓」、「預防心血管疾病」、「改善心悸」、「促進血液循環以治療疾病」等說法,主管機關很可能認為這已不是單純描述商品美感或文化意涵,而是涉及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臺中市政府曾在官方新聞中提醒,坊間常見的按摩器材、穿戴式磁石商品、舒眠枕、足貼、能量手環、水晶、草本泡腳包等,一般商品若宣稱「可降血壓、降血糖、治療改善關節炎、止痛、治療癌症」等醫療效能,可能違反藥事法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違法物品亦可能沒入銷燬。換言之,問題不在於「水晶」或「貓眼石」能不能販售,而是在於販售時能不能用醫療效果來推銷。若文案是「天然礦石飾品」、「貓眼光澤」、「收藏擺件」、「搭配穿搭」、「身心靈文化象徵」等,風險相對較低;若文案進一步主張可治療疾病、改善症狀、預防特定疾病或調整血壓血糖等醫療指標,法律風險就會大幅升高。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單純加上「本產品非醫療用品」或「效果因人而異」的免責文字,並不當然可以排除違法風險。若整體廣告仍在強調治療、改善、預防疾病,主管機關仍可能認定廣告實質上是在宣稱醫療效能。四、收到市政府衛生局公文要求說明或通知開罰,第一步不是急著認罰,而是確認程序與證據
實務上,業者可能收到的公文名稱不完全相同,有時是「陳述意見通知書」,有時是「限期說明函」,有時則已經是「裁處書」。不同文件代表不同階段,處理方式也不同。若是裁罰前通知,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代表業者在被正式裁罰前,通常有機會提出書面說明、補充資料、法律意見與有利事證。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收到公文後,應立即確認下列事項:發文機關是否為衛生局或市政府相關單位、文號與發文日期、回覆期限、指稱違規的網址或平台、截圖時間、廣告內容、商品名稱、適用法條、是否要求下架、是否要求提供銷售資料,以及是否已載明擬裁罰金額。這些資訊會直接影響後續主張方向。
若已經收到正式裁處書,則要進一步檢視救濟期間。通常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評估是否提起訴願;若訴願結果仍不利,才進一步評估行政訴訟。由於藥事法與醫療器材管理法的罰鍰可能高達最低60萬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業者不要只用簡短道歉函回覆,也不要忽略期限,應在第一時間保全網頁資料、廣告版本、商品銷售資料、下架紀錄與內部法遵改善資料。
五、可以提出哪些抗辯主張?
第一,可以主張文案是否真正達到「醫療效能」程度。
並非所有正向、舒緩、放鬆、文化或身心靈描述都必然等於醫療效能。若文案只是說明商品外觀、材質、文化象徵、收藏價值或心理感受,未涉及疾病名稱、醫療行為、症狀改善、血壓血糖等醫療指標,應具體主張廣告未達藥事法第69條或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所稱醫療效能之程度。
第二,可以主張商品屬性與主管機關適用法規是否正確。
水晶、貓眼石通常是礦石、飾品、收藏品或擺設,並非藥物;若主管機關以醫療器材管理法處理,也應檢視商品是否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關於設計與使用目的之要件。若機關僅因廣告中出現某些字眼,即未區分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與醫療法的構成要件,可能有法律適用不精確的問題。
第三,可以爭執是否具有招徠銷售目的與可歸責性。
藥事法第24條所稱藥物廣告,要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之目的。 因此,若內容係第三人未經授權轉載、平台自動生成、消費者自行留言、舊文未與商品購買頁面連結,或並非由受處分人發布,均應提出證據釐清可歸責性。
第四,可以檢視主管機關證據是否完整。
衛生局常以截圖作為違規事證,但仍應確認截圖是否完整呈現上下文、是否有日期時間、是否能證明是受處分人帳號、是否能證明與商品銷售相關、是否有截取片段造成誤解、是否能證明違規內容在裁罰時仍存在。若證據不足,應提出具體爭執。
第五,可以主張故意或過失、責難程度與裁量因素。
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行政罰法第18條也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因此,即使主管機關認為構成違規,仍可主張本案屬初犯、營業規模小、銷售數量低、所得利益有限、未造成實害、接獲通知後立即下架、已修改文案、已建立廣告審核流程、已教育員工避免使用醫療詞彙,請求不罰、減輕或至少從最低額度審酌。
第六,可以主張一行為不二罰與法條競合。
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相同種類行政罰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若同一篇廣告同時被指涉醫療法、藥事法與醫療器材管理法,就要檢視是否屬同一行為、是否重複評價,以及機關是否正確處理競合關係。
六、給業者的合規建議:醫療詞彙不要碰,尤其不要使用疾病名稱與生理指標
對水晶、貓眼石、能量商品、礦石飾品或一般保健周邊商品的業者而言,最安全的原則是:不要使用疾病名稱,不要使用治療、改善、預防、緩解等醫療動詞,不要使用血壓、血糖、癌症、關節炎、失眠、焦慮、心臟病、排毒、消炎、止痛等容易被認定為醫療效能的詞彙。若要介紹商品,可以聚焦於材質、產地、設計、工藝、尺寸、光澤、收藏性、搭配方式、文化象徵、禮品用途或非醫療性的生活情境。若涉及身心靈或文化敘述,也應避免將其包裝成具體疾病改善效果。
在收到市政府衛生局公文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檢視公文性質、回覆期限、法條適用、證據截圖、違規文案上下文、行政程序是否完備、裁罰金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協助撰寫陳述意見書、補充理由書、訴願書或行政訴訟相關書狀。
七、結論:水晶、貓眼石可以賣,但不能把一般商品包裝成具有醫療療效
醫療法並非完全禁止醫療機構廣告,但對醫療廣告的主體、內容與方式設有嚴格限制。對一般商品業者而言,更常見且更高額的風險,其實是藥事法第69條、第91條,以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第65條。販售水晶或貓眼石本身通常不是問題,但若宣稱可以「降血壓」、「治療高血壓」、「改善心血管疾病」、「止痛」、「抗發炎」、「治療癌症」等,極可能被認為涉及醫療效能宣傳,依法可能面臨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甚至違法物品沒入銷燬。
如果已收到市政府或衛生局公文,切勿輕忽,也不建議只用情緒性文字回覆。應在期限內提出具體法律與事實主張,包含構成要件、證據完整性、可歸責性、故意過失、裁量比例、一行為不二罰及程序保障。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業者應及早讓熟悉醫療廣告、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及行政救濟程序的律師介入,才能在裁罰前爭取最佳說明空間,或在裁罰後有效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參考資料】
►臺中市政府:網拍一般商品不實宣稱醫療效能 最高可罰2500萬元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了解更多】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