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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不用賠償?外遇被告面對外遇損害賠償訴訟,法院看哪些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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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說結論:被指控外遇,或被第三者提告外遇損害賠償,不代表一定要賠錢;但也不能解讀為外遇一定不用賠。

    法院會依請求權基礎、婚姻關係是否及如何受侵害、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行為是否超越一般社交、損害與因果關係,以及雙方提出的證據,逐項判斷。以下四則已查證的新聞案例,正好呈現「一審駁回不等於永遠免賠」、法律見解分歧與舉證不足等不同情況。

     

    一、外遇第三者為什麼可能被求償?

    外遇第三者的民事責任,實務上常見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作為侵權行為請求基礎:前段是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後段則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若主張非財產上的精神痛苦,通常還會搭配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第1項處理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時的慰撫金,第3項則規定,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時,準用相關規定。

    民法第195條第3項本身是損害範圍的規定,並不是可以脫離侵權要件、單獨成立的請求權。是否能以「配偶權」或「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請求,仍須回到具體法條、行為不法性、損害及證明程度判斷。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第197條現行條文

    現行法也不能用「以前有通姦罪」直接推論民事一定成立。憲法法庭(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性自主權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自2020年5月29日公布起失效;

    這表示通姦罪不再作為刑事處罰依據,並不表示任何外遇行為當然沒有民事爭議,也不表示只要提告就當然能獲賠。刑事責任、家庭法上的離婚及損害效果、民事侵權責任,屬於不同制度,必須分別檢視。

    釋字第791號官方解釋,目前法院對「配偶權」是否及如何受到侵權法保護,仍可見不同法律評價。有人認為明知已婚仍與配偶發展超越一般社交的親密關係,可能侵害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也有判決認為婚姻保障不能轉化為一方對另一方感情、性或生活選擇的支配權,婚姻忠誠或圓滿本身也不當然是可金錢化的權利。

    這種歧異使得起訴或答辯不能只寫一句「有小三」或「沒有配偶權」,而應把事實、法律基礎與證據逐項對應。

     

    二、四則已查證新聞案例:一審沒賠,理由各不相同

    案例一:臺北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法律基礎被否定,但案件後來不是終局免賠

    媒體與日期:中央社,2021年12月27日。中央社報導

    ➡︎ 法院結果:

    妻子向洪姓女子請求80萬元非財產損害賠償;臺北地院一審於2021年11月30日宣判,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沒有判給80萬元。這只是當時的一審結果,中央社後續報導確認,案件上訴後因一審言詞辯論通知未合法送達、程序有重大瑕疵,高等法院廢棄發回;臺北地院更一審改認有牽手、挽臂、同宿過夜等親密互動,判洪姓女子賠12萬元,且仍可上訴。因此,不能把「一審駁回」寫成全案最後確定免賠。中央社後續報導

    ➡︎ 一審為何駁回:

    一審採取與部分實務不同的見解,援引釋字第791號所強調的性自主與人格自主,認為配偶不會因婚姻而取得支配另一方性、感情或自主決定的特定「配偶權」。

    原告主要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權利侵害及第195條精神損害規定請求,法院因認為所主張的配偶權不是受承認的權利,而駁回請求。判決解析另指出,原告沒有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作為替代的法律路徑,一審未就該基礎審理。這個案例的重點不是「外遇事實已被認定不存在」,而是請求權基礎與法律評價,加上後續程序瑕疵改變了案件結果。中央社報導

    ➡︎ 可學到什麼:

    起訴不能只抽象主張配偶權;在法律允許且符合個案事實的範圍,應評估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的主張方式,具體說明被告是否明知婚姻存在、行為如何超越一般社交、主觀故意、情節重大及損害因果關係。但這只是訴訟評估方向,不保證法院採用,也不保證賠償金額。民法條文

     

     案例二: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即使有相姦刑事確定判決,民事仍可能因法律與因果關係敗訴 

    媒體與日期:ETtoday新聞雲,2022年4月26日。ETtoday報導

    ➡︎ 法院結果:

    原告請求王姓女子賠償100萬元,臺北地院民事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屬一審全部駁回,不是部分准許。判決記載,被告明知男方有配偶,且男方與被告的相姦罪刑事簡易判決已確定;但民事案件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34號後,兩造於2023年10月5日和解並撤回,和解條件不公開。因此,這一案可以說「一審未判賠」,不能說原告經二審實體判決確定免賠。司法院民事判決全文

    ➡︎ 一審為何駁回:

    法院認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權利」須是憲法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利益」則須是法律上利益。法院不認為配偶權是憲法上或民法親屬編明文承認的權利,也認為婚姻不使一方取得對另一方性、感情、精神或親密行為的獨占與支配權。即使假設配偶權存在,法院仍以被告受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受到重視,認定相姦行為在本案侵權法評價下欠缺不法性。

    原告另主張身分權及健康權。法院指出,第三者不能直接改變原告的婚姻身分;原告所稱網路騷擾、盜用照片、訊息等情節,與刑事判決所認定的相姦行為不同,也沒有證明相姦與健康損害間的因果關係。換句話說,刑事相姦罪確定並不會自動替代民事侵權的全部要件;每一項損害都仍要有對應的法律基礎與證據。ETtoday報導

    ➡︎ 可學到什麼:

    如果被告行為還涉及騷擾、威脅、隱私、肖像或其他獨立侵害,應逐一拆開主張,不要把所有不愉快經驗都概括成外遇侵害;若主張身心損害,也要提出事發前後的就醫、諮商、診斷與時間關聯資料,並由法院判斷因果關係。司法院民事判決全文

     

     案例三:臺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1415號——法院認為抽象的婚姻幸福與忠誠,不能直接等同受保護法益 

    媒體與日期:CTWANT,2025年4月26日。CTWANT報導

    ➡︎ 法院結果:

    楊姓女教師向洪姓女教授請求200萬元及利息,主張對方明知李姓丈夫已婚,仍在工作與共同指導活動中與李男有同宿、性關係、購屋及共同生活等往來。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屬一審全數駁回,並非和解或部分准許。判決所載外遇、同居、購屋及性關係是原告主張且被告否認,不能寫成法院已認定的客觀事實;本次查證也沒有可靠確認後續上訴或確定結果。LawPlayer所載司法院裁判全文

    ➡︎ 駁回的具體理由:

    法院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舉證責任,檢視原告提出的教學及工作資料、照片、文章、截圖、與丈夫的LINE、丈夫離婚訴訟起訴狀、家事文件及診斷證明。法院認為,從教學資料或文章推論外遇,推論幅度過大;丈夫在離婚訴訟中的說法,涉及其訴訟動機、利害與策略,不能只靠其單方陳述認定第三者介入;就診、訪談或另案資料若本質上仍是丈夫的轉述,也不足以補強。因此,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事實未達證明程度。

    法院並說明,現行民法沒有「配偶權」的法定概念;民法第195條第3項保護的是父母子女或配偶身分關係的客觀存在、完整性及經營可能性,不是婚姻幸福、忠誠或關係品質的主觀感受。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1、3項主張,仍無法完成法律涵攝,故200萬元財產及非財產請求均難准許。CTWANT報導

    ➡︎ 可學到什麼:

    配偶的單方自白、離婚書狀或家事卷證,不一定能獨立證明第三者的具體介入。應盡量保存可驗證的原始通訊、時間資訊、出入或住宿資料、付款及行程紀錄、知情證人等,建立連貫時間軸;同時證明第三者知悉或可得知婚姻存在。法院仍會依個案證據判斷,並非資料越多就一定成立。

     

     案例四:臺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1347號——證據爭議未必是唯一關鍵,法律涵攝也可能讓請求無法成立 

    媒體與日期:聯合報,2026年1月20日。聯合報報導

    ➡︎ 法院結果:

    原告主張配偶A02與第三人A03在婚姻存續期間互稱「老公、老婆」、共同出遊、進汽車旅館、接吻、裸睡及合意性交,請求兩人連帶賠償100萬元;被告否認逾越普通交往及證據真實性。臺南地院一審判決日為2026年1月13日,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未命任何被告賠償。司法院一審判決及歷審資料

    不過,這也不是可以直接宣稱「全案終局免賠」的案例。官方歷審資料另載,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於2026年5月21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不公開,是否有和解金或其他履行條件無從由公開資料確認。判決中關於性交或外遇細節,也是當事人主張與否認;法院是認為法律問題已足以結案,不能反推所有指控均已被法院認定為真或假。司法院一審判決及歷審資料

    ➡︎ 駁回的具體理由:

    法院認為民法第18條主要是排除或防止侵害,並非本件金錢請求的獨立基礎;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權利」為標的,而第195條第3項的身分法益不能被擴張成婚姻忠誠、圓滿或排他的控制權。婚姻內涵及是否排他,應由當事人形成與約定;司法不宜以侵權法把個人情感及婚姻價值一律金錢化,否則可能侵入性自主與婚姻形成自由。法院因此認為原告提出的法規範組合無法涵攝,100萬元請求難以准許。聯合報報導

    ➡︎ 可學到什麼:

    在法律見解仍有歧異的領域,原告要將具體行為、第三者知情、婚姻存續、損害重大性及因果關係逐一證明,並視個案審慎安排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等備位主張;被告則可針對配偶權的法源、性自主、婚姻是否已破裂、證據真實性與關聯性提出抗辯。最終仍以承審法院採取的法理與卷內證據為準。

     

    三、外遇被告常見的抗辯與原告的攻防重點

     1. 行為發生時,婚姻是否已實質破裂?

    被告可能主張雙方早已分居、長期失去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婚姻承諾,或在被指控行為前婚姻已實質破裂;原告則可能提出仍共同居住、共同扶養子女、共同理財、家庭活動及修復婚姻的資料反駁。婚姻後來是否離婚,不能單獨決定行為當時的法律效果;法院會看破裂的時間、程度、雙方互動與具體證據,並判斷是否影響不法性、損害及因果關係。

     2. 第三者是否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已婚?

    第三者的知情程度是常見爭點。可供法院衡量的資料,可能包括公開或私下談話、社群與通訊內容、共同友人、見面場合、對方是否以已婚身分生活、是否要求隱瞞等;但單一稱呼、照片或推測未必足夠。原告負責提出證明,被告可說明合理不知情或被刻意隱瞞;法院仍會依整體證據判斷,不能以「大家都看得出來」取代舉證。

     3. 往來有沒有超越一般社交界線?

    「曾見面」「一起吃飯」「共同工作」不當然等於外遇。主張侵害的一方應具體指出時間、地點、互動內容及為何超過一般朋友或職場往來,例如連續而隱密的親密互動、住宿、性行為或其他能與婚姻侵害相連結的客觀情況;被告則可針對片段對話、剪輯錄音及不完整照片提出解釋。法院會檢視證據是否連貫、真實、相互印證,以及是否達到民事訴訟的證明程度。

     4. 時間與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即使婚外往來被認為存在,原告仍要說明何種行為造成何種損害。若主張憂鬱、失眠、焦慮或就醫支出,應整理事件前後的就醫、諮商、診斷、用藥與生活影響,並注意其他婚姻衝突、工作壓力或既有病史可能造成的原因。第二則案例即因法院認為健康損害與相姦行為的因果關係未被證明,而未准該部分請求;法院仍會依個案醫療與其他證據判斷,不能保證有診斷證明就一定可獲賠。司法院民事判決全文

     5. 請求權時效是否已經經過?

    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自請求權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也同樣消滅。實際上何時「知道」、行為是否持續、損害是否分次發生及請求對象如何特定,都可能影響起算與抗辯,不能只用發現外遇的大概月份判斷。收到起訴或準備提告時,應立即把發現日期、對話、報案、就醫及訴訟文件整理給律師檢視。

     6. 證據是否合法取得、內容是否完整可信?

    截圖、錄音、定位、雲端資料或帳號內容,除了來源與真實性,也涉及取得方法、個人資料及隱私風險。應保存原始裝置、完整對話脈絡、檔案時間資訊及未剪輯版本,不要只交出對自己有利的片段,更不要以入侵帳號、安裝監控程式、散布私密影像或威脅方式取證。第四則已查證案例中,法院並非單純因錄音錄影違法而排除,而是認為片段、不連貫內容不足以證明逾越一般社交;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是兩個不同問題,法院仍會逐項判斷。聯合報報導

     7. 賠償金額是否過高?

    慰撫金不是原告自行填寫的金額,也不是外遇成立就固定價碼。法院會綜合婚姻期間與家庭狀況、行為持續時間及親密程度、被告知情與主觀情形、損害的具體程度、雙方身分與經濟狀況、是否已離婚或和解等因素裁量。原告可用具體生活與身心影響說明請求;被告可以爭執金額、損害程度、共同原因、已受填補或請求對象範圍,但法院仍不受任何一方單方面估價拘束。

     

    四、收到外遇損害賠償起訴狀怎麼辦?

    收到法院寄來的外遇損害賠償起訴狀,先不要急著在社群發文或直接找對方理論,可以按以下順序處理:

     1. 不要刪除聊天紀錄、照片、郵件或雲端資料。

    也不要改檔名、重製成看不出來源的圖片,或只保留對自己有利的片段;刪除、修改可能造成日後證據爭議。

     2. 不要威脅、辱罵、跟蹤或公開對方資料。

    這些行為可能另生刑事、民事或保護令風險,不能拿來「反制」提告。

     3. 保留完整時間軸。

    記下起訴狀送達日、婚姻成立或離婚/分居日期、爭議往來的每個日期、誰先知道婚姻、何時中止往來,以及後續聯絡或就醫情形。

     4. 整理婚姻狀態與對話脈絡。

    括戶籍或婚姻資料、分居事實、家庭生活安排、完整而未剪輯的訊息、付款及行程資料;先區分「自己親見」「原始紀錄」與「他人轉述」。

     5. 確認送達方式、案號、答辯期限與開庭日期。

    不要因為正在協商或不想面對而置之不理;期限、是否需要提出答辯狀、是否聲請閱卷,都應儘速確認。

     6. 及早找熟悉家事及侵權訴訟的律師。

    律師可協助判斷請求權基礎、時效、證據合法性、是否有其他獨立侵害、和解方案及出庭策略;若有多名被告,也應分別檢視每個人的行為與責任,不要一概承認或否認。

     

    五、不是每個免賠案例都能套用

    「一審駁回」可能是配偶權法理不被採用、替代請求未提出、證據不足、損害因果關係不明、第三者不知情、時效抗辯,或程序因素造成;不同理由不能互相替代。

    ■ 更要注意,案例一一審駁回後發回更審改判12萬元;

    ■ 案例二上訴後和解,內容不公開;案例四一審駁回後也有上訴調解,和解條件未知。

    ■ 案例三及案例四的判決見解,並非所有法院、所有時期或所有事實都必然採用。

    每個案件都必須回到行為時間、婚姻狀態、被告知情、具體親密互動、損害及證據判斷。

    本文的新聞整理與法律說明,不能取代律師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新聞報導也不等於判決全文,更不等於讀者案件的結果。若你是被告,不要以本文推論「一定不用賠」;若你是原告,也不要以外遇傳聞或單方敘述推論「一定可以求償」。蒐證應遵守法律,不應隱匿、刪除、破壞或偽造證據。

     

    六、需要協助?先把案件資料整理好,再讓律師評估

    外遇損害賠償的核心,通常不只在「有沒有外遇」四個字,而在於法律上可主張的權利或利益、婚姻關係實際受侵害的程度、第三者的知情與故意、證據能否被法院採信,以及時效和訴訟程序是否正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你從起訴前風險評估、證據整理、起訴或答辯、調解到訴訟攻防,依個案討論可行方案。

     

    enlightened 委託律師不代表一定免賠、無罪或取得特定判決;本所亦不保證特定訴訟結果,實際法律意見仍須以完整資料及承審法院判斷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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