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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時看到可疑情況,就能進公寓逐層找毒品嗎?最高法院:住戶沒阻止,不等於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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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係就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090號公開判決所作的法律見解分享,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為保護當事人及相關住戶隱私,本文不揭露姓名、地址、承辦機關及其他可識別資訊。

    警方臨檢、盤查時,如果發現有人神情可疑、逃跑,或懷疑其把毒品丟在附近,警察可不可以直接進入公寓樓梯間,一層一層查看,甚至打開變電箱找東西?住戶站在旁邊沒有說「不可以」,是否就代表同意?

    最高法院在這個案件中指出,警察執法可以從行政盤查轉變為刑事偵查,但不能因為住戶沒有當場阻止,就認定住戶已經同意搜索。所謂同意搜索,必須是受搜索人清楚知道警方要找什麼、要在哪裡找,並且明確表示願意讓警方搜索;單純站在旁邊看、沒有反對,或因為面對警察而被動配合,都不能直接當成同意。

    ※ 本案最高法院因此撤銷二審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一、本案發生什麼事?

    本案中,警方在執行勤務時發現當事人相關行蹤,並在公寓內找尋其可能丟棄的違禁物。警方後來在公寓高樓層樓梯間、一個敞開的變電箱內,找到甲基安非他命及玻璃球吸食器。

    第一審原本判決無罪。第二審則認為,警方是先合法進行盤查,並且經公寓住戶默示同意進入樓梯間查看,因此取得毒品的過程合法。第二審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改判當事人持有第二級毒品有罪,並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物。

    當事人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檢視員警密錄器勘驗內容後,發現案件有幾個不能跳過的重要問題,因此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二、最高法院不是說警察完全不能盤查或查看

    這號判決不是說警察只要執行臨檢,就完全不能進一步處理可疑情況。

    警察原本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查證身分、盤查,或在有具體事實可合理懷疑涉及犯罪時,依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採取拘捕、附帶搜索或其他適法偵查措施。

    ➡︎ 問題在於,行政盤查與刑事搜索是不同的事。盤查的目的主要是查證身分、維持公共安全;搜索則是為了發現、取得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證據,對人民隱私與居住安寧的影響更大。當警方已經決定進入特定空間尋找被懷疑藏匿的毒品,通常不能只用「我是在看看」就帶過,仍要檢驗是否具有合法依據。

     

    三、這個案件的第一個問題:警方到底是在「看一看」,還是在「搜索」?

    二審法院認為,警方不是在搜索公寓樓梯間,而是在合法盤查後,以肉眼查看有沒有被丟棄的違禁物。

    但是,密錄器勘驗內容顯示,員警在找人及找物之前,曾表示「這裡要搜索」、「要慢慢找」等意思。最高法院認為,從這段對話來看,警方似乎已經決定要在公寓內尋找當事人可能藏放的犯罪證據。

    如果警方主觀上已經是為了找毒品、找犯罪證據,後來又逐層進入樓梯間、查看原本不會自然看見的地方,這就不能只靠「肉眼查看」四個字來判斷。法院必須仔細釐清,這些動作究竟屬於單純盤查附帶的目視,還是已經構成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

    這個區別非常重要。因為一旦屬於搜索,就必須檢查警方是否有搜索票、是否符合無令狀搜索要件,或是否取得有效的同意搜索。

     

    四、住戶沒阻止警方,不等於住戶同意搜索

    這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這條規定的白話意思是:警方沒有搜索票時,如果要靠住戶同意來搜索,必須先讓住戶真的知道並且同意。警方應表明身分,說明要搜索的目的與範圍,並將住戶同意的意思記錄在筆錄中。

    ➡︎ 例如,警察若要進入公寓公共樓梯間找尋某人可能丟棄的毒品,至少應讓有權表示意見的人知道:警方想進入的範圍是哪裡、是要查看一樓還是逐層上樓、要找的是什麼,以及住戶是否同意這樣做。

    本案中,有住戶看到警方打開一樓兩扇門、以手電筒查看樓梯間,當下沒有阻止,並站在一旁觀看,後來表示先上樓。二審以此認為住戶已經默示同意。

    最高法院認為,這樣還不夠。因為密錄器內容沒有顯示警方曾經明確告知住戶,他們準備進入公寓樓梯間逐層尋找違禁物;更沒有顯示住戶清楚表示同意。

    人在面對警察執法時,沒有出聲反對,有可能只是不了解情況、不知道自己可以表示意見,或只是因為緊張而被動配合。這種「沒有阻止」或「在旁邊看」的消極反應,不能直接當成自願同意搜索。

     

    五、一個簡單例子:點頭和沉默,法律效果不一樣

    假設警方到一棟公寓找人,對住戶說:「我們要進大樓逐層打開公共區域的箱子、角落與設備空間,找尋可能藏放的毒品,請問您是否同意?」住戶在充分理解後,明確回答同意,而且警方記錄在筆錄中,這才比較接近有效的同意搜索。

    但如果警方只是走進大樓、打開門、拿手電筒照一照,住戶因為不知道警方目的或不敢阻止而站在旁邊,警方接著又到樓上逐層查看,這種情況就不能輕易說住戶已經同意。

    本案最高法院正是在提醒:同意搜索不能靠猜測,不能把沉默、旁觀或不反對,變成一張看不見的搜索票。

     

    六、公寓樓梯間是公共空間,就完全沒有搜索問題嗎?

    也不是。

    公寓樓梯間雖然通常不是單一住戶的臥室或客廳,但是否屬於可以任意進入、逐層尋找、探照或翻查的空間,仍要看實際場所狀況、進入方式、警方動作的範圍與目的,以及是否已經從一般目視轉為尋找犯罪證據的搜索行為。

    ➡︎ 本案中,最高法院特別注意到,住戶離開後,員警才離開一樓樓梯間,積極往上逐層探查,並在高樓層的變電箱找到物品。這些物品不是在一樓自然就能看到,也不是單純站在門口就會發現。二審法院必須重新說明,這樣的行為到底只是目視,還是實質搜索。

    這不代表所有公寓樓梯間的查看都當然違法,而是法院不能因為地點是「公共樓梯間」就省略合法性審查。

     

    七、如果搜索違法,找到的毒品一定不能當證據嗎?

    也不一定。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白話來說,就算法院最後認定警方的搜索有違法問題,也不是每一份證據都會立刻、百分之百被排除。法院還要衡量違法的程度、警方是否故意規避程序、侵害人民權利的程度、犯罪的重大性、證據是否難以用合法方式取得,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再判斷該證據能不能使用。

    這叫做違法證據排除的權衡判斷。

    但是,法院必須真的做這一步判斷,不能直接跳過。本案二審因為先認定警方取得證據完全合法,所以沒有充分釐清:如果這是一場搜索,是否屬於合法搜索?如果不合法,扣案毒品與吸食器能不能依第158條之4作為證據?警方是否有合法扣押的權源?

    ➡︎ 這些問題都會直接影響持有毒品罪能否成立,因此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調查清楚,也沒有把理由說清楚。

     

    八、為什麼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不是因為當事人已經無罪

    最高法院本案的結論是「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這不等於當事人已經無罪,也不等於最高法院已經認定扣案毒品一定不能使用。

    最高法院指出的是二審判決的法律瑕疵:

    ■ 一方面,二審認為警方不是搜索;

    ■ 另一方面,密錄器內容卻顯示警方可能早已決定要進行搜索。二審認定和卷內資料之間出現矛盾。

    此外,二審沒有詳細查明警方有沒有取得有效的自願同意、逐層探查是否已超出單純目視、如果屬於違法搜索是否要排除證據,以及警方扣押物品是否有合法依據。這些問題都是影響判決結果的核心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因此,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讓高等法院重新調查、重新說明後再作判斷。

     

    九、遇到臨檢、盤查或毒品搜索時,刑事辯護應該看什麼?

    毒品案件中,檢方提出扣案毒品、吸食器、手機或尿液檢驗結果時,不能只看物品「有沒有被找到」,還要回頭檢查它是「怎麼被找到的」。

    常見需要仔細檢視的資料包括:警方密錄器或監視器影像、臨檢紀錄、盤查原因、搜索票、同意搜索筆錄、同意人是誰、警方是否說明搜索目的與範圍、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現場照片,以及警方從盤查轉為刑事偵查的時間點。

    被告或家屬若認為警方是在沒有搜索票、沒有緊急情況、也沒有真正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處所或翻找物品,重點不是只說「警察違法」,而是要把現場過程、影像、筆錄與警方說法一一比對,釐清每一步是否有法律依據。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毒品、槍砲、詐欺及其他刑事案件時,除了檢視實體犯罪是否成立,也重視搜索、扣押、訊問與證據取得程序。當一項關鍵證據是由警方臨檢、盤查、同意搜索或無令狀搜索所取得時,程序是否合法,往往可能直接影響證據能力與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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