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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再利用恐變違法棄置?】律師提醒:不是說「再利用」就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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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許多民眾反映,自家旁邊的空地常被卡車傾倒爐碴、碎石、水泥塊等廢料,業者卻聲稱這是「合法再利用」,甚至主動提出「免費幫地主鋪地」。

    但這樣的行為,真的合法嗎?還是披著「再利用」外衣的違法棄置?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申請核准,這類行為很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一、「再利用」≠免罰!須符合公告種類與用途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41條與第46條規定,廢棄物是否屬於「可再利用」的材料,必須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只有被正式公告列入「可再利用清冊」的種類與用途,才具有再利用的法律地位。

    舉例說明:

    若爐碴、焚化爐底渣、建築廢料、泥渣等並未列入公告清單,即使業者宣稱「環保再利用」、甚至有實際回填或鋪地行為,仍屬非法清理行為,可能依廢清法論罪科刑。最高法院也曾明確指出:「非屬公告列舉之再利用項目者,即使名義上稱為再利用,實質仍屬清理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

     

    二、是否依法申請再利用計畫?未申報即屬違法

    即便使用的廢棄物種類合法,業者仍須依法提出再利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或備查後,才能實施運作。

    實務上許多案件中,業者為節省成本,未經核准即運輸廢棄物至空地傾倒、回填,法院多認定此舉屬於「未經許可清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enlightened提醒地主與業者:未經申請即自行運作,不符合「合法再利用」要件,仍會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的清理行為,即使主觀上認為是在「做環保」,也無法免除罪責。

     

    三、是否真的有「實質再利用」行為?

    法律上的「再利用」強調必須有實際加工、回收或再製成品的行為,若只是單純將廢棄物傾倒、堆放、填土或鋪面使用,即使取得核准,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變相掩埋」。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將廢棄物處理於土地上、造成污染或環境破壞者,屬於非法處理行為。

    ★最高法院多次判決指出:若行為內容與「棄置」無異,例如將爐碴或水泥塊當填土使用,雖名義上稱「再利用」,但實質上仍屬「違法棄置」。

     

    四、地主與業者都可能被罰!責任不只在「倒的人」

    許多地主誤以為:「我只是讓人倒、又沒收錢,應該沒事。」

    但實務上若地主明知或放任他人非法傾倒廢棄物,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行為人」或「幫助犯」,除了罰鍰數十萬元起跳,還可能被要求負擔清除與回復原狀的費用。因此,地主應謹慎監督土地使用狀況,不要因一時貪圖便利或「免費鋪地」,反而讓土地陷入刑事風險。

     

    五、律師建議:遇到疑似廢棄物再利用,立即查證與諮詢

    若您懷疑有業者以「再利用」名義傾倒廢棄物,可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1、拍照錄影蒐證,記下車牌、公司名稱、傾倒時間;

    2、向地方環保局或警察機關報案;

    3、若您是地主,應立即通知律師介入,確認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再利用」與「非法棄置」往往只是一線之隔,處理不當恐觸犯刑事法規、甚至遭法院判刑。

    ➙若您已接獲傳喚或遭起訴,我們的律師團隊能協助分析行為是否符合合法要件,並為您提出最佳辯護策略。

    ➙我們的律師團隊擁有豐富的《廢棄物清理法》實務經驗,曾成功處理多起涉及非法棄置刑事案件,協助當事人減輕刑責、避免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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