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是什麼?羈押是什麼?被羈押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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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最讓家屬恐慌的情況之一,就是「被羈押還加上禁見」。一旦發生,不僅當事人失去自由,家屬也無法探視,甚至連電話或通信都被限制。但必須強調:羈押禁見並不代表有罪,它只是刑事訴訟中的暫時性強制措施。本文將深入說明羈押禁見的法律依據、適用條件、爭議問題,以及被告與家屬能採取的救濟方式。
一、羈押與禁見的法律意義
• 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係在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法院為防止逃亡、串供或湮滅證據,裁定將被告暫時收容於看守所。
• 禁見: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法院得裁定限制被告在特定期間不得與外界接觸或通信,以避免干擾偵查或妨害審判。
★重點:檢察官不能單方面決定羈押或禁見,必須經法院裁定。並且,《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任何限制均須符合法律程序。
二、羈押的主要類型
1. 一般性羈押
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勾串共犯或妨害審判之虞時,法院可裁定羈押。這不是懲罰,而是確保訴訟順利。
2. 預防性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針對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大犯罪(如殺人、性侵害、重大毒品案件等),若被告有具體再犯危險,法院可裁定預防性羈押,以保障社會與被害人安全。
三、羈押禁見期間的限制與保障
雖然被告在禁見期間會受到限制,但法律仍提供以下保障:
• 通信與會客:家屬探視或通信需經法院許可;若有串供、滅證風險,法院得裁定禁止。
• 律師接見: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與《憲法》第16條,律師得在看守所上班時間隨時要求會見,不需事先申請或檢察官同意。即使在禁見期間,律師接見權仍必須保留,這是確保辯護權的核心制度。實務上,可能有「會見隔著玻璃」、「談話時間有限」等情況,但不影響律師依法即時接見的權利。
• 生活管理:由看守所統一規範,但飲食與醫療需求必須受到保障。
• 人身安全:不得有虐待或不當待遇,若有爭議,可透過律師或法院救濟。
四、羈押禁見的爭議與問題
1. 法院裁量差異大:不同法官對「是否需要禁見」的認定標準差異甚大。
2. 辯護權受限:雖然律師能接見,但談話條件可能受限,間接影響辯護準備。
3. 心理壓力沉重:長期隔離外界,對尚未判決確定的被告造成巨大心理壓力。
4. 濫用風險:若缺乏監督,禁見可能被當作調查的便利工具,而非真正必要措施。
五、救濟途徑:羈押抗告
被裁定羈押後,並非毫無出路。依《刑事訴訟法》第403至408條,被告或律師可在10日內提出抗告,由上級法院再審查是否仍需羈押。實務上,若能證明滅證或逃亡風險已消失,法院可能撤銷羈押,改採交保或限制住居。
六、羈押的替代措施
• 交保(具保):繳交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確保出庭義務。
• 責付:將被告交由家屬或律師監督管理。
• 限制住居:要求不得離開特定地點,並可能加上定期報到、交付護照等附帶條件。
七、法院拒絕羈押的情況
法院通常會在以下情況拒絕羈押:
• 犯罪嫌疑不足。
• 無逃亡或滅證之虞。
• 涉及輕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
• 孕產或重大疾病需要保外治療。
八、常見誤解與澄清
• 羈押禁見=有罪? ➙錯。僅屬訴訟中暫時措施。
• 律師接見受限? ➙錯。律師得在上班時間隨時接見,不受禁見影響。
• 檢察官聲請=必然收押? ➙錯。仍需法院裁定且符合法定要件。
• 有錢就一定能交保? ➙錯。法院會依逃亡、滅證或再犯風險審酌。
• 羈押無限延長? ➙錯。法律有嚴格期限限制。
九、律師專業建議
羈押與禁見是例外,而非常態。司法機關必須遵循比例原則,優先考慮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方案。若不幸遭遇羈押禁見,被告與家屬務必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抗告或具保聲請爭取自由。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團隊具備豐富羈押及交保辯護經驗,能結合法律專業與實務策略,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與訴訟權益。
十、結論
羈押禁見不是定罪,而是刑事程序中的強制處分。透過法律救濟與律師專業協助,被告並非毫無選擇。唯有在專業辯護下,才能有效維護人身自由與公平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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