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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能力減損?在具體官司中如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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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車禍、職業災害、醫療事故或其他人身侵害後,有些人雖然經過治療已經可以回到工作崗位,薪資表面上也沒有立即減少,卻可能因為身體功能受損,未來無法再從事原本的工作,或只能改做薪資較低、發展性較差的職務。

    這種因身體或健康受侵害,導致職業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降低的情形,在法律上通常稱為「減少勞動能力」,實務上也常被稱為「勞動能力減損」或「勞動力減損」。

    勞動能力減損不是單純的休養期間薪資損失,也不是拿到勞保失能給付就代表損害已經全部確定。法院會依照受傷前後的身體狀況、實際職業內容、年齡、教育程度、專業技能、工作經驗、醫療資料及鑑定結果,判斷被害人未來可以取得的工作收入及勞動能力受到多少影響。

    如果您因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受傷,已經留下長期或永久性的身體功能障礙,應及早確認是否涉及勞動能力減損,以及如何在訴訟中提出完整的損害證明。

     

    一、法律上的勞動能力減損是什麼?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導致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時,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勞動能力,並不只代表目前每個月實際領到的薪資,也包括一個人在通常情況下,利用身體、智力、專業技能及工作經驗從事工作並取得收入的能力。

    因此,法院判斷勞動能力減損時,通常會關注以下問題:

    ■ 第一,被害人的身體或健康是否因事故受到不法侵害。

    ■ 第二,受傷是否造成永久性或長期性的功能障礙。

    ■ 第三,這些功能障礙是否影響原本的工作內容,或影響一般工作及謀生能力。

    ■ 第四,勞動能力減少的比例是多少。

    ■ 第五,受傷前後的職業、收入、工作條件及未來工作可能性為何。

    勞動能力減損的重點在於「工作能力本身受到侵害」,而不只是某一個月少領多少薪水。即使被害人目前仍然上班,或雇主基於照顧員工而安排較輕的工作,只要客觀上已經失去一部分原本可以使用的工作能力,仍可能主張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

     

    二、勞動能力減損和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有什麼不同?

    這兩種損害在訴訟上經常被混在一起,但法律性質並不完全相同。

     1. 不能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 

    不能工作期間的薪資損失,是指被害人因住院、手術或醫師囑咐休養,於特定期間完全或部分無法工作,因而少領薪資、獎金或其他工作收入。

    這種損害通常需要提出受傷前的薪資資料、薪資單、扣薪紀錄、請假紀錄、雇主證明、報稅資料或其他收入證明,計算實際減少的金額。

     2. 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 

    勞動能力減損則是指被害人即使未來仍能工作,工作能力卻因永久性傷害而下降。例如原本可以長時間站立、搬運、操作機械或從事高強度勞務,受傷後只能改做較輕的工作,或必須承擔更高的工作負擔。

    此項損害通常從傷勢穩定、治療終止或可以判斷永久功能障礙的時點開始評估,並可能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法院認定的合理期間。

     3. 兩者不能重複請求,但也不能任意互相取代 

    如果同一段期間的「不能工作損失」計算內容,已經包含全部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害,就不能再次重複請求。但如果不能工作損失只是按實際扣薪金額計算,並未包含永久性勞動能力減損,則兩者仍可能分別主張。

    ➡︎ 例如,被害人住院半年期間完全沒有工作,之後雖然回到原職,但經鑑定永久減少勞動能力百分之二十。這時,住院半年可以主張不能工作期間的具體薪資損失,後續則可以再依永久減損比例主張勞動能力減損,但計算時必須避免同一損害被重複填補。

     

    三、目前薪資沒有減少,還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嗎?

    不能單純因為目前薪資沒有減少,就直接認定沒有勞動能力減損。

    ➡︎ 例如,雇主考量員工傷勢,將原本需要搬重物的工作調整為行政工作,或由同事分擔體力工作,使被害人的薪資暫時維持不變。這種情況可能只是雇主或同事在現階段提供協助,並不代表被害人的身體功能已經完全恢復。

    法院仍會調查被害人受傷前的工作內容、受傷後能否完成原有工作、是否必須降低工作強度、是否有轉職風險,以及未來雇主不再提供特殊照顧時,工作能力可能受到的影響。

    不過,薪資沒有減少並不代表一定可以請求。被害人仍然需要證明身體功能確實受到永久性影響,而且這項影響足以降低職業上的工作能力或通常的謀生能力。單純感覺疲勞、主觀認為工作變辛苦,通常仍需要醫療紀錄及專業鑑定支持。

     

    四、勞動能力減損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如果他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身體或健康,通常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車禍、施工場所事故、公共設施缺失、暴力傷害及部分醫療事故,都可能涉及此項規定。

    2. 民法第193條:減少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需要

    民法第193條是勞動能力減損請求的重要依據。受害人因身體或健康被侵害,造成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看護、復健、輔具及生活照顧等需要時,可以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法院在符合條件時,也可以依當事人聲請,將部分賠償改定為定期金,但通常會要求加害人提出相當擔保。

    3. 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

    勞動能力減損是財產上的損害,與精神慰撫金的性質不同。身體或健康受到侵害時,被害人如果因傷勢、疼痛、生活不便或身心影響而受有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能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因此,一個完整的人身損害請求,可能同時包括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需要及精神慰撫金,但每一項都要有相對應的法律依據及證據。

    4. 民法第216條: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損害賠償原則上以填補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未來因勞動能力減損而不能取得的收入,通常屬於需要依法評估的所失利益或勞動能力損害。

    5. 民法第217條:被害人與有過失

    如果被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17條減輕賠償金額,甚至在特殊情況下免除部分賠償責任。

    ➡︎ 例如,車禍受傷後未依醫囑治療,導致傷勢擴大,或被害人本身也有違規駕駛、未依安全規範行動等情形,都可能成為對方主張過失相抵的理由。

     

    五、法院如何認定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

    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不是由被害人自行決定,也不是看到身心障礙手冊或勞保失能等級後直接套用百分比。

    法院通常會綜合以下資料判斷:

     1. 醫療診斷及治療結果 

    包括診斷證明書、手術紀錄、影像檢查、出院病歷、復健紀錄、神經功能檢查、肌力及關節活動度,以及醫師對永久性障礙的說明。

     2. 專業醫療鑑定 

    如果雙方對勞動能力減損比例有爭議,法院可能囑託醫院或其他適當機構進行鑑定。鑑定內容不只是判斷身體哪裡受傷,還可能進一步評估傷勢對特定職業及一般工作能力的影響。

     3. 受傷前的實際工作內容 

    同樣是膝關節受傷,對辦公室行政人員及每天需要蹲跪、爬梯、搬運的工地工作者,影響程度可能不同。

    因此,訴訟上不能只寫「我膝蓋受傷,所以減損百分之三十」,而應具體說明受傷前每天做哪些工作、需要使用哪些身體部位、受傷後哪些工作已經無法完成,以及雇主是否必須調整職務。

     4. 年齡、教育程度、技能及工作經驗 

    法院會評估被害人原本可以從事的工作範圍,以及受傷後是否能轉換職業。年輕人、專業技術人員、需要高度身體能力的勞工、具特殊證照者,可能需要從不同角度說明勞動能力受到的影響。

     5. 受傷後的就業狀況 

    法院會了解被害人是否復職、是否轉職、是否減薪、是否被迫接受較輕工作、是否減少工時,以及工作表現是否受到影響。

    受傷後仍然工作,不必然表示沒有勞動能力減損;但如果主張減損,也必須提出客觀資料說明目前工作狀況與原本能力之間的差異。

     

    六、勞保失能等級等於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嗎?

    不一定。

    勞保失能給付是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針對被保險人的身體失能狀態所作的行政給付判斷。民事訴訟中的勞動能力減損,則是要判斷被害人的職業工作能力或一般謀生能力因事故減少多少。

    兩者可能互相參考,但法律目的及判斷標準不同。法院不能只看到勞保失能等級,就當然把該等級所對應的比例直接當成民事損害賠償比例。

    最高法院曾在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案件中指出,判斷減少勞動能力的程度,應斟酌被害人的職業、智能、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態等因素。如果勞保失能診斷或失能給付資料沒有具體說明勞動能力減損比例,法院仍可能需要進一步鑑定,不能直接以失能等級推估民事賠償比例。

    這對勞工及車禍被害人都很重要。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其他保險理賠,與在民事官司中主張勞動能力減損,應分別準備資料,不能只依賴其中一份文件。

     

    七、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法院通常會先確定四個主要因素:

    ■ 第一,作為計算基礎的收入。可能是受傷前的固定薪資、平均收入、職業通常收入,或依教育及工作能力評估的合理收入。

    ■ 第二,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例如醫療鑑定認定減損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或其他比例。

    ■ 第三,計算期間。通常會依傷勢穩定或可以判斷永久障礙的時點,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法院認定的合理工作期間,但並非所有案件都固定計算到六十五歲。

    ■ 第四,現值折算。未來多年後才會發生的收入損失,如果一次請求給付,法院通常會依實務計算方式扣除中間利息,換算成判決時的一次金額。

     

    簡化的概念公式可以表示為:

    每月合理收入 × 12個月 × 勞動能力減損比例 × 剩餘工作期間,再依一次給付方式折算現在價值。

    例如,某被害人受傷前每月合理收入為五萬元,經鑑定減少勞動能力百分之二十,距離法院認定的工作期間終點還有三十年,則尚未折算現值前的概念性計算為:

    50,000元 × 12個月 × 20% × 30年=3,600,000元

    這只是說明計算邏輯的假設案例,不是實際可請求的固定金額。真正的金額還要考慮起算時間、收入證明、鑑定比例、工作期間、現值折算、過失比例、已受領給付及個案證據等因素。

     

    八、具體官司中如何應用?

    案例一:車禍後回到原職,但無法再從事原本的體力工作

    甲原本是工程人員,每天需要攀爬、蹲跪、搬運材料。車禍造成膝關節及腰部永久性傷害,治療後雖然回到公司工作,但改任內勤職務,並且無法再長時間蹲跪、爬梯或搬運重物。

    這類案件的重點不是只證明甲還有工作,而是要向法院說明:

    ■ 受傷前的工作是否高度依賴下肢、腰部或上肢功能;

    ■ 受傷後是否無法完成原本工作內容;

    ■ 是否因雇主照顧而暫時保留職務;

    ■ 未來若轉職或雇主不再提供輕便工作,收入及就業可能性是否受到影響;

    ■ 醫療鑑定是否支持永久性功能障礙及減損比例。

    如果只提出「我現在薪水一樣」,卻沒有說明工作內容及功能限制,法院可能無法精確判斷損害。相反地,若能提出職務說明、工作照片、同事或雇主證明、復健紀錄及專業鑑定,較有助於法院理解實際損害。

    案例二:職業災害造成截肢或重大失能

    乙在工作場所受傷,因感染及後續治療造成下肢截肢。雇主可能同時面臨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受傷、失能或罹患疾病,雇主應依法律提供醫療、工資及失能補償。但職業災害補償與民法上的完整損害賠償,法律性質不完全相同,已經受領的款項是否抵充、抵充哪一項損害,也要依給付性質及個案法律關係判斷,不能一律認為所有保險或補償都會完全扣除。

    這類案件中,常見的爭點包括:

    ■ 雇主是否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

    ■ 事故與傷勢惡化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 截肢或失能對原本職業及其他工作的影響;

    ■ 勞保失能等級是否可以直接代表民事勞動能力減損比例;

    ■ 醫療費、看護費、義肢及後續更換費用如何計算;

    ■ 勞基法補償、勞保給付、團體保險及民事賠償如何整理。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民事判決就是職業災害勞動能力減損爭議的重要實務案例。該案被害人因工作場所傷害導致下肢截肢,原審依勞保失能等級推估勞動能力減損比例。最高法院認為,勞保失能等級不能當然等同於民事上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仍應考量職業、智能、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態等因素,因此將原判決相關部分廢棄並發回更審。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重大傷勢雖然非常明顯,賠償金額仍不能只靠一張失能證明計算。訴訟上必須把「身體失能」與「職業工作能力減損」清楚連結起來。

    案例三:學生、家庭主婦或目前沒有固定工作

    有些被害人在事故發生時是學生、家庭照顧者、待業中或從事零工,沒有固定薪資資料。這不代表一定沒有勞動能力減損,但請求內容及證明方式會比較複雜。

    法院可能考慮被害人的年齡、教育程度、就學或職涯規劃、過去工作經驗、專業技能、證照、通常就業可能性及受傷後的身體限制。

    ➡︎ 例如,準備從事需要長時間站立的技職工作學生,如果因事故造成下肢永久障礙,應提出就學科系、實習內容、證照及職涯規劃等資料,說明受傷如何影響原本可合理期待的工作能力。

    對於家庭主婦或主要負責家庭照顧的人,也不能只因沒有薪資收入,就直接否定身體功能損害。仍應依個案說明其家務處理能力、照顧工作、原本的勞動內容及受傷後需要他人協助的程度。

     

    九、提起勞動能力減損訴訟,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1. 受傷前的工作及收入資料 

    包括勞動契約、在職證明、薪資單、薪轉紀錄、扣繳憑單、報稅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工作照片、職務說明、排班紀錄及雇主證明。

    如果是自營業、承攬、計件或現金收入,應及早整理訂單、報價單、收款紀錄、帳冊、發票、客戶證明及其他可以呈現收入狀況的資料。

     2. 完整醫療紀錄 

    不要只保留一張診斷證明書。建議保存急診紀錄、住院病歷、手術紀錄、影像檢查、復健紀錄、醫師囑言、用藥資料、義肢或輔具資料及後續追蹤紀錄。

     3. 受傷後的工作變化 

    應整理復職日期、請假期間、工作調整內容、減少工時、降職、減薪、轉職、離職及工作表現受到影響的資料。若雇主曾表示因傷勢無法安排原職,也應保留書面或訊息紀錄。

     4. 生活功能及職業功能限制 

    可以記錄無法久站、久坐、彎腰、蹲下、爬樓梯、搬重物、使用工具、集中注意力或長時間工作的具體情況。但生活紀錄應如實呈現,不要為了提高比例而誇大或製作不實資料。

     5. 勞動能力鑑定聲請 

    若醫療資料無法直接判斷減損比例,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適當醫療機構鑑定。鑑定問題設計非常重要,不能只問「有沒有失能」,還應依案件情況說明原本職業、工作內容、功能限制及希望鑑定的期間與項目。

     

    十、勞動能力減損訴訟最常見的爭點

     1. 傷勢是否已經固定?

    如果被害人仍在治療、復健或等待手術,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可能尚未穩定。過早鑑定可能無法反映最後功能,也可能需要日後追加鑑定。

     2. 減損比例是否針對「職業」而非只針對身體部位?

    身體障礙程度與職業工作能力減損程度不是完全相同。法院需要知道受傷部位如何影響具體工作,而不是只看傷勢名稱。

     3. 收入基礎是否有證據?

    如果收入沒有文件支持,對方可能爭執計算基礎過高。應盡量提出客觀資料,必要時以同業收入、過去工作資料或通常收入情形補強。

     4. 是否已與其他損害重複計算?

    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勞保傷病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及保險金,可能涉及不同法律關係,但仍需整理是否有同一損害重複填補的問題。

     5. 是否有過失相抵?

    對方可能主張被害人沒有戴安全帽、闖紅燈、未依醫囑治療、延誤就醫或未採取避免傷勢擴大的措施。被害人應保留事故現場、治療及遵從醫囑的資料,並針對因果關係提出說明。

     

    十一、請求勞動能力減損有沒有時間限制?

    勞動能力減損通常屬於侵權行為損害的一部分。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自請求權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也可能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但事故類型、請求權基礎、是否涉及職業災害補償、是否已提起訴訟或進行和解,可能影響時效判斷。受傷後如果仍在治療,不代表可以無限期等待。建議及早讓律師檢視事故日期、知悉日期、治療狀況及已經進行的法律程序。

     

    十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處理勞動能力減損及人身損害案件

    勞動能力減損的請求,不能只用「受傷很嚴重」或「醫師說有失能」概括主張。真正影響賠償結果的,通常是能否將醫療上的功能障礙,具體連結到被害人的職業、收入及未來工作能力。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協助:

    • 分析車禍、職業災害、醫療事故及其他人身侵害的責任基礎;

    • 整理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輔具費、不能工作損失及勞動能力減損;

    • 評估勞保失能、職災補償、強制險及其他保險給付的法律效果;

    • 協助準備薪資、職務、工作內容及受傷後就業變化的證據;

    • 規劃勞動能力鑑定的聲請內容及鑑定問題;

    • 針對收入基礎、減損比例、計算期間及現值折算提出主張;

    • 處理被害人與有過失、因果關係及損害擴大等爭點;

    • 進行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和解協商及必要的刑事附帶民事程序。

     

    enlightened 如果您因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受傷,雖然目前仍能工作,卻已經無法從事原本的工作內容,或必須改做較輕、較低薪或發展性較差的工作,建議不要只以目前薪資有沒有減少來判斷自己是否受有損害。勞動能力減損的金額及比例,都需要依照醫療資料、職業內容、收入證明及鑑定結果整體分析。及早保存證據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才能在具體官司中完整呈現身體傷害對工作能力及未來生活造成的影響。

     

    ※ 法律資訊及服務說明:本文係針對台灣勞動能力減損及人身損害賠償所整理的一般法律資訊,不代表對任何個案結果的保證。實際請求金額、減損比例、計算期間及責任比例,仍須依事故原因、醫療鑑定、工作內容、收入證據、過失程度及法院審理結果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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