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刑事司法歷史性變革:檢察官偵查權全面廢除與「偵起分離」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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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政府於 2026 年 8 月 4 日正式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全面廢除檢察官直接偵查權與補充偵查權,並宣布歷史悠久、已存續 78 年的「檢察廳」將於同年 10 月 2 日正式改組為專責公訴的「公訴廳」 。此舉象徵韓國刑事司法制度完成了「偵查與起訴完全分離」的最後一塊拼圖。
➙作為長期關注國內外刑事訴訟制度演變的專業團隊,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特別為您梳理本次韓國檢察改革的歷史背景、法條核心變更、實務疑慮,以及對台灣刑事訴訟制度與被告權益保障的深刻啟示。這篇文章旨在讓大眾了解新修法內容,並將發布於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網站。
一、 改革背景:「檢察帝國」的興衰與權力集中爭議
韓國檢察官過去同時握有「獨立偵查權」與「公訴獨占權」,被譽為全球權力最大的檢察官之一。然而,這種高度集中的權力結構,長年以來引發諸多疑慮:
■ 政治化與選擇性辦案:檢方既能自行立案偵查,又掌握是否起訴的最終決定權,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經常被質疑成為政黨輪替後進行政治報復的工具。被譽為「司法正義之劍」的中央搜查部,隨著偵查權與公訴權不斷擴大,其作為「政權工具」的陰影日益濃重,政治中立性備受質疑。
■ 歷史創傷與改革意志:前總統盧武鉉卸任後遭檢方密集調查最終輕生,成為檢察改革的直接導火線。進步派陣營普遍將檢察機關視為必須改革的特權體系,並將此事件視為檢察權政治化的象徵。
■ 總統李在明的政治承諾:現任總統李在明上任後,將「偵起分離」列為核心施政目標,積極推動檢察組織重組與法條修正。他曾表示,檢方數十年來憑藉「非正常體系」,曾出現濫用偵查權、掩蓋案件等情況,推動偵查權與起訴權分離,是司法體系恢復正常的重要起點。
二、 核心修法內容:組織重組與「去偵查化」
本次修法的最關鍵動作,在於刪除韓國《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有關檢察官作為偵查主體的規定,徹底剝奪檢察官自行偵辦案件的法源依據。
1.刑事司法組織四大分工體系
公訴廳(Public Prosecution Office):隸屬法務部,由原檢察廳改組。僅專責提起與維持公訴、刑罰執行及犯罪所得追繳等工作,不再具有偵查權 。
■ 重大犯罪搜查廳(重搜廳):隸屬行政安全部,專責辦理貪腐、經濟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之偵查。
■ 高級公職人員犯罪搜查處(公搜處):專責偵辦總統、國會議員、法官、檢察官及高階警官等高級公職人員犯罪。
■ 警察機關(國家搜查本部):承擔絕大多數普通刑事案件之偵查、蒐證、訊問與提出聲押等第一線司法警察工作。
2.三大偵查權限限制
完全禁止直接與補充偵查:檢察官不得自行立案、不得親自訊問被告或證人,亦不得自行蒐集證據。羈押等強制處分必須由警方提出申請後,檢察官始得向法院聲請。
■ 僅能要求警方「追加調查」:若檢察官認為警方移送的卷宗證據不足,無權親自補充調查,僅能要求警方於 1 個月內(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進行追加調查 。
■ 不送檢案件之異議救濟:若警方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決定「不送檢結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得於 3 個月內提出異議,交由公訴廳檢察官重新審查。
三、 實務衝擊與法界疑慮:警權膨脹與司法效益難題
儘管「偵起分離」在理論上能夠落實權力分立與監督制衡,但韓國實務法界對新制上路提出了深刻的擔憂:
■ 無罪判決與縱放風險增加:多名韓國資深法官指出,若警方偵查品質不佳或遺漏關鍵證據,而檢察官又無權親自補強,法院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只能判決無罪,最終受害者恐難以獲得司法救濟。
■ 案件審理時間嚴重延宕:檢警來回溝通補正卷宗將大幅拉長案件偵結時間,加上近年韓國檢察官離職潮,刑事案件積案問題恐進一步惡化。
■ 過度依賴警方誠信(如「張潤基事件」):2026 年 5 月光州爆發震驚社會的女高中生命案,兇嫌張潤基現職警官的父親涉嫌滅證,引發社會對警方包庇及偵辦不公的疑慮。新制下若第一線警方意圖匿案,公訴廳缺乏主動偵查手段將難以維護正義。
四、 比較法觀點:對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的啟示
在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體制下,依據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這確立了檢察官作為「偵查主體」的角色,同時指揮司法警察偵查犯罪,並擁有自行發動偵查與起訴之權限。韓國的激進改革提供了台灣極佳的思考契機:
■ 檢察官的角色定位:檢察官究竟應作為「法律守護人」(透過客觀偵查發現真實並監督警察違法),抑或僅作為「國家公訴人」?韓國模式削弱了檢察官的政治影響力,但也相對削弱了專業法律人對第一線警察蒐證違法性的實質控制力。
■ 被告人權保障戰場前移:在警方權限大幅擴大的趨勢下,刑事辯護的關鍵戰場將會全面前移至「警方初偵階段」。無論在韓國或台灣,警訊時的律師陪同到場(警訊陪偵)、證據保全聲請與程序抗辯,將成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最前線防線。在台灣,若被拘提逮捕至警察局或調查局,儘速在黃金 24 小時內尋求律師的協助,是保障被告權利的關鍵。
五、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觀察與建議
刑事司法制度的變革,本質上是權力制衡與人權保障的動態平衡。韓國全面廢除檢察官偵查權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法律實驗。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專業團隊提醒大家:無論訴訟制度如何變革,刑事案件於「第一時間」的法律處置至關重要。面對警詢或司法調查時,及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程序正義與實體權益,永遠是守護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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