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憲判字第1號】羈押救濟重大突破!律師可代被告提「準抗告」,人身自由保障再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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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一、前言:當家人遭羈押,律師能做什麼?
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理中,「羈押」是對被告人身自由最嚴厲的侵害。過去,當受命法官獨自做出羈押處分時,法律對於「辯護人(律師)是否能以自己名義幫被告提出救濟(準抗告)」存在爭議,導致律師在協助被告時可能遭到程序上的駁回。
115年1月2日最新出爐的「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正式確立了辯護人的權限!憲法法庭明確裁定: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這對刑事人權保障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二、判決核心摘要(懶人包)
1. 爭議點: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只規定「受處分人(被告)」可以對法官的羈押處分聲請撤銷/變更(即準抗告),沒寫「辯護人」可以。導致實務上有些法院認為律師不能幫忙提。
2. 憲法法庭見解: 雖然第416條沒明寫,但應該「準用」關於上訴的規定(第346條)。既然律師可以幫被告「上訴」和「抗告」,當然也可以針對受命法官的羈押處分提出「準抗告」。
3. 結論: 除非被告「明示反對」,否則律師可以獨立為被告的利益,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
4. 額外亮點(大法官評議門檻): 本案中發生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的特殊狀況。憲法法庭裁示,為了不讓司法停擺,拒絕出席的大法官「不計入總額」,確保判決能順利產出。
三、深入解析:為什麼這個判決很重要?
1. 突破「準抗告」的法律漏洞
在過去,如果是法院(合議庭)裁定羈押,律師可以幫被告提「抗告」;但如果是受命法官(獨任)處分羈押,律師要幫忙提「準抗告」卻常碰壁。憲法法庭指出,羈押對人身自由的剝奪是一樣的,不應該因為是「合議庭」還是「受命法官」做的決定,就讓律師的救濟權限有差別待遇。
2. 強化被告的防禦權
被羈押的被告與外界隔絕,身心壓力巨大,往往難以自己撰寫書狀或處理繁雜的法律程序。此判決確認律師有權直接介入,能更及時、有效地為被告爭取釋放的機會,落實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6條訴訟權的保障。
四、謙聖觀點:專業律師如何運用新見解?
此判決出爐後,對於正在面臨羈押危機的當事人是一大福音。這意味著:
• 救援速度更快: 律師在得知法官諭知羈押的當下,即可立即著手準備準抗告書狀,無須等待被告親自簽名或授權(除非被告明確反對),大幅縮短救濟時間。
• 程序更周全: 過去因程序問題被駁回的風險消除,律師能將心力集中在實體理由的攻防(如:無逃亡之虞、無串證可能),提高撤銷羈押的成功率。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關注刑事人權與最新實務見解。若您或您的親友遭遇羈押或其他刑事法律問題,請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把握黃金救援時間。五、法律小辭典:什麼是「準抗告」?
簡單來說,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叫「抗告」;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個人」所做的處分(如羈押、具保、搜索等)不服,向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就叫做「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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