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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投標就是圍標?從法院無罪判決看政府採購法「詐術投標罪」的證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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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別聲明:本文案例改編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93 號刑事判決,為公開之法院裁判資訊。此案件並非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本所僅基於推廣政府採購法律知識之目的,針對判決中的核心法律見解進行客觀分析與分享,並已將相關當事人與機關資訊隱匿。

    在參與政府採購標案時,許多廠商為避免因投標家數不足三家而導致流標,有時會尋求關係企業或友好廠商共同參與投標。然而,這種看似為求標案順利進行的舉動,極容易引發檢調機關的關注,甚至被指控涉嫌圍標。究竟關係企業同時投標是否一定構成犯罪?檢方在指控「詐術投標」時,又必須達到什麼樣的證據門檻?我們透過近期一件新北地方法院的無罪判決,來深入探討政府採購法中的法律界線。

     

    一、案件背景與檢方指控

    本案緣起於某發電廠辦理的一項廠區道路改善採購案。檢方起訴指出,A公司的採購人員為了確保公司能順利取得該標案,並避免因投標廠商不足法定門檻而流標,於是找上了B公司的負責人。檢方指控,雙方在明知B公司並無實際投標意願的情況下,由A公司人員取得B公司的大小章來製作投標文件,並於同一天將兩家公司的標單送交招標機關。

    最終A公司順利得標,但檢方認為,A公司與B公司實質上並無競爭關係,此舉是刻意製造有三家以上廠商參與競爭的假象,致使招標機關陷於錯誤而開標。因此,檢方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對A公司採購人員與B公司負責人提起公訴。

     

    二、法院見解一:如何界定「詐欺圍標」?

    面對檢方的嚴厲指控,法院在判決中首先釐清了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目的與「詐術」的界定標準。法院指出,政府採購法的初衷在於建立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使政府採購回歸市場競爭機制。因此,如果參與投標的各家廠商,彼此間雖然具有公司法上的關係企業關係,或是上下游的垂直關係,但只要他們是為了獲取自身最大商業利益,各自以自身名義參與投標,並「各自決定投標價格」,從而形成真實的市場競爭環境,就不能算是施用詐術。

    反之,如果這些參與投標的廠商,實際上都是由「同一人實質掌控與決策」,並且在投標時,刻意安排其中一家廠商的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藉此製造形式上的價格競爭,實質上卻不為競爭。這種破壞價格競爭功能、讓機關誤信有競爭關係存在的行為,才會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的詐欺圍標罪。

     

      法院見解二:嚴格證據法則與「罪疑惟輕」原則  

    確立了法律標準後,本案的關鍵便在於:檢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A公司人員確實「實質掌控」了B公司的投標行為?

    法院在審視卷證資料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以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發現了幾個無法跨越的證據疑點。

    ➙首先,在客觀的文書證據上,法院比對了A公司與B公司的投標文件,發現兩者的筆跡並沒有明顯相似之處,這直接削弱了檢方所謂「由A公司人員統一製作標單」的指控。

    ➙其次,在證人供述方面,多項證據顯示,B公司內部的投標事務,實際上是由另一位已故的王姓員工在處理。該名王姓員工在B公司的職權極大,甚至有其他業務往來人士誤認他才是B公司的真正老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實務上完全不能排除一種可能性:即是這位王姓員工在B公司名義負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決定並製作了投標文件。

    ★更棘手的是,由於該名王姓員工已經過世,法院已無從探究他當時代表B公司投標時,究竟是具有真實的競價意願,還是與A公司謀議進行虛假的投標。在這種真相未明的情況下,基於刑事訴訟法中重要的「罪疑惟輕」原則(即當證據存在合理懷疑時,應作有利於被告的認定),法院表明不能逕自對被告做出不利的推定。

     

       法院見解三:不合常理的犯罪動機   

    除了上述證據的薄弱,法院進一步分析了案件的客觀情境,發現檢方指控的犯罪動機存在明顯的不合常理之處。

    檢方主張A公司人員同時攜帶兩家公司的標單前往投遞,但法院質疑,若真有此事,招標機關的收發人員對於這種極可能涉及投標公正性疑慮的行為,為何沒有當場反應或向上通報?這使得「同時遞交」的指控顯得可疑。

    最為關鍵的一點是,法院查閱招標紀錄後發現,在A公司前往投標的前一天,該標案其實「已經有另外兩家廠商完成投標」。這意味著,當A公司人員抵達現場準備投標時,只要A公司一加入,就已經滿足了政府採購法規定的「三家廠商」開標門檻。在法定門檻已經達到的情況下,A公司根本沒有任何動機與必要,再去冒著違法的巨大風險,刻意丟入B公司的假標單來湊數。

     

    三、結語:證據到哪裡,辦案到哪裡

    綜合上述各項分析,法院認為檢方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讓人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在缺乏積極證據證明A公司人員實質掌控B公司投標,且犯罪動機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法院最終諭知兩名被告無罪。這份判決深刻體現了刑事訴訟中「證據到哪裡,辦案到哪裡」的核心精神。政府採購法案件往往牽涉複雜的商業運作模式與嚴格的刑事證據法則,一旦面臨檢調機關的指控,如何從龐雜的卷證中找出對己有利的證據、戳破指控的邏輯漏洞,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關鍵。

    再次重申,本案為法院公開判決之客觀分析,非本所處理之案件。然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處理各類重大經濟犯罪與政府採購法案件上,擁有深厚的法理素養與豐富的實戰經驗。若您或您的企業面臨類似的法律爭議,我們能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政府採購法律推薦與辯護策略,協助您在複雜的訴訟程序中捍衛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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