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性騷擾怎麼辦?收到申訴、警察通知後的處理步驟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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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性騷擾怎麼辦?」通常是當事人在收到公司申訴通知、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知、警察通知書、地檢署傳票,甚至法院傳票後,最急著想知道的問題。
首先必須釐清,法律上的「性騷擾」並不是單一罪名,也不代表只要有人提出指控,就一定會被判刑。同一件事情,可能同時涉及職場或校園的行政、紀律程序,也可能進入性騷擾防治法的行政申訴、刑事告訴或民事損害賠償程序。
被指控人第一步應該做的,不是急著在網路上澄清,也不是直接找申訴人理論,而是先確認收到的文件與程序性質,再依照程序整理證據、準備答辯,避免因為錯誤回應而使案件更加不利。
※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說明被申訴人收到性騷擾指控後的處理順序、常見法律責任,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之間的差異。個案仍須依實際對話內容、行為方式、雙方關係、發生場域及目前程序進一步判斷。
一、先確認自己面對的是哪一種性騷擾程序
收到「性騷擾」相關通知,不代表案件已經確定成立。不同程序的受理機關、答辯期限、調查方式與法律效果都不相同,不能只看文件上是否寫著「性騷擾」三個字。
➡︎ 如果收到公司人資、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的通知,通常代表案件進入職場性騷擾的內部申訴或調查程序。此時應確認申訴內容、回覆期限、調查規範、是否可以提出證人與資料,以及調查結果將由何人作成。
➡︎ 如果收到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主管機關通知,通常代表案件可能進入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程序。此時應確認事件是否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適用範圍,並整理事件時間軸、相關對話及其他證據。
➡︎ 如果收到警察通知、報案相關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則可能已進入刑事偵查程序。此時應先確認涉嫌罪名及被指控的具體事實,並在製作筆錄或接受訊問前,先諮詢刑事辯護律師。
➡︎ 如果收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的申訴通知,則可能是依性騷擾防治法進行行政申訴。被申訴人應確認申訴所依據的法律、事件場域、申訴內容、調查期限及答辯方式。
➡︎ 如果收到民事起訴狀、支付命令或民事調解通知,則可能涉及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或其他民事責任。此時不能只處理刑事程序,也必須注意民事答辯期間及程序上的不利效果。
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規定,性騷擾事件原則上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但如果事件發生在校園或工作場所,且當事人身分關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應依各該法律處理。
因此,向勞工局申訴並不是所有性騷擾案件的第一步;一般職場案件通常應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向雇主申訴,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才可能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二、收到性騷擾指控後,應先做這五件事
1. 保留所有通知並確認期限
收到紙本、電子郵件、簡訊或電話通知後,應立即保存原始內容,並記錄通知日期、案件編號、受理機關、被指控的行為、要求提出資料的期限,以及預定訪談或開庭時間。
不要只依靠口頭記憶處理,也不要因為認為對方說法不實,就完全不回應。不同程序可能有不同的答辯期限。公司內部調查通常依公司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規範辦理;校園性別事件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法定程序;刑事程序則依警察、檢察官或法院的通知進行。
➡︎ 如果通知內容不完整,可以先以書面確認案件範圍、回覆方式及答辯期限,再決定如何提出說明。
2. 暫停與申訴人不必要的接觸
案件尚未釐清前,不宜私下找申訴人理論、要求對方撤回申訴、請對方修改說法、透過朋友傳話,或在社群平台公開回應。
這些行為可能被解讀為施壓、報復、妨礙調查或干擾證人,也可能形成新的對話紀錄,使原本的案件產生額外爭議。
➡︎ 如果雙方因為工作、課業或其他因素仍然必須接觸,應盡量改採正式管道,並遵守雇主、學校或調查機關所做的接觸限制。必要時,可以透過律師或承辦單位傳達與案件有關的程序事項。
3. 立即保全可能有利或不利的證據
性騷擾案件的證據不只包括聊天紀錄,也可能包括電子郵件、社群私訊、通話紀錄、照片、影片、門禁紀錄、定位資料、刷卡紀錄、行事曆、工作指派、課程紀錄、現場監視器及目擊者證述。
被申訴人應保存完整的原始檔案,不要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也不要刪除前後文。若可能涉及監視器畫面,應儘早以書面請求雇主、店家、社區或管理單位保留,因為監視器資料可能有覆寫期限。
整理資料時,應記下檔案來源、取得時間及是否為原始檔案,避免日後發生真實性爭議。
保全證據不代表可以登入他人帳號、破解密碼、擅自取得私人裝置資料,或散布申訴人的個人資訊。蒐證方式本身也可能產生刑事、民事或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問題,必要時應先諮詢律師。
4. 以時間軸整理事實,不要先寫情緒性長文
建議先整理事件日期、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對話原文、是否有身體接觸、事件前後的互動,以及自己能提出的資料。
整理時應區分「親自看到或聽到的事實」與「自己推測對方的想法」,不要把猜測寫成確定事實。
答辯的重點不是反覆強調「我不是那種人」,而是逐一回應申訴人所指稱的時間、地點、行為與脈絡。如果記憶不清楚,應如實表示目前無法確認,並說明可以用哪些資料進一步核對;不要為了讓故事完整而補寫不存在的細節。
5. 在第一次正式陳述前諮詢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也規定,辯護人得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限制事由時,不在此限。
因此,接到警察或地檢署通知時,不宜在沒有了解指控內容的情況下急著一次說完。保持緘默不是承認,也不是拒絕配合調查;重點是先確認程序與權利,再以一致、真實且可被證據支持的方式陳述。
至於職場或校園調查,律師是否能全程陪同、擔任代理人或閱覽哪些資料,則要依適用法律及該單位的調查規範判斷。
三、法律上的性騷擾如何認定?沒有惡意就一定不成立嗎?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稱的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造成損害人格尊嚴、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或不當影響工作、教育、訓練、服務、活動或正常生活。
性騷擾也包括把對方順從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取得、喪失或減損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或活動相關權益的條件。
行政或申訴程序通常會綜合考量事件背景、發生環境、雙方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與行為,以及相對人的認知和受到的影響。因此,「只是開玩笑」、「沒有想騷擾」、「對方當下沒有馬上拒絕」都不會自動排除性騷擾成立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申訴人感到不舒服,也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調查仍須回到具體事實、行為內容與整體情境判斷。
職場性騷擾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判斷,可能包括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形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進而侵犯或干擾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工作表現。
職場性騷擾也可能是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性要求,或作出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並將其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事項的交換條件。
如果存在指揮、監督或僱用關係,也可能涉及權勢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校園性別事件規定處理,例如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或行為,影響他人的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與表現,或把性、性別有關行為作為學習或工作權益的條件。
四、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與刑法第224條有什麼不同?
許多「被告性騷擾」案件的爭點,會落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與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之間。兩者都可能涉及違反他人性自主意願的行為,但構成要件和刑度不同,不能看到「摸」、「抱」、「親」等描述,就直接判斷一定是哪一個罪名。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的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所稱的權勢或機會而犯之,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並規定,這項犯罪屬於告訴乃論。
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著重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以及親吻、擁抱或觸摸特定身體部位等行為;刑法第224條則著重於是否以違反意願的方法為猥褻行為。
刑法第224條的行為不應只依單一部位或單一動作判斷,而要綜合考量行為方式、強制程度、持續時間、行為目的、雙方互動、被害人性自主權受到侵害的程度,以及事件的整體情境。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判決曾針對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的區分進行說明。實務上並不是只看有沒有接觸身體,或只看接觸哪一個部位,而是依個案的主、客觀情況綜合判斷。
如果收到的通知寫的是「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或「性騷擾防治法」,應進一步確認具體罪名及涉嫌事實。刑事案件的案由有時會先以罪章或概括名稱記載,不能只因通知上寫著「性騷擾」,就認為刑責一定較輕。
五、刑事告訴六個月與行政申訴期限,不能混在一起看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屬於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應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六個月是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期間,不是所有性騷擾案件都只有六個月可以處理。若案件涉及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不能直接以六個月作為判斷案件是否終結的依據。
行政申訴的期限則要看適用的法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非權勢性騷擾原則上是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事件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權勢性騷擾原則上是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但自事件發生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如果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尚未成年,法律另有成年後提出申訴的規定。
職場性騷擾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的期限,也會依被申訴人是否具權勢地位、是否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等情形而有所不同。校園性別事件則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範處理。
因此,被申訴人不能只用「已經過六個月」作為所有案件的答辯理由,也不能把行政申訴期限誤認為刑事追訴期間。
六、職場性騷擾被申訴,應注意哪些事情?
職場案件通常先由雇主受理。性別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包括調查事件、提供必要協助,以及對行為人為適當的懲戒或處理。
雇主調查時,也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被申訴人收到公司通知後,應先確認申訴範圍、調查流程、回覆期限、訪談方式、是否可以提出證人及資料,以及調查結果將由何人作成。答辯內容應回應具體指控,不宜只寫情緒性反駁,也不要在公司內部群組轉傳申訴內容。
如果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雇主在調查期間於有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如果調查最後未認定為性騷擾,法律規定停止職務期間的薪資應予補發。
暫時調職或停止職務屬於調查期間的風險控管,不等於已經認定被申訴人有罪,但被申訴人仍應遵守正式通知及接觸限制。
如果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雇主未處理、對雇主調查或懲戒結果不服,申訴人可能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時,被申訴人應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可能受到行政罰鍰。
七、校園性騷擾被調查,答辯重點與職場不同
校園性別事件由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應依規定通知是否受理,並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法律要求調查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的人或單位,也有配合並提供資料的義務。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原則上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二次,每次不得逾一個月。處理結果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
行為人對處理結果不服,通常應在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提出申復。實際救濟方式仍須依行為人的身分,例如學生、教師、職員、工友或其他人員,分別確認適用的法律規定。
校園案件的法律效果不只刑事責任。調查屬實後,可能依身分與情節受到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或終止運用關係等處分,也可能被要求接受心理諮商、輔導或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教育人員或其他校園工作人員,還可能面臨一定期間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的效果。
因此,校園案件不宜只等待刑事結果。即使刑事程序尚未起訴,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仍可能依自己的法定程序調查。被申訴人應同時掌握刑事與校園調查兩條程序的期限和答辯策略。
八、性騷擾行政申訴可能會有什麼結果?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一般行政申訴,受理機關應於受理或移送到達後七日內開始調查,原則上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調查應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非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權勢性騷擾成立,則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被申訴人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也可能另外受到行政處罰。
行政申訴成立,不等於刑事法院已經認定構成犯罪;反過來,刑事案件不起訴或無罪,也不代表行政、職場或校園程序必然全部撤銷。
兩種程序的法律依據、調查目的、證明程度與法律效果不同,應分別準備,不能把其中一種程序的結果直接當成另一種程序的必然結果。
九、被告性騷擾可以和解嗎?撤告後案件會不會全部結束?
和解是否適合,必須先看案件類型。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是告訴乃論,因此在符合程序要件的情況下,告訴人撤回告訴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進行;但這不代表所有行政申訴、民事請求、職場懲戒或校園調查都會一併消失。
如果行為被認定為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而該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告訴人撤回告訴通常不能使案件當然終止。和解、賠償、道歉或被害人意見,可能在個別案件的處分或量刑評估中具有影響,但不能保證不起訴、無罪或免刑。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且非權勢性騷擾的案件,任一方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如果調解書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刑事告訴、自訴或起訴等內容,法律對其效力有特別規定。
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同一事件也可能不得再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因此,和解或調解書不能只寫「雙方互不追究」。
簽署前,應確認刑事罪名及告訴性質、行政申訴是否撤回、民事請求範圍、給付金額與時間、是否需要道歉、聯絡與接觸方式、保密條款、違約責任,以及調解或和解是否需要法院或機關核定。
簽署前讓律師確認條款,通常比事後爭執「到底有沒有撤告」更安全。
十、被告性騷擾的答辯內容應該怎麼寫?
一份有效的答辯,不是把所有聊天紀錄全部貼上,也不是只寫「對方誣告」。答辯內容應先說明收到的通知、案件編號、被指控的具體行為及目前程序。
如果申訴內容過於概括,應請求提供足以理解指控的必要資訊,並確認合理的答辯期限。
接著,應依照時間順序說明自己確定知道的事實。每一段事實後面,標示可以支持該段內容的資料,例如完整對話、電子郵件、現場紀錄或證人。
答辯時,應針對關鍵爭點逐一回應,包括是否有該行為、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是否違反對方意願、是否存在權勢或監督關係、是否有身體接觸,以及事件前後雙方的互動。
如果有需要,也可以提出程序上的調查請求,例如希望調查特定證人、保存特定監視器、調取必要紀錄、以書面方式補充說明,或對不當的接觸與保密風險提出異議。
答辯時應避免使用未經證實的人身攻擊、公開申訴人姓名、散布私密資料,或把與案件無關的感情史、醫療資訊和私人對話全部公開。這些內容不一定有助於答辯,反而可能引發名譽、個人資料或其他法律責任。
十一、被告性騷擾時,律師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性騷擾案件的律師協助,不只是陪同開庭。第一步通常是閱讀通知、申訴書、筆錄或起訴資料,確認目前是行政申訴、職場調查、校園調查、刑事偵查、刑事審判或民事程序,再釐清各程序的期限與風險。
刑事程序中,律師可以協助被告準備警詢或偵查應答、依法在訊問時陪同、整理有利證據、聲請調查證據、撰寫答辯狀、評估是否聲請閱卷,以及在案件進入法院後進行辯護。
行政、職場或校園程序中,律師也可以依適用規範協助整理書面陳述、提出程序意見、陪同調查或評估後續救濟方式。但實際能否在場或閱覽資料,仍要依個案程序判斷。
如果案件存在和解可能,律師還可以先評估和解是否符合當事人的利益,再確認和解、調解、撤告、行政申訴及民事請求之間的法律效果。
和解不是承認犯罪的唯一方式,也不是所有案件都應該和解。是否和解,應建立在完整了解證據及程序風險之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面對性騷擾指控時,最重要的是及早確認程序、保全證據、避免不當接觸,並在第一次正式陳述前取得適合自己案件的法律意見。越早釐清案件類型,越能避免把行政申訴當成刑事案件處理,或因忽略刑事程序而錯過重要的辯護機會。
十二、被告性騷擾常見問題 FAQ
Q1:被告性騷擾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單純收到性騷擾申訴通知,可能只是行政、職場或校園調查的開始,不等於刑事起訴。即使進入刑事程序,也仍須依具體罪名及證據判斷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的要件及刑度不同,不能只看申訴人使用的文字判斷結果。
Q2:收到公司性騷擾申訴通知,可以不理會嗎?
不建議。性別平等工作法要求調查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答辯機會,被申訴人也應依調查程序配合。
完全不回應可能失去說明有利事實與提出證據的機會;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或提供資料,還可能涉及行政罰鍰。
比較安全的做法是先確認通知內容及期限,再提出有條理的書面答辯。
Q3:我沒有性騷擾的故意,只是開玩笑,還會成立嗎?
不能只用「沒有惡意」作為結論。行政或申訴程序會依事件背景、雙方關係、言詞行為與對方的認知及影響綜合判斷;刑事案件則須另外檢視個別罪名所要求的主觀要件。
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明文要求意圖性騷擾,但行政性騷擾的認定與刑事犯罪的認定不能混為一談。
Q4:被告性騷擾後,對方願意和解,案件就一定結束嗎?
不一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屬告訴乃論,撤回告訴可能影響刑事程序;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一般不是告訴乃論,撤回告訴通常不能使案件當然終止。
行政申訴、職場懲戒、校園調查與民事賠償,也可能需要另外處理。和解前應確認條款與核定程序。
Q5:對方撤回刑事告訴後,行政申訴還會繼續嗎?
有可能。刑事告訴與行政申訴的法律依據不同,撤回其中一項不必然使其他程序自動終結。
是否繼續,須看適用的法律、案件所處階段、是否成立調解,以及調查機關的程序規定。
Q6:收到警察通知時,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辯護人得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可能限制或禁止。
實際到場前,應先讓律師了解通知內容及案件狀態。
Q7:請律師處理性騷擾案件,會不會被認為心虛?
不會。被告或被申訴人依法尋求法律協助,是為了了解程序、行使答辯權,以及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而做出不利陳述。
委任律師不等於承認指控,也不代表一定要採取對抗或和解其中一種方案。
Q8:被公司暫時停職,是不是代表已經認定性騷擾成立?
不一定。職場法律在權勢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必要時,允許雇主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的職務;校園案件也可能依身分及情節採取暫停職務措施。
這類安排通常是調查期間的保護或風險控管,不等同於刑事有罪判決。但被申訴人仍應確認薪資、期限、接觸限制及後續救濟方式。
結語:性騷擾被告怎麼辦?先分清程序,再決定策略
性騷擾案件的第一個關鍵,不是猜測對方會不會撤告,也不是急著在網路上證明自己清白,而是確認目前面對的是哪一種程序。
一般場所可能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職場案件可能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校園事件則可能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如果行為涉及身體接觸或違反意願的方法,還可能進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或刑法第224條的刑事程序。
收到通知後,應先保存文件、確認期限、停止不必要接觸、保全完整證據,再在第一次正式陳述前諮詢律師。
無論最後選擇答辯、申復、調解、和解或進入法院審理,都應建立在完整了解指控與法律效果的基礎上。
如您或親友正面臨性騷擾申訴、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或刑事案件,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釐清案件程序、整理證據、準備答辯及評估後續法律策略。個案法律責任仍須由律師依實際資料進一步判斷。※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說明,不構成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法律及主管機關程序可能因修法或個案身分、場域而不同,發布前請再次確認最新法規與案件適用規範。
參考資料
本文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至第25條、第27條、第30條及第34條等規定。
本文參考刑法第224條、第224-1條及第229-1條等規定。
本文參考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訊問前應受告知的犯罪嫌疑、罪名、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
本文參考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的規定。
本文參考偵查不公開,以及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的規定。
本文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條、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第27條至第30條、第32條之1、第32條之2及第38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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