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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間被延長怎麼辦?另案判刑、定應執行刑與聲明異議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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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出獄後,許多人以為只要按時向觀護人報到,等到原本通知的假釋期滿日屆至,事情就會告一段落。然而實務上常見一種情況:受刑人原本的假釋期間即將屆滿,後來卻因為另案判刑確定、定應執行刑或另受刑之執行,導致假釋期間、保護管束期間或殘刑計算出現變動。更棘手的是,如果機關計算後的假釋期滿日,剛好影響到後續新案是否被認定為「假釋中再犯罪」,就可能牽涉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甚至是否需要再入監服刑的重大後果。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假釋期間計算爭議的常見問題,說明當事人遇到「假釋期間似乎被多加」、「已執行刑期疑似被重複計算」、「另案定應執行刑後保護管束期間被延長」時,應如何確認資料、向哪個機關請求查明,以及在必要時如何透過聲明異議尋求救濟。

     

    一、假釋期間不是單純看原本通知日期,另案執行可能影響計算

    假釋是一種讓受刑人在刑期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先附條件出獄、接受保護管束的制度。假釋期間能否順利屆滿,與受刑人是否遵守保護管束事項、是否在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以及是否另受刑之執行,都有密切關係。

    ▪️刑法第79條規定: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假釋期間不一定會按照原本通知的日期單純走完。如果假釋中又因另案入監執行、羈押或有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的情形,該段期間原則上可能不算入假釋期間。因此,另案執行確實可能造成假釋期滿日往後延。但是,這不代表機關可以不說明計算基礎,也不代表已經執行完畢的刑期可以被重複計入。

    enlightened 真正需要釐清的是:另案究竟執行了多久、定應執行刑如何形成、其中是否有部分刑期已經執畢、該已執畢部分有沒有被正確折抵,以及保護管束或假釋期間延長的日數是否有法律依據。

     

    二、定應執行刑後,已執行的刑期是否應該扣除?

    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當事人前後有數個案件,其中一案已經執行,後來另一案判決確定,法院再將數罪合併裁定定應執行刑。此時,當事人常會疑惑:如果定應執行刑是五個月,但其中有兩個月早已執行完畢,是否只剩三個月需要處理?如果機關卻把假釋或保護管束期間延長五個月,是否等於把已執行的兩個月重複算了一次?

    這類問題不能只用口頭理解判斷,必須回到執行卷宗與刑期計算資料。因為刑期計算涉及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裁定、執行指揮書、入出監紀錄、折抵日數、假釋殘刑與保護管束期間等資料。當事人看到的通知日期,可能只是最後結果,未必能看出每一段期間如何加總或扣除。因此,如果當事人認為定應執行刑後的假釋期間被多加,第一步不是直接爭論對錯,而是先要求機關提出計算依據。當事人應確認機關是否已將先前執行完畢的刑期扣除,是否把另案實際執行期間正確列為不算入假釋期間的期間,以及是否有把同一段刑期重複計入不同計算項目。

     

    三、為什麼假釋期滿日會影響後續新案?

    假釋期滿日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如果新案被認定發生在假釋期間內,就可能進一步涉及撤銷假釋的問題。尤其當新案案發日期與機關認定的假釋期滿日只差幾天,假釋期間是否正確計算,往往會成為案件最關鍵的爭點。

    ▪️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也就是說,是否屬於「假釋中」故意再犯罪,對當事人影響重大。若假釋期滿日計算錯誤,原本可能不在假釋期間內的新案,可能被誤認為是在假釋期間內發生;反之,如果機關計算正確,當事人也必須面對新案可能造成的假釋撤銷風險。

    所以,當事人若發現新案日期剛好落在機關延長後的假釋期間內,就更不能只用口頭詢問方式處理。應該盡快以書面向地檢署請求查明,並保留收文、申請書、回覆函文與相關資料。因為將來若需要向法院聲明異議,這些書面紀錄都是重要基礎。

     

    四、假釋期間疑似被多加,應先找哪個機關?

    如果當事人仍在保護管束期間,或已經報到結束但對過去的期間計算有疑義,通常應先從實際執行保護管束的地檢署著手。實務上可先向當時報到的地檢署觀護人室詢問,請求確認保護管束期間起迄日、延長原因與計算依據。同時,也應向地檢署執行科請求查明刑期與執行資料。因為觀護人室掌握的是保護管束執行情形,但假釋期間為何延長、另案刑期如何計算、定應執行刑是否已扣除已執行部分,通常仍需要由執行科依執行卷宗確認。

    以居住桃園市中壢區的當事人為例,如果假釋後指定向桃園地檢署報到,通常可以先向桃園地檢署觀護人室與執行科請求查明;但如果當時實際報到地檢署不是桃園地檢署,仍應以實際執行保護管束與刑罰執行的地檢署為優先窗口。

    ★書面申請的重點,應該明確要求機關提供或說明:原假釋期滿日、延長後假釋期滿日、另案判決與定應執行刑內容、已執行刑期是否折抵、另受刑之執行期間如何計算,以及保護管束期間延長的法律依據。申請內容不需要情緒化,也不宜只寫「我覺得算錯」,而應具體指出哪一段刑期可能已執行,哪一段期間可能被重複計入。

     

    五、如果地檢署不更正,能不能向法院救濟?

    如果經向地檢署查明後,當事人仍認為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刑期折抵、假釋期間或保護管束期間計算有錯,就可能需要考慮提出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這裡所謂的聲明異議,並不是一般行政機關的陳情,也不是單純向地檢署抱怨,而是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向法院請求審查的刑事程序救濟。若爭議核心是刑期如何執行、已執行刑期是否被扣除、假釋期間是否因另案執行而被正確延長,就可能涉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適法、妥當的問題。在聲明異議前,建議先取得地檢署的計算資料或書面回覆。若沒有資料,法院可能難以判斷問題所在;若資料顯示機關確有把已執行刑期重複計算,或未清楚說明延長假釋期間的法律依據,聲明異議的方向就會更明確。

     

    六、書面申請可以怎麼寫?

    當事人可以先向地檢署提出「聲請查明及更正假釋期間、保護管束期間計算」的書面。內容可以用平實文字說明自己原本的假釋期滿日、後來被通知延長的日期、另案定應執行刑的情形,以及自己認為已執行刑期可能未被正確扣除的理由。例如可以寫明:「本人前經假釋出監,原通知假釋期間至某日屆滿。嗣因另案判決確定並與前案定應執行刑,惟其中部分刑期業已執行完畢,疑未於後續假釋期間及保護管束期間計算中正確扣除。為免影響本人假釋期滿日及後續案件權益,請貴署提供刑期、殘刑、另案執行、已執行折抵、假釋期間及保護管束期間之完整計算依據,並請依法查明是否應予更正。」

    如果機關回覆後仍無法解決,或回覆內容顯示確有計算爭議,則應進一步整理判決、定應執行刑裁定、執行指揮書、入出監資料、保護管束報到資料及地檢署回函,再由律師協助判斷是否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七、假釋期間計算爭議,最好不要等到新案判決後才處理

    許多人會以為,只要目前已經報到結束,過去假釋期間怎麼算就不重要。但如果後續有新案,而新案案發日剛好卡在延長後的假釋期間內,這個日期就可能成為是否撤銷假釋的關鍵。因此,即使保護管束已經結束,當事人仍應盡快確認假釋期滿日的計算是否正確。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假釋期間、另案定應執行刑與刑期折抵問題,往往涉及多份裁判與多段執行資料,不能只看單一通知書判斷。若當事人認為假釋期間被多加,應以書面方式向地檢署觀護人室及執行科請求查明;若確認檢察官執行指揮可能不當,則應評估向法院聲明異議。

    ★尤其在新案案發日與假釋期滿日接近的情況下,時間差可能只有幾天,卻足以影響當事人是否被認定為假釋中再犯罪。此時,越早取得完整資料、越早釐清計算方式,越能避免後續程序中陷入被動。

     

    八、結語:假釋被延長不一定違法,但一定要有清楚的計算依據

    假釋期間因另案執行而延後,並非當然違法;但如果已執行刑期被重複計算、定應執行刑未正確扣抵,或機關無法清楚說明延長依據,當事人就有必要依法請求查明與救濟。

     

    enlightened 面對這類問題,正確做法不是只問「我要去哪裡申訴」,而是先確認「誰在執行」、「資料怎麼算」、「有沒有重複計算」、「是否影響新案是否屬於假釋中再犯罪」。當資料完整後,才能判斷是向地檢署請求更正即可,還是必須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說明,實際個案仍需依判決內容、定應執行刑裁定、執行紀錄、假釋文件、保護管束資料及新案進度綜合判斷。若您或家人遇到假釋期間被延長、刑期折抵疑義、另案執行或撤銷假釋風險,建議儘速備妥相關文件,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免錯過重要救濟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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