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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被害人和解後,國家還能追討差額嗎?一篇看懂「不法所得追徵」的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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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一筆和解金,是否就代表官司的終點?

    「律師,我已經跟被害人達成和解,也賠錢了,為什麼還會收到檢察官的繳款通知,說要追徵我的不法所得?」在處理眾多刑事案件,特別是詐欺、背信、侵占等財產犯罪時,這幾乎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們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許多當事人傾盡全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支付了一筆可觀的和解金,原以為能換來案件的終結與心靈的平靜。然而,不久後卻發現,國家(檢察官)的追討,才正要開始。

    假設一個情境:您因某案件被認定的不法所得是100萬元,經過協商,您與被害人以80萬元達成和解。您是否會認為,這件事就此了結?或者,國家是否有權力,繼續向您追討那「未補足」的20萬元差額?這個問題,觸及了刑事訴訟中「民事賠償」與「刑事沒收」兩大制度的核心差異。許多人因不理解其中的法律邏輯,而對司法程序產生誤解與不滿。本文將為您深入剖析,當和解金額低於不法所得時,法律的天秤將如何擺動,以及您該如何應對,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問題的核心:犯罪行為的「雙重法律關係」

    要理解為何和解後還可能被追討,首先必須明白,一個犯罪行為,通常會同時產生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

     1. 私法上的「民事侵權」關係:

    這是您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因為您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人的權利(例如:財產權),您依法對被害人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雙方可以透過「和解」的方式,約定一個金額來填補損害,了結彼此間的民事糾紛。這本質上是一種私人間的契約行為。

     2. 公法上的「刑事處罰」關係:

    這是您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因為您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違反了國家法律,國家有權對您進行追訴與處罰(例如:有期徒刑、罰金)。而「沒收不法所得」,正是國家刑事處罰權的一環。關鍵在於,這兩種法律關係是「各自獨立、平行並存」的。您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原則上只解決了第一種關係,並不能直接消滅您與國家之間的第二種關係。

     

    三、國家的「照妖鏡」:刑法上的「沒收」制度

    現代刑法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任何人皆不應因犯罪而獲有利益」(No one should profit from their own wrongdoing)。為了徹底剝奪犯罪的經濟誘因,我國刑法在2016年施行了重大的「沒收」制度改革。其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便是《刑法》第38條之1

    (一)、第一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二)、第二項:前項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三)、第三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這幾條條文,正是解開我們所有疑惑的鑰匙。讓我們逐一解析:

     • 沒收的本質:第一項明確指出,沒收的對象是「犯罪所得」。它不是對犯人的「懲罰」,而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其目的,是將原本就不該屬於您的錢,從您的口袋中取走,使其回歸應有的狀態。因此,即使您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不法所得的沒收依然可以獨立執行。

     • 沒收的例外:第三項是整起爭議的關鍵。它規定,如果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那麼國家就「不予」沒收。立法者的意思是,既然錢已經回到被害人手上,國家的目的(剝奪不法利益)也算間接達成,就沒有必要再從犯人身上剝一次皮。

    那麼,我們開頭的案例,支付給被害人的80萬元和解金,算不算是「實際合法發還」呢?如果算,那剩下的20萬元差額,國家到底還有沒有權力追討?

     

    四、最高法院的權威定調:差額部分,原則上應予追徵

    對於這個問題,實務界曾有不同見解,但最終由我國司法最高殿堂——最高法院,在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3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中,給出了一錘定音的權威解釋。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核心見解如下:

    「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固應在發還範圍內,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然若尚有『未發還』之部分,為貫徹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就該未發還部分,仍應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

    這段話翻譯成白話文就是:

     1. 您付給被害人的80萬元,確實屬於「已實際合法發還」,所以法院或檢察官「不可以」再針對這80萬元進行沒收。

     2. 但是,您的總不法所得是100萬元,仍有20萬元「尚未發還」。為了貫徹「不讓犯罪者保有任何一分不法利益」的立法精神,國家「仍然應該」依法對這20萬元的差額,宣告沒收或追徵。

    為什麼法院會這樣認定?

    最高法院的理由很清楚:民事和解是當事人(您與被害人)之間,基於訴訟成本、時間、風險等考量,所做出的「私法上權利讓步」。被害人可能因為想早點拿到錢,而同意用較低的金額和解。但這種私人間的「折價」,不能用來對抗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所行使的「刑事沒收權」。

    ➙換言之,國家認為:「你可以跟被害人協商賠償金額,但你不能跟國家的法律原則討價還價。犯罪所得多少,就該剝奪多少。」

     

    五、對您的影響與實務建議

    理解了最高法院的見解後,您應該明白,試圖用一個低於不法所得的和解金額來完全免除國家的追徵,在目前的司法實務上是行不通的。這對您在擬定訴訟策略時,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給被告的建議:

     1. 認清現實,完整評估:在與被害人和解前,必須清楚認知到,除了要支付給被害人的和解金,國家後續還可能追徵不法所得的差額。這兩筆金額,才是您可能要承擔的「總財務成本」。

     2. 和解仍有其必要性:切勿因為國家可能追徵差額,就放棄與被害人和解。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仍然是向法院爭取「緩刑」或「較輕刑度」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它代表了您的悔意與填補損害的努力,在量刑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3. 專業協商與策略擬定:一個有經驗的律師,例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團隊,能在與被害人協商和解時,為您規劃更全面的方案。例如,在和解書中明確記載款項性質,或是在法庭上就「不法所得的計算方式」進行攻防,從根本上降低被認定的不法所得總額,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核心。

    ★給被害人的提醒:

    您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拿到賠償後,被告後續若被國家追徵差額,該筆款項將會「沒入國庫」,並不會再發還給您。因此,在和解協商時,應以填補自身實際損害為主要目標,無需過度考慮被告後續可能面臨的國家追徵問題。

     

    結論:法律的雙軌,需要專業的領航

    刑事和解與不法所得追徵,是刑事訴訟中兩條平行但時而交錯的軌道。民事和解的終點,不必然是刑事程序的終點。國家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與法律秩序,保留了最終追討不法利益的權力。面對如此複雜的法律結構,任何單點式的思考都可能導致誤判。您需要的,是一個能為您進行全盤規劃、精準計算法律成本,並在法庭上為您爭取最佳利益的專業團隊。

    enlightened「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深耕於刑事辯護領域,我們處理過無數涉及財產犯罪與不法所得追徵的複雜案件。我們不僅能協助您與被害人達成一個有利的和解方案,更能預見並應對國家後續的刑事追徵,為您在訴訟的每一步,提供最穩健的法律支持。若您正為此所困,請不要猶豫,立即尋求專業協助,讓我們為您在這場法律迷霧中,找到最清晰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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