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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汽車保險中的免追償條款?從法律角度看借車後的保險求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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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車主在購買汽車保險時,會聽到業務員提到「免追償條款」。一般人的直覺理解是:如果車子借給別人開,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雖然先理賠車主,但事後不會再向實際開車的人求償。這個理解大致正確,但仍需要補上幾個重要前提。嚴格來說,這裡所說的免追償條款,實務上通常是指車體損失保險中的「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它不是所有汽車保險都自動包含,也不是讓駕駛人對所有車禍責任都免責。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免追償條款真正處理的,是保險公司在車體險理賠後,是否仍可依保險代位制度,向造成車損的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的問題。因此,若要理解這項條款,不能只從「保險公司會不會賠」來看,而應該進一步理解「保險公司賠了以後,是否還能向開車的人要回來」。

     

    一、你的理解大致正確,但要限縮在特定保險與特定事故中

    如果車主已經投保車體損失險,並且另外加保「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當列名被保險人同意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且該他人於保險期間內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時,保險公司在依車體險理賠後,原則上不會再向該被許可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因此,你對免追償條款的基本理解是正確的。也就是說,車主若把車借給朋友、伴侶、同事或其他經車主同意使用車輛的人,日後發生符合車體險承保範圍的事故,保險公司理賠車體損失後,原則上不會再向該名駕駛人請求返還理賠金。但是,這個結論必須放在正確範圍內理解。免追償條款主要是車體損失險的附加安排,處理的是「自己車子的車體損失」以及保險公司理賠後的追償問題;它不當然處理對方車輛損失、第三人受傷、刑事責任、行政罰鍰,或駕駛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免追償條款不是「只要有保,開車的人就完全不用負責」。它比較精確的意思是:在保單約定的範圍內,保險公司理賠被保險汽車的車體損失後,不再向經車主許可使用或管理車輛的人追討該筆理賠金。

     

    二、為什麼保險公司理賠後還能向開車的人求償?關鍵在保險代位

    很多人會疑惑:「我已經繳保費了,保險公司本來就應該理賠,為什麼保險公司賠完以後,還可以轉頭向肇事的人求償?」這背後的法律基礎,是保險法上的保險代位制度。

    enlightened 所謂保險代位,簡單來說,就是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受有損失,而該損失是第三人造成時,保險公司在依保險契約理賠後,可以在理賠金額範圍內,代替被保險人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請求賠償。

    舉例來說,車主把車借給朋友,朋友因駕駛不慎撞壞車主的車。就民事法律關係來看,車主本來可能可以向朋友請求車輛修復費用。如果車主先向自己的車體險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理賠後,就可能取得代位求償的地位,在理賠金額範圍內向該名朋友請求賠償。

    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人明明看到保險公司已經賠了修車費,事後卻又收到保險公司的求償通知。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不是「賠完又反悔」,而是保險契約與保險法制度本來就可能讓保險公司在理賠後,承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免追償條款的法律效果:不是沒有代位制度,而是約定不追

    從法律角度來看,免追償條款並不是否定保險代位制度,而是保險公司透過附加條款,預先承諾在特定條件下不行使追償權。換言之,這是一種以保費換取風險分配改變的契約安排。

    在沒有免追償條款的情況下,如果朋友、同事、伴侶或其他經車主同意的使用人駕車造成車體損失,保險公司理賠車主後,可能依保險代位關係向實際肇事或管理車輛的人請求返還理賠金。對車主而言,雖然自己的車損獲得理賠,但朋友或親近關係人卻可能因此收到保險公司的求償通知,進而引發人際關係與法律爭議。加保免追償條款後,保險公司在約定範圍內即承諾不再向該許可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這也是為什麼此條款對於經常借車給朋友、伴侶、公司同仁或非同住親友使用的車主,具有相當實務價值。

    因此,免追償條款的重點不是「保險公司一定會無條件負擔所有事故」,而是「在符合車體險與附加條款約定的前提下,保險公司理賠後不再向特定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這個差異非常重要,因為一旦事故超出車體險承保範圍,或落入保單不保事項,就不一定能適用免追償的效果。

     

    四、免追償條款通常必須附加在車體損失險之下

    免追償條款通常不是獨立存在的保險商品,而是附加在車體損失保險之下。也就是說,車主若只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通常不會因此自動取得車體免追償保障。車主必須先有車體損失險,再確認是否另行加保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這一點在實務上很容易被忽略。許多車主以為自己「有保汽車險」,就等於任何事故都有完整保障。但汽車保險本身包含許多不同險種,例如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車體險、竊盜險等,各自處理的風險並不相同。

    ★車體險主要處理的是自己車輛的毀損滅失;第三人責任險主要處理的是對他人造成體傷或財損時的賠償責任;強制險則主要處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人身損害保障。免追償條款通常是車體險下的附加條款,因此它不能取代第三人責任險,也不能用來處理所有對外賠償問題。

    所以,車主在投保時,不能只問「我有沒有汽車保險」,而應該進一步確認「我有沒有車體險」、「我有沒有加保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借車給別人時是否仍在保障範圍內」。

     

    五、免追償條款常見的適用前提

    實務上要判斷免追償條款是否適用,通常需要確認幾個重要問題。

    首先,車主是否有投保車體損失險

    因為免追償條款通常附加在車體險之下,若根本沒有車體險,自然很難主張車體險理賠後的免追償效果。

    其次,車主是否確實有加保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有些車主只投保甲式、乙式或丙式車體險,但未必有加保免追償。若保單上沒有該附加條款,保險公司理賠後仍可能依保險代位向實際肇事者求償。

    第三,實際使用或管理車輛的人,是否是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

    免追償條款通常強調「許可使用」或「許可管理」。如果是未經同意擅自開車,或車輛遭竊後發生事故,就不一定屬於免追償條款所要保護的情境。

    第四,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屬於車體險主約承保範圍

    免追償條款本身通常不會擴張到所有事故,而是跟著車體險主約一起運作。若主約本來就不賠,後面的免追償問題通常也不會發生。

    第五,事故是否落入保單的不保事項或例外追償情形

    例如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競速、違法使用車輛或其他重大違反保單條款的情形,都可能影響保險公司是否理賠,以及理賠後是否仍得追償。

     

    六、免追償不是免責,駕駛人仍可能面對其他法律責任

    免追償條款最常被誤解為「只要有加保,開車的人就不用負任何責任」。這種理解並不正確。免追償條款的核心效果,是保險公司在理賠特定車體損失後,不再向特定使用人或管理人追討該筆理賠金;但它不代表駕駛人對外完全沒有法律責任。例如,朋友開車造成他人受傷,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能涉及刑事過失傷害責任,還可能有交通違規裁罰。這些責任並不會因為車主有加保車體免追償條款而自動消滅。又例如,事故造成對方車輛受損,是否由保險公司賠付,要看車主或駕駛人是否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以及事故是否符合責任險承保條件,而不是看車體免追償條款本身。

    ➙換句話說,免追償條款處理的是「本車車體損失理賠後,保險公司是否向使用人追償」的問題;第三人受傷、對方車損、公共設施損壞、刑事責任或交通違規,都必須另外依照相關法律與其他保險契約判斷。

     

    七、修理廠、停車場、代客泊車造成車損,通常仍可能被追償

    另一個重要例外,是車輛交由特定業者受託管理或處理期間所造成的車體損失。常見免追償附加條款會明定,若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者在受託業務期間造成毀損滅失,保險公司於給付後仍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這項例外的法律邏輯在於,車主借車給朋友使用,與車主將車輛交給專業業者保管、修繕或運輸,兩者的風險分配不同。修理廠、停車場或代客泊車業者通常是基於營業活動收取對價,對車輛負有一定保管或注意義務。若業者在受託業務期間造成車損,即使車主有加保免追償條款,保險公司仍可能在理賠後向該業者主張追償。因此,車主不能單純以為「我有免追償,所以任何人弄壞我的車,保險公司都不能追」。免追償條款保障的重點,通常是列名被保險人所許可的非業務受託使用或管理情境;至於專業業者因業務受託期間造成的損害,多數條款仍保留追償空間。

     

    八、借車前後,車主與駕駛人應注意什麼?

    從法律風險管理角度,車主若有借車給他人使用的習慣,應在投保時主動確認保單是否包含車體損失險,以及是否已附加許可使用免追償條款。不要只看保費高低,也不要只聽口頭說明,應實際檢視保單、批單與條款名稱,確認「免追償」是否真的存在於契約內容中。若事故已經發生,車主與駕駛人應先確認保險公司理賠的是哪一個險種。若是車體險理賠,才會進一步涉及車體損失理賠後的代位求償問題;若是第三人責任險、強制險或其他責任保險,法律效果與求償對象可能完全不同。

    如果駕駛人收到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通知,也不應直接認定一定要賠,而應檢查事故責任、保單條款、是否有免追償附加條款,以及保險公司主張的請求金額是否合理。必要時,應請律師協助檢視保單、事故資料、初判表、理賠明細與保險公司的求償依據。對實際開車的人而言,即使車主有投保免追償,也不代表可以輕忽駕駛安全。因為免追償條款通常只處理特定車體損失理賠後的追償問題,若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死亡、對方財物損害,或涉及酒駕、無照、肇事逃逸等情形,駕駛人仍可能面對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

     

    九、結語:免追償條款的價值,在於預先處理借車後的追償風險

    總結來說,汽車保險中的免追償條款,確實可以理解為:車主把車借給他人開,若發生符合承保範圍的車體損失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後,原則上不再向該被許可使用人或管理人求償。這也是它對車主最實際的功能:避免車主雖然獲得理賠,卻讓朋友、伴侶、同事或親近關係人後續被保險公司追討理賠金。但從法律角度看,免追償條款不是萬能保護傘。它通常是車體險的附加條款,並非所有汽車險自動包含;它主要限制保險公司的特定代位追償行為,不等於免除駕駛人的全部法律責任;它也不必然適用於修理廠、停車場、代客泊車、加油站、經銷商或汽車運輸業者等受託業務情境。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建議,車主若經常借車給他人使用,應在投保時主動確認是否需要加保免追償條款;若事故後已收到保險公司的求償通知,則應盡快檢視保單條款、事故資料與保險公司請求基礎,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判斷是否確有給付義務,以及是否可主張免追償條款或其他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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