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法律懶人包】吸毒、觀察勒戒、戒治與法律責任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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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的定義是什麼?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與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精神影響物質及其製品。常見的例子包括安非他命、K他命、FM2、海洛因、安定、蝴蝶片等。
二、吸毒者是「罪犯」還是「病人」?
自民國87年起,我國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再單純以刑罰懲處吸毒者,而是將其視為兼具「病人」與「犯人」身分的特殊群體。制度上採取「醫療先於司法、治療勝於處罰」原則,透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協助藥癮者回歸社會,而非一味入監服刑。
三、使用第三、第四級毒品會不會犯法?
會。
自98年11月20日起,施用或持有第三、第四級毒品者(如K他命、FM2、安定、蝴蝶片等),將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須接受4至8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
四、若主動尋求戒治,是否可免刑?
若於警方查獲前自動向合法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可免送司法機關,屬「自動請求治療制度」,不會留下刑事紀錄,鼓勵有藥癮問題者及早求助。
五、戒毒與生活輔導資源
政府設有24小時免付費毒防專線:0800-770-885(請請您,幫幫我)
➙此外,各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如桃園市衛生局)均提供戒治、就業及經濟輔導等協助。
六、毒品的危害與使用者特徵
所有毒品都可能導致身心損害,危害深遠。常見症狀包括:
• 情緒面:焦躁、多話、抑鬱、好辯
• 身體面:失眠、目光呆滯、食慾下降
• 行為面:多疑、誇大、衝動、缺乏理性
★不同毒品的外觀特徵略有差異,例如:
• 安非他命使用者:體重驟減、眼神呆滯、亢奮失眠
• 強力膠吸食者:動作遲鈍、溶劑味濃
• 海洛因使用者:手臂針孔、瞳孔縮小如針尖、易焦慮
七、吸毒後法律上會如何處理?
吸毒案件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
1. 觀察勒戒(醫學評估與觀察期1–2個月)
2. 強制戒治(醫療處置期約11個月至1年)
3. 判刑入監(屬最嚴重階段)
➙無論是第一次、第二次或第三次以上被查獲,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仍可依據具體狀況,為當事人爭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若能提出穩定就業、家庭支持或醫療改善計畫,檢察官常會同意以緩起訴取代刑事處罰,讓當事人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八、三種處理方式的適用情況
• 第一次被查獲:通常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不判刑。
• 第二次被查獲:仍可能勒戒或戒治,但有機會併判刑。
• 第三次以上:依法應判刑,但可透過律師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避免入監。
九、「自首」與「自動請求治療」的差異
• 自首:主動向警調坦承吸毒,雖有減輕處罰效果,但仍算一次紀錄。
• 自動請求治療:向醫療機構主動求助,若未經警方發覺,不算紀錄。
惟若在治療期間被警方查獲,仍會列為第一次紀錄。
十、假釋期間吸毒會不會被撤銷?
會。
依《刑法》第78條,假釋中若吸毒被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屬「未保持善良品行」,將被撤銷假釋。此時應盡快委任律師出面說明戒癮治療狀況,仍可爭取緩起訴或保留假釋資格。
十一、被通知採尿可拒絕嗎?
不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案件結束後兩年內,警方仍可通知當事人於24小時內到場採尿;拒不配合者,得報請檢察官核准強制採驗。
十二、被警方偵訊時的權利
• 可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請律師陪同偵訊。
在律師到場前,偵查人員不得訊問(最長可等4小時)。
• 有緘默權,可選擇不自我 incriminate。
• 有權要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 有權閱覽、修改筆錄,確認內容正確後再簽名。
十三、夜間偵訊是否合法?
原則上不得夜間偵訊。
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以下四種情形者例外:
1. 當事人明示同意。
2. 夜間拘提或逮捕後需確認身分。
3.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4. 具有急迫情形(如防止串供、滅證)。
十四、律師的建議:任何階段都能爭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在毒品案件中,即使當事人已非初犯,仍可透過律師的專業辯護與醫療協助機構的配合,爭取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並附命戒癮治療。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僅能避免留下刑事前科,更能讓當事人真正接受治療、重返正常生活。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毒品案件辯護經驗,從第一次尿驗、偵查階段、法院審理、甚至假釋階段,我們都能為您設計完整的辯護與治療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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