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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當面交車手,現場逮捕面臨牢獄之災?謙聖律師成功爭取緩刑,用義務勞務翻轉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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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結果:面交車手案件成功爭取不起訴

    在近年詐欺案件嚴格偵辦的趨勢下,只要當事人曾經出面收取現金、轉交款項、依通訊軟體指示到指定地點,往往就會被檢警朝「面交車手」方向偵辦,並可能同時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重罪。本案委託人即是如此。委託人因網路交友與假工作話術,被指示至約定地點收取投資或虛擬貨幣交易相關款項,再依對方指示將款項帶往其他地點。案件發生後,檢警認為委託人可能是詐欺集團中的面交車手,進一步偵辦其是否涉犯加重詐欺、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名。

    ➙然而,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整理案件脈絡、分析通訊紀錄、釐清當事人與對方互動關係,並具體指出本案仍欠缺足以證明委託人具有詐欺、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主觀犯意的證據後,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對委託人作成不起訴處分。這樣的結果,在面交車手案件中並不容易。因為目前台灣司法實務對詐欺車手案件多採高度警覺態度,若辯護方向只停留在「我也是被騙」、「我不知道對方是詐騙」等抽象說法,通常很難說服檢察官或法院。真正重要的是,必須把「不知情」轉化為可以被檢驗、可以被採信的證據與法律論述。

     

    二、為什麼面交車手案件特別難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面交車手案件之所以困難,是因為檢警通常會掌握若干客觀事實,例如當事人確實到場收款、確實與他人聯繫、確實將款項轉交或放置在指定地點,甚至監視器畫面也可能拍到當事人出現在案發地點。這些客觀行為看起來很容易被解讀為「參與詐欺集團分工」。更嚴重的是,這類案件通常不只會被偵辦普通詐欺,而是可能被認為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該條規定,犯詐欺罪而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等情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換言之,一旦被認定為加重詐欺,刑度壓力會比一般詐欺案件更高。

    此外,面交車手收取現金後再交付他人,檢警也可能認為該行為具有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的效果,因此另涉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若案件中還有通訊軟體群組、上游指示、多人分工等情節,也可能被加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因此,面交車手案件的辯護重點,不能只看「有沒有收錢」。真正的攻防核心在於: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道自己是在幫助詐欺?是否知道款項來自被害人受騙?是否知道自己行為會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是否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是否真的具有參與犯罪組織的認識與意思?

     

    三、本案爭點:委託人是詐欺共犯,還是同樣遭到網路話術利用的人?

    本案最重要的疑點,在於委託人與指示者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典型詐欺集團成員間的上下游犯罪分工。委託人一開始是透過網路交友認識對方,雙方有感情互動,對方進一步以工作、電商、投資或虛擬貨幣交易等名義,請委託人協助處理相關事項。換言之,這不是單純「明知是詐騙仍為了報酬加入車手工作」的案件,而是具有網路感情詐騙、假工作包裝、虛擬貨幣交易名義混雜的特殊情境。委託人並非一開始就清楚知道自己正在接觸詐欺款項,而是因為信任對方、想協助對方,才一步步被引導進入可疑流程。

    在這樣的案件中,如果只用結果論看待,很容易得到「既然你有收錢,就應該知道有問題」的結論。但刑事案件不能只憑事後推論定罪。詐欺、洗錢、參與犯罪組織都需要檢驗當事人的主觀認知與犯意聯絡。也就是說,檢方不能只證明當事人客觀上有收款行為,還必須證明當事人主觀上知道並願意參與犯罪。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在本案的辯護方向,正是從這個核心出發:本案不能把「年輕、涉世未深、遭網路感情與假工作話術利用的人」,直接等同於「詐欺集團共犯」。

     

    四、謙聖如何辯護:不是只說「我也是被騙」,而是把疑點變成證據攻防

    在面交車手案件中,很多當事人第一時間都會說:「我真的不知道那是詐騙。」但在司法程序中,單純否認通常不夠。專業刑事辯護必須進一步回答:為什麼當事人不知道?有哪些證據可以支持當事人不知道?哪些客觀情節可以推翻檢警對主觀犯意的推論?

     

    本案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委託人從數個方向建立辯護架構。

    ➙首先,我們釐清委託人與對方的認識過程

    委託人並非透過犯罪招募廣告、車手群組或高額報酬訊息加入案件,而是透過網路交友與感情互動被引導。這個脈絡非常重要,因為它能解釋委託人為何會相信對方、為何會配合指示、為何沒有第一時間察覺自己可能被利用。

     

    ➙其次,我們整理通訊紀錄與手機鑑識資料

    即使部分對話未能完整還原,仍可從現存資料中看出委託人是被他人引介進入工作或通訊群組,而非主動尋找犯罪機會。這一點有助於削弱「委託人主動加入詐欺組織」的推論。

     

    ➙第三,我們強調委託人的年齡、社會經驗與背景

    委託人案發時年紀尚輕,社會經驗有限,亦無相關刑案紀錄。這些因素並不是當然免責的理由,但在判斷其是否能辨識假投資、虛擬貨幣、面交收款背後的詐欺風險時,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我們分析本案欠缺典型車手案件常見的犯罪認知跡象

    例如,是否有明顯高額報酬?是否有分潤約定?是否有人教導如何逃避查緝?是否使用假身分?是否刻意規避監視器?是否與核心詐欺成員長期密切聯繫?是否明知被害人受騙仍前往取款?這些問題若無法得到肯定答案,就不能僅憑「有收款」直接認定當事人具有詐欺、洗錢或參與犯罪組織的主觀犯意。

     

    ➙第五,我們將案件拉回刑事訴訟法的證明門檻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處分。本案即使存在令人懷疑的客觀行為,但只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委託人明知款項來源不法、不足以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就不應以重罪相繩。

     

    五、檢察官最終採納的核心:不能排除委託人也是被利用的一方

    經過完整辯護後,檢察官最終認為,本案不能排除委託人同樣陷入網路感情詐騙與假工作話術之中。雖然委託人客觀上確實有依指示收取、處理款項的行為,且行為本身有輕率與疏失之處,但刑事責任不能只建立在「結果看起來可疑」之上。檢察官進一步考量,委託人案發時年輕、社會經驗有限,又無相關前科。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定委託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收取的是詐欺犯罪所得,也難以證明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詐欺取財、洗錢或參與犯罪組織的犯意聯絡。因此,依罪疑唯輕、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這個結果再次說明:面交車手案件不是完全沒有辯護空間。困難不代表沒有機會,關鍵在於能否及早掌握證據、建立正確答辯方向,並讓檢察官看見「當事人也可能是被騙、被利用的一方」。

     

    六、如果你被騙當面交車手,第一時間應該注意什麼?

    如果你或家人遇到類似情況,請不要因為看到罪名很重就放棄。面交車手案件確實嚴重,但處理方式會直接影響偵查結果。尤其在第一次警詢、偵查庭前後,筆錄內容、手機資料、對話紀錄、金流紀錄、收款前後的行動軌跡,都可能成為判斷主觀犯意的重要依據。最重要的是,不要自行刪除對話紀錄,也不要為了「看起來比較沒事」而隱瞞與對方的真實互動。很多被騙當車手的案件,真正能證明當事人不知情的資料,往往就藏在交友過程、工作話術、群組對話、報酬約定、對方要求配合的內容裡。如果資料被刪除或筆錄說法前後矛盾,後續辯護難度會大幅提高。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面交車手案件時,會先協助當事人還原完整時間軸,包含如何認識對方、對方如何包裝工作內容、何時被要求加入群組、是否曾被告知款項來源、是否取得報酬、是否知悉被害人受騙、是否有上游教戰或分工指示等。接著,再依據個案證據,判斷應朝不起訴、無罪、減輕責任或其他有利方向爭取。

     

    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面交車手案件,不起訴與無罪皆有成功經驗

    面交車手案件在台灣要爭取不起訴或無罪並不容易,這一點必須誠實面對。因為詐欺案件猖獗,司法實務對車手角色通常採取嚴格審查,檢警也經常會從收款、轉交、通訊群組、監視器畫面等客觀證據,推論當事人具有犯罪認知。但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不僅有面交車手案件不起訴成功案例,也有相關車手案件無罪成功案例。我們深知,許多當事人並不是主動加入詐欺集團,而是遭到假交友、假投資、假工作、虛擬貨幣交易話術利用,最後才發現自己被捲入嚴重刑事案件。

     

    如果你或家人正在面對面交車手、詐欺共犯、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指控,請不要只用「我也是被騙」一句話面對偵查程序。真正有效的刑事辯護,是把你的遭遇整理成法院與檢察官可以理解的證據架構,讓案件從「看起來像車手」回到「是否真的具有犯罪故意」的法律判斷。

     

    八、結語:被騙當車手,不要灰心,越早處理越有機會

    面交車手案件的壓力往往來得很快。當事人可能突然接到警察通知、被帶去警詢、手機被扣押,甚至被聲請羈押。家屬在第一時間也常常不知道該怎麼辦,只能焦急地搜尋「面交車手會被關嗎」、「詐欺車手可以不起訴嗎」、「被騙當車手怎麼辦」。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正是因為案件沒有停留在表面事實,而是進一步深入分析當事人的主觀認知、感情詐騙脈絡、假工作包裝、通訊紀錄、年齡與社會經驗、是否獲利及是否與詐欺集團具有犯意聯絡。

     

    enlightened 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請務必盡快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面交車手案件不是沒有機會,但必須在正確的時間,用正確的證據與法律論述,為自己爭取不起訴、無罪或最有利的結果,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你把「我也是被騙」具體轉化為能被司法機關看見的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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