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警察局做筆錄說謊,會被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嗎?律師為您完整解析!
-
商品資訊
目錄
當您因為捲入刑事案件,突然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或是被警察帶回派出所做筆錄時,內心的恐慌與焦慮是難以言喻的。在面對警察連珠炮似的提問,或是帶有引導性、甚至威嚇性的問話時,許多被告為了保護自己,或者出於害怕,可能會選擇在筆錄中隱瞞部分事實,甚至說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話(也就是俗稱的「說謊」)。事後冷靜下來,許多當事人會開始擔心:「我在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說謊了,警察把我的話寫進筆錄裡,這樣我會不會除了原本的案件之外,又多了一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這是一個在刑事實務上非常常見,卻也充滿迷思的問題。今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將為您徹底解析這個問題,幫助您了解在警局做筆錄時的權利與風險,以及為什麼在面對調查局或警察局偵訊時,您絕對需要一位專業律師的陪同。
一、什麼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在探討被告說謊會不會構成犯罪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什麼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根據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文書的「正確性」與「公信力」。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您故意拿假的資料去騙公務員,讓公務員把這些假資料寫進他負責的官方文件中,並且這樣做可能會損害到公眾或他人的利益,就會構成這個罪。
最常見的例子包括:為了逃避債務而辦理假離婚並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或是明明沒有買賣房屋,卻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假買賣登記。在這些情況下,戶政機關或地政機關的公務員,通常只有「形式審查權」(也就是只看您交的證件齊不齊全,不會去實質調查您們是不是真的想離婚或買賣)。您給什麼資料,他們就登載什麼,這時候您提供假資料,就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二、被告在警詢筆錄中說謊,會構成此罪嗎?
回到我們的主題:如果被告在警察局做筆錄時說謊,警察把這些謊言記錄在筆錄(公文書)上,被告會因此觸犯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嗎?
答案是:不會!
為什麼不會呢?這背後有著非常深刻的法律原理與實務見解,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核心原因:
1. 警察負有「實質調查義務」
這是最關鍵的原因。最高法院在許多判決中都曾明確指出,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是該公務員對於當事人聲明的事項,只有「形式審查權」,而沒有「實質調查權」。也就是說,公務員一經當事人聲明,就有義務登載在公文書上。
★然而,警察在製作警詢筆錄時,情況完全不同。
警察作為刑事案件的偵查輔助機關,他們在詢問被告時,並不是被告說什麼,警察就必須「無條件相信並當作真實」來登載。警察的職責是「調查犯罪」,他們對於被告的供述,負有「實質調查與查證」的義務。
當被告在筆錄中說謊(例如否認有去過案發現場),警察不會因為被告這樣說,就直接在筆錄上認定「被告確實沒有去過案發現場」。警察只是忠實地記錄下「被告陳述了這段話」這個客觀事實。至於這段話是真是假,警察還要透過調閱監視器、查通聯紀錄、詢問證人等方式去實質調查。既然警察對案情有實質調查權,不會單憑被告的一面之詞就盲目登載為真實事實,那麼被告的說謊行為,自然就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 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
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告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權利,叫做「不自證己罪原則」(或稱不自證己罪特權)。這個原則的意思是:國家不能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被告沒有義務去協助檢察官或警察證明自己犯罪,更沒有義務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坦白從寬」。基於這個原則,被告在面對偵訊時,本來就有權利保持緘默(不說話),或者為了防禦自己的案件而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陳述(即使這些陳述是謊言)。法律不能因為被告行使防禦權、為了保護自己而說謊,就再給他扣上一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名。如果這樣做,等於是變相逼迫被告必須承認犯罪,這嚴重違反了人權保障的精神。
3. 筆錄記錄的是「供述過程」,而非「事實認定」
我們必須釐清警詢筆錄的性質。警詢筆錄這份公文書,它所要證明的,是「在某年某月某日,警察問了什麼問題,被告回答了什麼話」這個偵訊過程,而不是要證明「被告回答的內容就是客觀事實」。換句話說,只要警察確實把你說的話(即使是謊話)一字不漏地記下來,這份筆錄作為公文書的「登載」就是「真實」的。警察並沒有登載不實,因為你確實說了那些話;而你也沒有「使」警察登載不實,因為警察只是記錄了你的發言過程。
三、雖然不構成偽造文書,但說謊真的沒關係嗎?
看到這裡,您可能會鬆一口氣:「太好了!既然不會多一條罪,那我在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是不是就可以隨便亂說、能騙就騙?」
千萬不要有這種危險的想法!
雖然在筆錄中說謊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也不會構成「偽證罪」(因為偽證罪只處罰具結作證的證人,不處罰被告),但在實務上,說謊會為您的案件帶來極其嚴重的負面後果:
1. 犯後態度不佳,成為重判的理由
法官在決定判刑輕重時,刑法第57條規定必須考量許多因素,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標準就是「犯罪後之態度」。如果您在警詢、偵查到法院審理期間,明明證據確鑿(例如監視器拍得清清楚楚、通聯紀錄也吻合),您卻依然滿口謊言、矢口否認,甚至編造荒謬的故事來企圖脫罪。在檢察官和法官的眼中,這就是典型的「毫無悔意」、「犯後態度惡劣」。
一旦被貼上這個標籤,您不僅會失去爭取減刑的機會,更不可能獲得緩刑,法官甚至可能會為了給您一個教訓,而在法定刑度內對您從重量刑。
2. 供詞反覆,喪失法官的信任
刑事訴訟是一場說服法官的心理戰。如果您在警察局的筆錄中說了一個謊,到了地檢署開庭時,發現檢察官掌握了新證據,您只好改口說出另一個版本的故事;到了法院審理時,為了配合律師的辯護策略,您又換了一套說詞。
這種「供述前後不一」、「避重就輕」的情況,是法庭上的大忌。法官一旦發現您有說謊的紀錄,就會對您的誠信大打折扣。未來當您說出對自己有利的「真話」時,法官也很可能會認為您又在說謊而不予採信。您將徹底失去在法庭上的信用。
3. 增加被羈押的風險
如果您涉嫌的是重罪(例如詐欺集團、製造或運輸毒品等),而在警詢筆錄中被警察發現您在說謊、掩飾共犯、或是交代不清資金流向。檢察官很可能會認定您有「串供」、「滅證」或「逃亡」的疑慮。這時候,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也就是把您關進看守所)的機率將大幅提高。一旦被羈押禁見,您不僅將失去人身自由,無法處理外面的事業與家庭,更會對後續的訴訟防禦造成極大的困難。
面對警詢筆錄的正確策略:保持緘默與尋求律師協助
既然說謊會帶來這麼嚴重的後果,而全盤托出又可能讓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那麼當您坐在警察局的偵訊室裡,面對警方的詢問時,到底該怎麼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給您的最強烈建議是:善用您的緘默權,並立即要求律師到場陪同!
四、警察常用的誘導問話技巧
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很難抵擋警察專業的偵訊技巧。警察為了盡快破案或取得自白,常常會使用以下幾種方式:
1.誘導性提問:「你那天去那邊,就是要幫詐騙集團拿錢對吧?」這類問題預設了您的犯罪意圖,如果您只是隨口回答「嗯」,就會被記錄為承認犯罪。
2.資訊不對稱的施壓:「你的同夥都已經把你供出來了,你現在不說實話,到時候罪都推到你身上!」這可能只是警方的心理戰,但往往會讓被告恐慌而亂說話。
3.軟硬兼施:「你只要承認,我就幫你跟檢察官說好話,讓你早點回家。」請記住,警察沒有權力決定您的刑責,這種承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五、律師陪同偵訊的關鍵作用
許多人有一種錯誤的觀念,認為「我又沒做壞事,為什麼要請律師?請律師反而會讓警察覺得我心虛。」或是認為「律師在警局又不能代替我回答,請律師有什麼用?」這絕對是致命的誤解!律師在警詢筆錄過程中的發言權與保護作用,遠超乎您的想像。
當您委託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陪同偵訊時,我們能為您做到以下幾點:1. 阻擋不當訊問:當警察提出誘導性、威嚇性或與案情無關的問題時,律師有權立即當場提出異議,要求警方更改問法,防止您掉入語言陷阱。
2. 穩定情緒與即時諮詢:在陌生的偵訊環境中,律師坐在您旁邊就是最大的定心丸。當遇到不知道該如何回答的關鍵問題時,您可以隨時要求暫停,與律師進行私下討論,決定最好的應對策略。
3. 確認筆錄記載的準確性:這是最重要的一環。警察打字的內容,往往會與您口頭表達的語氣或原意有所出入。律師會逐字逐句幫您檢查筆錄內容,確保警方沒有斷章取義。如果發現記載有誤,律師會強烈要求警方更正,確認無誤後才讓您簽名。
4. 適時行使緘默權:當案情不明朗,或是警方的問題可能對您極度不利時,律師會果斷建議您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這不是心虛,而是法律賦予您的正當防禦權利。
六、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如果您面臨的不只是警察局的約談,而是層級更高、專辦重大經濟犯罪與國安案件的「法務部調查局」,那您更需要頂尖的法律團隊為您護航。調查局的辦案人員素質極高,偵訊技巧更為精密,且通常針對的是案情複雜、牽涉廣泛的重大案件。在這種高壓的偵訊環境下,稍有不慎,一句無心的話都可能成為日後定罪的鐵證。
當您在網路上搜尋「調查局陪同偵訊律師推薦」或「熟悉調查局辦案律師推薦」時,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絕對是您的首選。
我們在處理涉及調查局的重大案件方面,擁有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無論是:
• 跨國運輸毒品案
• 台灣大型製毒工廠案
• 跨境電信詐騙集團案
• 違反銀行法違法吸金案
• 企業掏空與背信案
→謙聖的律師團隊都曾無數次親赴調查局各處站,陪伴當事人度過最艱難的偵訊時刻。我們熟悉調查局的辦案模式與偵訊節奏,能夠在第一時間為您研判案情走向,擬定最精準的防禦策略,確保您的權益在偵查的最前端不受絲毫侵害。
七、結語:筆錄是定罪的基石,絕不能掉以輕心
回到最初的問題:在警察局做筆錄說謊,雖然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它所帶來的訴訟風險與負面效應,絕對不亞於多背一條罪名。刑事訴訟就像是一棟建築,而「警詢筆錄」就是這棟建築的地基。如果地基在一開始就打歪了(充滿謊言、矛盾或被誘導的自白),未來到了地檢署或法院,就算請再好的律師,也很難把這棟歪掉的樓給扶正。因此,當您收到警局或調查局的通知書,或是面臨突如其來的搜索與拘提時,請記住您的第一要務:保持冷靜,行使緘默權,並立刻要求聯繫律師。不要試圖用謊言來掩飾,也不要天真地以為可以獨自應付警方的偵訊。請將這個重責大任交給專業的法律團隊。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全台灣最大的刑事案例量,以及最專業的律師團隊。我們將以最堅定的態度、最敏銳的法律直覺,在偵訊室裡為您築起最堅固的防禦堡壘。您的自由與清白,謙聖來為您守護!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供,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請立即聯繫→線上免費諮詢平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LINE線上法律諮詢:@lawuicc001(點擊諮詢)歡迎電話預約會議:03-3150-034提供多元支付: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了解更多】Facebook: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Instagram:chien.sheng_ -
商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