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被撤銷怎麼辦?掌握復審與救濟程序的關鍵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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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刑人申請假釋被駁回,或已獲准假釋卻遭撤銷時,往往會感到無助。然而,法律提供了救濟途徑,只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審與行政訴訟,仍有機會爭取權益。
本文將帶您了解假釋復審與後續救濟的程序與時間限制。
一、提起復審的時限
• 10日內提起
當受刑人收到「不予許可假釋處分書」或「撤銷假釋處分書」後,必須自次日起算 10日內,向法務部提出復審。
• 逾期不受理
若超過10日才提出,復審申請將不被受理,權益也隨之喪失。
二、法務部復審決定的期限
依據《監獄行刑法》:
• 法務部應在受理復審後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 若有延長決定期間,仍不得超過再延長的兩個月。
• 若逾期未決定,受刑人可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三、對復審結果不服時的訴訟途徑
• 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若對法務部的復審決定不服,受刑人可自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 30日內,向監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四、重要提醒
• 假釋復審與行政訴訟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一旦錯過,就失去救濟的可能。
• 假釋相關案件涉及自由權,程序繁瑣且專業,建議受刑人或家屬一旦遇到假釋遭駁回或撤銷的情況,應立即尋求律師協助,在時效內採取適當法律行動,才能爭取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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