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供出上游減刑上訴最高法院成功】販賣海洛因案件上訴成功:未等查緝上游即判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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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毒品案件的實務中,法官是否完整調查與審酌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是決定判決結果的重要關鍵。本所近期成功處理一件涉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認定原審法院未等檢察官完成偵查即貿然判決,影響被告適用減刑規定的可能性,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一、案件簡介
本案當事人被控販賣第一級毒品共計六罪,並於偵查及審理過程中明確供述毒品來源,指出供貨者身分並提供相關通訊紀錄。警方亦證實該線索已移請檢察官偵辦。然而,高等法院未等檢方調查結果出爐,便逕行判決,認定被告未能「因而查獲」上游,否定其減刑資格。
二、最高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指出:
•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被告若供出毒品來源並因此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可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
• 本案中,警方曾函覆法院,表示供述內容已報請檢察官偵辦中,尚未查緝完畢。
• 雖然當時尚未查獲上游,但後續警方於更晚時間實際查獲該名上游人士並解送報告至法院。
• 原審未等該程序完成,便貿然否定被告減刑資格,且未釐清關鍵事實,有調查不周之違法。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此部分判決違法,應予撤銷發回,重新審理。
三、本所上訴策略關鍵
本案件的辯護重點,即在於指出「供出上游後是否因而查獲」這件事仍在進行中,原審法院未詳查警方後續行動與檢察官偵辦結果,貿然下結論,違反了對被告有利事項應全面調查的原則。
➙我們據此提出上訴,成功說服最高法院撤銷原判。
四、案件意義
本案彰顯三點重要原則:
1. 毒品來源供述若具體明確,法院應待查證結果出爐再決定是否適用減刑條款。
2. 對被告有利的情節與證據,法院有義務詳加調查,否則即屬程序違法。
3. 即使二審法院已判刑,仍可透過上訴爭取撤銷發回的機會,保障被告權益。
★毒品案件常涉及嚴重刑期與法律細節,一步不慎便可能喪失減刑或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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