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沒履行會變成詐欺罪嗎?對方沒有履行合約可以告詐欺嗎?看懂最高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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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糾紛中,常常會遇到「簽了合約,對方卻沒履行」的狀況。這時候,對方只是民事不履約?還是其實已經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最高法院在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465 號判決中,對這個問題給出了清楚的說明➙重點結論先看這裡:契約不履行不一定構成詐欺罪,但如果在簽約或履約過程中有詐騙手段,那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一、法院依實務經驗,把詐欺行為分成兩大類型:
1、締約詐欺
就是在簽約的時候就有詐騙的意圖。例如對方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資訊,讓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下對自己非常不利的合約。這種情況就可能構成詐欺罪。
➙舉例:假裝公司財務健全來吸引你投資或簽約,結果事後發現根本是空殼公司,這就屬於「締約詐欺」。
2、履約詐欺
這是指簽約之後才開始有詐騙行為。又可以分成兩種情況:
• 純正履約詐欺:對方用假貨或次級品來充當合約中的交付物,或是明知交不出貨卻拖延付款、逃避責任。
• 不純正履約詐欺: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打算履行合約,只是想拿你的錢或貨,合約只是個幌子。
➙舉例:簽約時說會在三天內交貨,但對方從頭到尾就沒打算履約,只是為了收你的訂金,這可能構成「不純正履約詐欺」。
二、法院怎麼看?
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都認為,不能只因為對方沒履約就說他是詐欺,必須看他有沒有「詐騙的行為或動機」,以及你是不是因此被騙交出金錢或財物。
法院提醒大家:
• 民事交易本來就有風險,不能動不動就提刑事告訴。
• 判斷是否構成詐欺,要看行為人當初的心態與行為,不能只看結果。
• 雙方本來就要自行評估風險、對方信用、能力等,不能事後交易失敗就說對方詐欺。
三、關鍵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句話總結:並不是所有「合約沒履行」的情況都能提告詐欺,但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有騙你的意圖或做出詐術行為,就有可能成立詐欺罪。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
如果你懷疑對方是「假簽約、真詐財」,或是合約履行過程中被對方惡意欺騙,請盡早諮詢律師,讓專業團隊協助你釐清是民事問題,還是有進一步提告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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