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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駕車一定會被「一事兩罰」嗎?法院這樣判:你該懂的毒駕法律風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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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當事人在被抓到「吸食毒品後駕車」後,面對的不只有觀察勒戒,還會接到高額罰單、駕照吊扣、禁止考照與道安講習等處分。這樣的雙重處罰是否違法?難道不是「一事不二罰」嗎?

    本篇以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52號】行政判決為例,透過專業法律分析,帶您掌握「毒駕」案件中刑事與行政處罰的分界,以及是否能主張裁罰違法、減輕或免罰的策略建議。

     

    一、案件簡介:已被勒戒,為何還要被罰9萬?

    本案被告因吸食毒品後駕車,被警方攔查,尿液呈陽性,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定觀察勒戒。但事後他又收到交通違規裁罰通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以新台幣9萬元罰鍰、吊扣駕照1年並須參加道安講習。

    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已接受刑事處分(勒戒),不應再被行政處罰,違反了《行政罰法》第26條的「一事不二罰」原則。

    ★但法院最終駁回訴訟,判定行政裁罰合法。

     

    二、法院怎麼說?毒駕 ≠ 吸毒,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法院指出了一個實務上關鍵的重點:

    只有當「吸毒駕車」的行為同時被法院依刑法第185-3條判決成立公共危險罪時,才可以主張《行政罰法》第26條「裁罰競合」,排除行政罰。

    但本案中,潘姓當事人僅是因施用毒品被裁定觀察勒戒,並未因毒駕被起訴或判刑公共危險罪,因此並無刑罰優先、排除行政罰的情況。

     

    換句話說:

    1、吸毒本身是刑事問題(毒品案)

    2、吸毒後駕車,是另外一個行政違規(毒駕)

    ★若沒有就毒駕部分被法院判公共危險罪 → 行政機關仍可裁罰!

     

    三、一事不二罰的適用條件,你符合嗎?

    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

    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義務,原則上刑罰優先,但只有在刑事部分已有確定判決(如有罪、緩起訴、免訴等),行政罰才可能排除。

    然而,法院也進一步指出:

    ▪️「觀察勒戒」是保安處分,不是刑罰

    ▪️行政罰如罰鍰、吊照、講習,具不同功能與目的

    ▪️吸毒後駕車未判公共危險罪 → 行政罰仍合法!

     

    四、謙聖專業觀點:遇到毒駕雙重處分,該怎麼辦?

    很多當事人以為「吸毒被勒戒後就沒事了」,但實務上,警察舉發毒駕後會轉交監理機關,後續還有行政裁罰程序。

    若您或家人收到高額罰鍰、吊照或禁止考照的處分,應盡速處理並諮詢律師,特別是以下情況:

    ▪️是否曾就該行為被判處公共危險罪?

    ▪️是否能提出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證明?

    ▪️是否可主張行政裁罰違法或裁量過重?

    這些都需要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深入分析與操作,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重複處罰與法律風險。

     

    五、真正關鍵不是罰多少,而是「是否該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團隊辦理過大量毒品與交通違規並存案件,深知如何:

    ▪️主張一事不二罰排除行政處罰

    ▪️爭取行政處分撤銷或減輕

    ▪️協助取得不起訴或緩起訴作為抗辯依據

    ▪️規劃全案處理策略避免後續被吊照、吊銷

     

    面臨毒駕處罰別硬扛,謙聖律師團隊幫你想辦法!

    無論您目前面對的是:

    ▪️交通裁罰通知(9萬罰單)

    ▪️駕照吊扣或禁考

    ▪️同時涉及毒品與交通違規的刑案與行政案

    enlightened我們都能協助您全盤評估法律風險、提出對應方案並視情況提出行政救濟或刑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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