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施用第二級毒品後駕車,涉公共危險罪|成功爭取有期徒刑2個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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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毒駕刑責受到高度重視的情況下,量刑辯護仍然有機會爭取最有利結果

毒品駕駛案件一旦進入刑事程序,許多人第一時間會認為:「尿液檢驗已經呈現陽性,應該只能等法院重判。」

但刑事案件的辯護,不是只有爭取無罪一條路。當犯罪事證及構成要件已經相對明確時,如何釐清犯罪類型、確認有沒有致人死傷的加重結果、提出完整的量刑資料,並爭取較低的宣告刑及適用易科罰金,仍然可能大幅影響當事人最後面臨的結果。

本案即是在毒駕案件受到社會高度關注,且相關刑責日益受到嚴格看待的背景下,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有期徒刑2個月,並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的判決結果。

 

一、案件背景:毒品檢驗超過公告濃度,仍成功爭取短刑度

本案當事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遭警方攔查,經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且檢驗濃度達到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標準以上。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的公共危險罪,並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從案件表面來看,毒品檢驗結果明確,且檢驗數值也高於公告標準,並不是單純沒有證據的案件。法院判決中也提到,毒品濃度顯然超過公告標準,駕駛行為可能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因此認定被告的行為具有可非難性。

然而,經過辯護人針對案件事實、犯罪結果及量刑資料進行整理後,法院最後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最終結果:有期徒刑2個月,已達一般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度

依刑法規定,有期徒刑原則上為2個月以上、15年以下。除非個案涉及特別加重或減輕規定,法院量刑時仍須在法定刑度範圍內判斷。本案最後宣告有期徒刑2個月,代表法院在衡量犯罪情節及所有量刑資料後,已作成接近法定最低刑度的判斷。

更重要的是,判決同時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得易科罰金。

以有期徒刑2個月約60日估算,折算金額約為新臺幣6萬元。不過,實際是否准許易科罰金,以及後續如何執行,仍須依判決確定情形及執行程序依法辦理,不能把易科罰金理解成只要繳錢就必然可以直接結案。

 

三、毒駕案件為什麼不能只等法院判決?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對毒品駕駛設有明確規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如果尿液或血液中的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物質或代謝物,達到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標準以上,可能成立公共危險罪;一般情形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毒駕因而致人於死,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法律規定的10年期間內再犯,並造成死亡或重傷,法律也設有更嚴格的處罰。

因此,毒駕案件的刑事風險,不能只看「有沒有發生車禍」。即使案件沒有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仍可能因毒品種類、檢驗濃度、駕駛時間、行駛路段、行車狀況、犯後態度及其他情節,影響法院的量刑判斷。

 

四、本案辯護重點:有罪案件也要積極爭取量刑結果

 1. 先確認案件適用的犯罪類型及構成要件 

毒駕案件並不是所有情況都完全相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包含不同類型的行為態樣,例如達到公告濃度標準,或有其他情事足以認定施用毒品後已不能安全駕駛。

案件中應確認檢驗資料、毒品種類、濃度數值、採樣程序、駕駛行為及檢察官所主張的犯罪類型是否一致。即使最後仍然成立犯罪,釐清正確的法律適用及犯罪事實範圍,仍可能影響後續的量刑主張。

 2. 釐清是否涉及致死或重傷的加重結果 

毒駕案件中,有沒有因而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對刑度有重大影響。

本案判決所載犯罪事實,並未涉及因毒駕而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的結果,因此案件並非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所規定的致死或致重傷加重類型。這並不代表毒駕行為沒有危險,也不代表法院會輕易判刑;但在量刑及法律適用上,必須把基本犯罪與造成重大傷亡的加重犯罪清楚區分。

 3. 將檢驗資料及起訴內容逐項核對 

本案判決中,法院曾針對檢驗內容及犯罪事實記載進行更正。這說明毒駕案件不能只看「陽性」兩個字,還要核對:

■ 檢驗的是哪一種毒品成分。

■ 檢驗濃度是多少。

■ 是否達到公告標準。

■ 採樣及送驗資料是否完整。

■ 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判決記載是否一致。

■ 檢察官主張的犯罪事實與卷內資料是否相符。

這些資料不一定都能直接導致無罪,但可以協助確認法院應該依什麼犯罪事實及法律條文進行判斷,避免當事人因資料混亂而承擔不必要的不利結果。

 4. 針對犯後態度及量刑資料提出完整說明 

法院量刑時,不只會看犯罪成立與否,也會依刑法第57條等規定,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生活狀況、品行及其他一切情狀。

本案判決理由中,法院審酌了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事項,最後量處2個月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這也說明,量刑資料不是形式上的附件,而是有可能影響法院最後刑度的重要內容。當事人的工作狀況、家庭照顧責任、生活穩定程度、犯後處理態度及改善計畫,都應該依個案整理並以適當方式提出。

 5. 在無法爭取無罪時,仍要爭取最有利的刑度 

如果案件的毒品檢驗、駕駛事實及其他證據已經相當明確,辯護策略就不應只停留在否認一切,而應該評估如何降低刑事責任的實際影響。這包括:

■ 爭取正確適用犯罪條文。

■ 釐清是否有致死或重傷加重結果。

■ 確認是否存在不應列入量刑的不利事實。

■ 提出足以支持從輕量刑的個人及家庭資料。

■ 說明犯後態度及後續改善措施。

■ 爭取接近法定最低刑度。

■ 爭取判決諭知易科罰金或其他符合法律的替代執行方式。

刑事辯護不是只有「無罪」或「重判」兩個結果。即使案件最後成立犯罪,宣告刑是2個月、6個月、1年或更長期間,對當事人的工作、家庭及人生影響都完全不同。

 

五、為什麼本案結果值得重視?

毒駕案件目前受到高度重視,法律對造成死亡、重傷及特定期間再犯的情況,也設有明顯加重處罰。對於檢驗濃度偏高、駕駛時間較長、行車情況危險或有其他不利情節的案件,法院未必會接近最低刑度判決。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

■ 案件並非完全沒有檢驗證據。

■ 檢驗濃度達到公告標準以上。

■ 法院判決理由也認為駕駛行為對道路安全具有危險性。

■ 最終仍成功爭取到有期徒刑2個月。

■ 判決同時諭知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

這個結果不是因為毒駕行為沒有危險,也不是代表所有毒駕案件都能判2個月,而是說明:當案件已經進入有罪風險較高的階段,專業辯護仍可能透過法律適用、事實釐清及量刑資料整理,為當事人爭取更有利的刑度。

 

六、並非所有毒駕案件都能爭取到2個月

成功案例不能直接套用到每一件毒駕案件。以下情況都可能使案件面臨更重刑度或更嚴格的執行結果:

■ 因毒駕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

■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多人受害。

■ 有毒駕或其他公共危險案件的前科紀錄。

■ 在法定期間內再犯並符合加重處罰要件。

■ 拒絕配合、逃逸、妨害執法或犯後態度不佳。

■ 行駛距離長、車速快或有多次危險駕駛行為。

■ 毒品種類、檢驗濃度及客觀危險情節特別嚴重。

■ 無法提出可信的量刑資料或改善計畫。

是否能爭取短刑度,必須回到個案的證據及犯後情況判斷。律師不能保證每一件案件都有相同結果,但可以協助當事人及早確認案件風險,避免錯過適合的辯護時機。

 

七、收到毒駕案件通知,應該怎麼做?

 1. 保留所有司法及警方文件 

包括警詢筆錄、採尿或採血文件、檢驗報告、快篩紀錄、搜索扣押文件、交通事故資料、起訴書及法院通知。不要只保留判決書,因為前面的程序資料往往會影響後續辯護。

 2. 不要在沒有理解法律效果前任意陳述 

警詢及偵查中的陳述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資料。當事人有權了解被指控的犯罪內容,也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尋求律師協助。不要因為緊張、誤解或急於解釋,而做出前後矛盾或無法證明的陳述。

 3. 盡早檢視檢驗及採樣程序 

毒駕案件的核心常在檢驗報告,但檢驗報告仍要和採樣同意書、送驗流程、檢體編號及其他卷證相互核對。檢驗數值是否達標、毒品種類是否記載正確,以及相關程序是否完整,都可能是案件判斷的重要部分。

 4. 如實提供量刑資料 

如果案件有罪風險較高,應儘早準備工作、家庭、扶養、健康、戒癮或其他改善相關資料。量刑資料必須真實,不能製作不實文件或誇大自身情況,否則反而可能損害法院對犯後態度的評價。

 5. 不要忽略判決後的20日上訴期間 

刑事簡易判決送達後,如果不服判決,通常要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是否上訴、上訴的目標是無罪、撤銷原判、改判較輕刑度,或爭取其他執行方式,都應在收到判決後儘速評估。

 

八、常見問題 FAQ

 Q1:毒品尿液檢驗陽性,就一定會被判很重嗎?

不一定。毒駕案件的刑度會受到犯罪類型、毒品種類及濃度、駕駛情況、有無事故、有無致死或重傷結果、前科、犯後態度及個人量刑資料影響。陽性結果會增加有罪風險,但最後刑度仍須依個案判斷。

 Q2:毒駕案件有罪,還能爭取2個月嗎?

有可能,但不能保證。2個月是一般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期間,能否爭取到接近最低刑度,要看案件是否涉及重大事故、前科、再犯、危險駕駛及其他不利情節,也要看辯護資料是否完整。

 Q3:判有期徒刑2個月就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

不一定。判決如果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一定金額折算一日」,代表法院已在判決主文中諭知相關折算標準,但實際執行仍須依刑法第41條及執行程序判斷。若個案被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也可能有不同處理。

 Q4:本案折算金額是不是6萬元?

判決諭知每日1,000元折算,若以有期徒刑2個月約60日估算,約為新臺幣6萬元。但實際執行仍應以確定判決及執行機關通知為準,不能只依網路文章自行繳款或認定案件已結束。

 Q5:毒駕沒有撞到人,會不會就不構成犯罪?

不一定。現行刑法對於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品項及濃度標準的情況,另有犯罪規範,並不以一定要發生交通事故作為成立要件。但有沒有致死、重傷或其他實際危害,仍會影響刑度判斷。

 Q6:毒駕案件可以爭取緩刑嗎?

是否符合緩刑,要依宣告刑度、前科及再犯情形、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及其他法律要件個別判斷。若案件爭取到較低宣告刑,是否有進一步爭取緩刑的空間,也應一起納入辯護策略評估。

 Q7:收到簡易判決後還能上訴嗎?

通常可以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但仍要確認判決主文、送達日期及上訴方式。上訴不代表一定會改判,應先由律師評估原審證據、量刑理由及上訴目標。

 

九、結語:有罪風險高,更需要及早規劃量刑辯護

毒駕案件的法律風險不容低估。現行刑法對毒品駕駛、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及特定期間再犯,設有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案件一旦進入偵查或法院程序,當事人不應只等待最後判決,而應儘早確認檢驗資料、犯罪事實、法律適用及量刑風險。

本案在毒品檢驗資料明確、濃度達公告標準的情況下,仍成功爭取到有期徒刑2個月,並諭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已是接近一般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度的結果。

這個案例所呈現的重點是:即使案件有罪風險高,也不代表只能被動等待重判;透過正確的法律分析及完整的量刑辯護,仍可能為當事人爭取更有利的結果。

 

enlightened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處理毒駕、酒駕、公共危險、刑事偵查、簡易判決、量刑辯護、易科罰金及上訴等案件。每一件毒駕案件的檢驗資料、事故結果、前科情形及犯後態度都不同,實際刑度及可爭取的法律效果,仍須依個案資料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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